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一75岁老人住酒店,自己不小心摔倒,家属起诉酒店,索要370多万元的天价赔偿案,法院判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不赔!

浙江绍兴,高某母女到西施故里风景区度假,住进一酒店,第二天晚上,75岁的高某,在客房内意外摔倒,造成四肢瘫痪。

此后,高某家属认为,该酒店房间家具摆放不合理,导致老人摔倒,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酒店赔偿其各种费用共计370万。

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原告高某及其家属的诉讼请求不成立,判决驳回。

对此,周律师认为:

对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正常的、合理的一般保障,不能过高苛求,超出常人能接受的范围。

我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应在正常的,合理的范围。

作为一个75岁的老人,除了自身应充分注意安全外,身边应该有人陪同。

作为酒店,只要其提供的服务设施没有明显瑕疵,如房间设施不合格,地板湿滑等,都应认为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至于认为酒店房间家具摆放不合理,未设置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等。不能成为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

因此法院驳回原告高某及其家属的天价赔偿请求,是合法和理的。

(二)

生日宴后好友醉亡,寿星变被告,法院判决:不赔!

2021年初,被告付某生日,麦某应邀去酒吧参加其生日宴会。

当天的生日宴会,大家非常尽兴,都喝了不少酒,宴会一直进行了5个多小时。结束时麦某醉态已显,站立不稳。

付某便和大家一起把他扶到卫生间呕吐、冲洗清醒,然后又联系了麦某家人,将其接走回家。

二十多个小时后,麦某被发现死亡,经医院诊断,麦某死于急性酒精中毒。

此后,麦某家属将酒局组织者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8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查明:

1、通过查看事发酒吧监控视频,认定付某尽到了现场照顾的应尽义务。

发现麦某醉酒后,付某等人先是扶他去卫生间冲洗清醒,然后联系了其家人,将他接回家,在等候期间,付某还特意叫来服务员照顾,尽到了应尽的义务。

2、死者麦某当时的情况,符合一般醉酒者的状态,不属于紧急情况,不需要马上送医。

据证人证言证实,麦某当时还有打呼噜的情况。

3、死者麦某自身患有疾病,还做过心脏搭桥手术,但是,这个情况,被告付某并不知道。

最后,法院作出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一个案件,法院之所以这样判,是因为被告人付某作为酒局组织者,尽到了其应尽的义务,没有过错。

那么,对于共同饮酒者死亡,同饮者、酒局组织者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呢?

请继续往下看,周律师给你答案。

一、刑事责任。

对于恶意劝酒,不依不饶,或者明知别人身体不适,有疾病不能大量饮酒,而强行劝酒,被害人醉酒后又不尽照顾、送医等义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过失犯罪。

司法实践中,曾有冬天劝酒致人醉酒后,没有将其照顾、护送回家,致使其冻死,事后被认定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例。

当然,绝大多数情况下,共同饮酒,都不会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是极个别情况。

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恶意劝酒,不喝就是不给面子,“感情深,一口闷,感情铁,喝出血”等,存在明显过错,造成饮酒者死亡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饮酒,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强迫性劝酒的。

比如,用“不喝就是看不起自己,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强迫对方喝酒,恶意劝酒的行为。

或者在明知对方已醉酒,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者身体不适,或者有基础性疾病不能饮酒等,仍劝其饮酒。

3、同饮者醉酒后,未将其安全护送,或者送医的。

4、同饮者酒后驾车,未进行劝阻,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

总的来说,共同饮酒者,或者酒驾组织者,对醉酒者负有照顾、送医等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造成其死亡的,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是,绝不能不分情况,不论责任,只要出了事,死了人,一律判决赔!赔!赔,这是错误的。

总结

守法者无责,违法者担责,自《民法典》颁布施行后,社会几乎方方面面,均实现了有法可依。

法治的内涵,除了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

法律面前,只有违法和守法,没有弱者和强者,更不应该“我死我有理”,只要沾上,就得赔偿!

对此,你有何看法?欢迎留言讨论。

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义务解答,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