日前,经滨州市委批准,滨州市纪委监委对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党组副书记刘汉卿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汉卿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安排他人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挥霍浪费公共财产;违背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社会公德,进行权色交易;毫无纪法底线,违规设立“小金库”,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侵吞巨额公款;把手中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环保检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汉卿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滨州市纪委常委会市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并报滨州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汉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