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一去找林二讨债10万元,
发现林二没钱偿还,
但是张三欠着林二11万,
这时,李一能直接向张三讨10万元吗?
遇到这种“三角债”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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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公式”——代位权!
什么是“代位权”?
代位权也称“代位求偿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的位置,以自己的名义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并且已届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该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5条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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