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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9)湘1127刑初256号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8日,为庆祝新房建成,被告人李某旺决定在蓝山县塔峰镇创业路其新房内宴请亲朋好友,中餐30桌,晚餐16桌。除自己提供烟酒饮料外,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将酒席承包给被告人李某标。201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李某标将厨具、餐具及燃料等物堆放在李某旺家一楼楼梯间内,其中有内装30余斤“环保油”燃料(甲醇和水的混合物,以下称甲醇)但未设任何警示标识的绿色塑料桶1个。2019年3月18日中餐前,被告人李某斌负责为餐桌分盛、添置米酒,在未经辨别就将绿色塑料桶内的甲醇当作米酒用小酒壶分别盛放在每个餐桌上。被告人李某斌将绿色塑料桶中甲醇分盛完后,再到二楼被告李某旺卧室内的酒坛去装米酒。就餐时,被害人李某卫、黄某玖、李某星等多人误把甲醇当作米酒饮用。被告人李某旺向客人敬酒时,多人向其反映“酒太浓”,但其未警觉。中餐后,李某旺家将中餐饮剩的“米酒”用两个大提壶装好供晚餐继续饮用。当晚8时20分许,被告人李某标告诉被告人李某旺,其带来的甲醇燃料可能被客人误当成米酒饮用,甲醇有毒不能饮用后,被告人李某旺立即电话向李某斌询问,在得知李某斌误将李某标带来的甲醇当米酒分盛给客人误饮后,李某旺随即电话通知部分客人酒有问题,但未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被告人李某斌在自己家中未采取任何措施,被告人李某标在收取被告人李某旺一百元甲醇款后回家,也未采取任何措施。2019年3月19日,被害人李某卫因甲醇中毒死于家中;次日,被害人黄某玖因甲醇中毒经蓝山县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3月30日,被害人李某星因甲醇中毒经蓝山县中心医院、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谢某皇等7人轻度甲醇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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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某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被告人李某标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被告人李某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斌作为负责酒席米酒的上酒者、添酒者,未经审慎辨识就将明显区别于日常盛装米酒的容器内的甲醇误当作米酒提供给客人饮用;被告人李某标作为甲醇的所有人,未妥善保管危险物,以致于李某斌误将甲醇当米酒提供给客人饮用;被告人李某旺作为宴请人,具有保障食品安全之义务,当被告人李某斌误将甲醇当米酒提供给客人饮用,多名客人提出“酒太浓”时未引起警觉,特别是三被告人在得知客人误饮甲醇后均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三人死亡、多人中毒的严重后果,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客观上发生三人死亡、多人中毒的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与该后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斌、李某标、李某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该案的发生系三被告人的共同过失行为所产生,也不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本案系三被告人共同的过失行为所造成,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某斌、李某标、李某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三被告人的家属代为缴纳部分赔偿款用于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三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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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本案审理的重点在于在个案中如何平衡并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中因误饮工业酒精致使三人死亡,死亡被害人的家属情绪波动较大、矛盾争执也较大。事情发生后,移送起诉前就本案中附带民事部分由本地政法委组织开展了调解工作,多次调解无果。由于附带民事部分,关于民事部分的赔偿范围,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一般故意犯罪的判赔范围,只能有丧葬费等直接物质损失,被害人家属的情绪无法安抚,该案判决的社会效果无法达到统一,因而在多方组织调解下,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调解,最终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认罪态度等,对刑事部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进而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死亡被害人家属服判息诉,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