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

洞头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对王某经营的

洞头区北岙街道圣悦足浴店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并处罚款伍仟元的处罚

这家足浴店到底

存在什么问题呢?

让我们看看

2月16日

大队消防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

发现王某经营的北岙街道圣悦足浴店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大队经过调查取证、集体议案、法律审核、处罚前告知等程序后,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该单位不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且不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属于较轻违法行为;检查问题发现后,当事人立即停止营业,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浙消(2020)90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王某北岙街道圣悦足浴店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伍仟元整的处罚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就开业经营

可不只是被责令整改那么简单

是要被停业罚款的!

《消防法》第15条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法》第58条规定

公共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洞头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