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青岛市房屋调查和数据更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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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调查和数据更新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全市房屋情况,巩固房屋调查成果,保持房屋数据的常态更新,建立长效机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草了《青岛市房屋调查和数据更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前期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现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请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青岛市房屋使用安全服务中心(地址:市北区泰山路108号,联系人:陈虹,联系电话:68887188,邮箱qdsfazx@qd.shandong.cn)。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3月30日

附件:青岛市房屋调查和数据更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岛市房屋调查和数据更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全面及时掌握全市房屋情况,建立常态化房屋调查和数据更新机制,为全市房屋精细化管理和全生命周期平台提供房屋基础数据支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房屋调查和数据更新工作。

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调查和数据更新的具体实施,指导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房屋调查和数据更新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信息、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园林和林业、商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税务、公积金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本行业领域内的房屋调查和数据更新工作,并依法提供职责范围内涉及房屋调查和数据更新的相关业务资料。

与房屋调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配合房屋调查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房屋调查和数据更新工作,应当按照统筹组织、分工协作、分级实施、共同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工作内容】房屋调查和数据更新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的基本属性(包括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等)、用途属性(包括住宅、非住宅等)、政策属性(包括商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安全属性(包括设计使用年限、抗震烈度等)及市场主体信息(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等);

(二)房屋的宗地、楼幢、单元、楼层和套/间等基本信息;

(三)房屋在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交易、交付、使用、维修、拆除等环节产生的数据信息。

第五条【调查分类】房屋调查包括全面普查、更新调查和专项调查。

全面普查,是指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对全市各类房屋进行的全面调查。

更新调查,是指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对自然年度内房屋管理信息及变化情况进行的补充调查。

专项调查,是指根据房屋管理需要,对一定范围、特定类型或部分房屋信息进行的专门调查。

第六条【时间节点】根据社会发展及房屋管理工作需要,每10年开展一次全面普查,每年开展一次房屋更新调查和数据更新工作。

第七条【调查方法】开展房屋调查应采用内外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内业主要开展数据汇集整理,外业主要进行现场调查。

第八条【调查流程】房屋调查流程应包括确定调查内容、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调查经费、动员部署、数据整理和开发软件、开展外业调查、数据质检、质量核查、数据入库等环节。

第九条【创新调查方式】房屋调查工作应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鼓励创新调查技术,积极采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机制,结合智慧城市、数字城市建设成果,提升调查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调查队伍】在房屋调查中,需要面向社会选择专业调查队伍承担的调查任务,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组织实施。承担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完备的技术支撑和质量管理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单位的监管和服务。

第十一条【更新目的】数据更新是将各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在工作中或房屋调查中形成的房屋数据进行整理,对数据库信息进行补充或更新,以全面掌握房屋数据及其动态变化情况,保持房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二条【更新方式】数据更新采用数据共享与房屋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数据共享由在线或离线的方式进行,对于在线共享的,通过数据服务、推送数据等方式实现实时数据共享;对于离线共享的,按照数据相关业务部门管理规定进行更新。

对数据缺失或现势性不能满足要求的数据,通过开展房屋补充调查进行获取。

第十三条【数据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制定需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共享清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清单配合将工作中产生的相关房屋数据进行共享。

第十四条【共享数据管理】共享数据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接收和管理。数据提供部门应当保证数据的时效性、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五条【成果应用】全市房屋调查和数据更新成果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查后,纳入房屋全生命周期信息平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建设管理和社会治理等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撑服务。

第十六条【信息化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立市级房屋调查和数据更新系统,为房屋数据采集、更新、维护、分析、应用和上报等日常工作提供系统支持。

第十七条【经费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全市房屋调查和数据更新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保密要求】房屋调查数据的汇交、保管、使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统一管理,及时存档。

第十九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