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航MU5735空难第9天,132人的DNA比对已经完成,也就意味着132位遇难者的身份得到最后的确认。

这也意味着他们真的再也回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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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救援人员在事故现场找到了十几本结婚证,照片上的夫妻笑容甜蜜,或许他们这次的行程是准备度蜜月,又或者想要到一个美丽的地方拍摄婚纱照吧。

照片依然清晰,可是人却化为了尘埃。

虽然都是陌生人,也为他们感觉到难过。

也因此有人对于乘坐飞机产生了恐惧,疫情之外,航空业遭遇到又一重打击。

3.21空难后,各地机票价格出现大幅下跌,部分航线从21号之前的几百元,缩水到百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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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感叹,航空业的寒冬要来了。

而对于遇难者家属来说,他们要承受的不仅仅是失去亲人的痛苦,还要面对未来生活的困境。

更为关键的是,在后续的理赔环节,可能还要继续承受身心俱疲的折磨。

毕竟在这一点上,东航是有“前科”的。

2004年11月21日,包头飞往上海的东航MU5210航班坠毁,55人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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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对东航提出的赔偿方案不满,部分遇难者家属提起了诉讼,该案件从美国打到国内,辗转北京、上海两地。

2005年到2012年,历时8年的时间,北京二中院才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可至今我们也无法获取最终的判决结果。

8年的拉锯,对于这些遇难者家属来说,不异于又一次伤口的撕裂。

这一次东航会如何解决事故的善后理赔,我们拭目以待。

从2000年到今天为止,22年时间里,国内共发生了5次大的空难,而每次都有不同的赔偿标准,让我们一一梳理一下,为彼此次的事故处理做一个参考。

4次空难事故,4种不同的结局

  • 2000年6月22日,武汉航空公司一架运七客机,在下降过程中坠毁,机组人员和乘客共42人全部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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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飞机在毁时将汉江南岸一铁驳船撞毁,当时在船上作业的7人也全部遇难,最终导致49人死亡。

空难发生后,遇难者家属每人获得赔偿12.11万元;其中包括11.45万元一次性赔偿金、3600元丧葬费和3000元慰问金。

这12.11万元的人身赔偿金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身体损害赔偿费 7万元。它参考的标准是1993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二是充分考虑到1993年以来物价指数实际 情况 ,每名遇难者赔付额再增加4.45万元;

大部分家属接受了这一赔偿方案,部分家属提起诉讼,未获得立案。

  • 2002年5月7日,北方航空公司的一架CJ6136麦道客机机舱失火后,坠入大连附近的海域,机上旅客和机组人员共112人全部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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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难者家属每人获赔18.4万元至19.4万元;

该赔偿金额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首先,国家规定的7万元最高赔偿,在此基础上按人道主义精神增加的6.3万元;

其次,行李托运损失费2000元,随身自理行李和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损失4000元;

最后,家属抚恤金2万元,丧葬费5000元,交通食宿补助费2万元。

最终计算得出赔偿金总额共计18.4万元。此外,遗体没有打捞上岸的,在此基础上再增加1万元。

  • 2004年11月21日,东航MU5210航班在包头南海公园湖中坠毁并爆炸起火。机上47名乘客,6名机组人员以及地面2人共55人在事故中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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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难发生后不久,东航就紧急制定出了21.1万元的赔偿标准。

这其中包括:7万元的旅客最高赔偿限额,考虑到消费价格总指数的变动因素,再增加7万元,共计14万元。

此外再加上旅客随身携带行李最高赔偿限额2000元,托运行李最高赔偿限额1000元。

本次空难的行李赔偿金额将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上浮100%,即分别增加到2000元和4000元。再加上抚慰金等,共计21.1万元。

部分家属不满赔偿方案,对东航、通用电气、庞巴迪公司三被告提起诉讼,至今没有结果。

  • 2010年8月24日,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RJ-190航班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降落时坠毁。机上乘客共计96人,事故造成44人遇难,52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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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难者家属,每人赔付96万元

其一,一次性赔偿金40万元,依据标准是2006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其二,旅客随身携带行李最高赔3000元,托运行李最高赔偿2000元,共计40.5万元人民币。

其三,考虑到2006年以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赔偿限额调增至59.23万元;

最后,精神抚慰金10万元、遇难者丧葬费补贴10万元、近亲属生活费补贴10万元,以及家属交通食宿补助费6.77万元

包头空难艰难的诉讼之路

2005年,因对东航制定的21.1万元赔偿方案不满,部分遇难者家属委托律师隋俊波在美国加州高级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当包括飞机制造商之一的庞巴迪,航班所有者东航,以及负责设计、生产、组装、测试和检验事故飞机的部分零部件的美国通用电气

2006年底,该案在美国加州高级法院达成调解协议,4被告赔偿32名遇难者家属1175万美元。

就在大家以为此事有了结果时,东航却反悔了,要求将此案移送中国法院受理。

2007年7月,美国法院一审裁定本案,终止在美国的审理。

2007年11月22日,考虑到东航在上海的影响,律师团队选择在北京立案。

结果北京二中院不收材料,几个月后再次递交讼状,仍被北京二中院拒绝

2008年夏天,由于北京迟迟无法立案,无奈又去了上海,上海一中院开始时收下了诉状,但很快就把材料都寄了回来。

2009年3月 32名遇难者的家属再次向北京二中院提交诉讼材料。这一次情况有了转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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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北京二中院会改变之前的受理决定,有人推断也是被告方东航所受到的舆论压力有关系。

不论从法理还是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不管是对于遇难者还是他们的家属,给出一个事实真相,对于他们进行善后安置都是一个不容拖延的事情了。

更何况最终赔付的钱,是由英国的保险公司来买单,任何有点同理心的人都不应该忽视遇难者家属的诉求。

这也是律师团队对于东航此前在美国的食言反悔感到不解的地方。

2009年8月,北京二中院空难索赔案立案,10月9日,索赔案正式开庭,这也是国内法院受理的首起空难集体诉讼案。

32名遇难者家属,共提出包括经济和精神损害索赔1.32亿元,人均41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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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巨额赔偿外,家属还要求被告公布空难发生的原因及经过等详细调查报告;

在全国性报纸、电视台和网站等媒体上向家属道歉;在事故发生地为死难者建立一座永久性纪念碑等。

2012年10月9日上午11点半庭审结束。

东航方面表示,空难后不久,他们就制定了21.1万元的赔偿标准,原告方有部分接受了这一协议,并放弃了后期索赔的权利,实际上这部分家属的赔偿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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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原告律师则表示,东航在事故尚未调查清楚的情况下,就仓促催促遇难者家属签署赔偿协议,有“趁火打劫”的嫌疑。

况且,限于普通人的理解能力和条款的专业性,协议里放弃再次追偿的条款显示公平。

该案件没有做出当庭判决,后期具体的判决结果我们也不得而知。

空难赔偿方案的标准

国际航空运输中,事故的赔偿标准,大都遵循了有两个比较知名的国际协定。

一是1929年制定的《华沙公约》,它规定空难赔偿的最高限额最低7.5万美元。

二是1999年制定的《蒙特利尔公约》,它实行双梯度赔偿,首先是10万特别提款权,折合人民币95万(2009年国际民航组织再次将严格责任的赔偿限额提升至11.31万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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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不管承运人有无过错,必须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1.31万元特别提款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其次,如果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值。

而国内发生的空难,赔偿标准在2006年以前依据的是1993年出台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

2006年出台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责任限额规定》,作为到目前为止的赔偿依据

实际上,这笔赔偿金额是比较低的。

1951年,1500元。

1992年,5000元。

1993年,70000元。

2006年,400000元。

像我们国家这种迅速的闪赔,都是假定航空公司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引用责任赔偿限额,所以赔偿的数额有限。

空难索赔中,事故原因是决定赔偿的重要依据。如果空难非责任事故,将采取法定的限额赔偿。

比如伊春空难中,赔偿方案依据的是《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而该规定则是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28条来制定的

但实际上,根据《民用航空法》第132条规定:

如果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作为造成的,承运人无权援用第128条有关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在两年后的调查结论中,这是一起“低级失误”,是包括机长在内的机组人员、塔台指挥人员、航空公司飞行管理部门等多方因素导致的人为责任事故。

而此时,大多数的遇难者家属,早就在河南航空的劝说下,签署了附带“免责条款”的赔偿协议。

有航空方面的专家总结了所谓的中国式索赔:抢在结论出台前采取协调解决,通过当地政府或者民航局介入,由航空公司与遇难者家属谈判,谈判不成则采取拖延战术予以调解。

而遇难者家属就在这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拖延中,被磨的身心俱疲,甚至有的家属在漫长的等待中,等不到结果就去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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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艰难的索赔案例,也揭示了国内目前通行的限额赔偿,与国际上通行的无限额赔偿存在的差距。

生命价值不同等,就像是在遇难者家属的伤口上撒盐,对于财大气粗的航空公司来说,显然是缺少了一些人性的温情。

后记

在党的领导下,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我国的经济发展日益提高,人民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的提高。

钱袋子鼓了,花钱的地方也多了。

物价指数的逐年上涨,人民币对外汇率的升值,导致了我们手里的钱实际购买力在下降。

直观的说,钱不值钱了。

那么对于空难遇难者的赔偿,还在沿用2006的标准,确实有些不合时宜,到了应该修改的时候了。

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在面对灾难时,企业表现出更多的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而不是耍一些“小聪明”来规避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MU5735的搜寻工作还在进行中,对于东航接下来的表现我们拭目以待,对它的考验已经开始,东航将会给出怎样的答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