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对于共同富裕有一些模糊认识。如何理解共同富裕?如何实现共同富裕?我院主持编写的《2021中国改革报告》认为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中央突出共同富裕,绝不是回到平均主义大锅饭,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是当前实现共同富裕的主攻方向,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现摘编,供参阅。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主攻方向,分配制度改革应当适应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的大局,既充分调动社会各阶层的劳动工作积极性,又合理缩小不同群体间的贫富差距,这需要加快构建起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分配体系。

一、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

重申这一问题,是因为一些文章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就要结束了,中国将进入社会主义中级阶段、高级阶段,而中、高级阶段的标志就是公有制占比越来越大,按劳分配占比越来越大。

我们认为现在谈越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为时尚早,在未来一个较长的历史时期内,仍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央提出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经济制度。坚持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就不会重蹈大锅饭平均主义的覆辙。

一是提高居民收入占比。在政府、企业、居民三大部门的宏观分配格局中,改革开放以来,各部门总量增长都很快,但各部门收入占比却并不平衡。

如1992年-2010年,我国居民收入占比一直处于下降趋势,且幅度较大;其中2000年-2010年这一阶段,居民收入占比初次分配下降7.08个百分点,经过再分配,下降幅度增加到9.35个百分点2010-2020年。

我国初次和再次分配,居民收入占比提高了约4.5个百分点。为此一些官员和学者就说我国工资增长过快、居民收入过高了。但从中长期看,1992-2020年总计,居民收入初次分配占比依然下降了3.78个百分点,再分配下降了8.01个百分点。这说明在还有提高居民收入的空间。

表1 居民收入占比变动情况(1992-2020年)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资金流量表计算。

二是提高劳动报酬占比。居民收入中,劳动报酬份额占80%以上。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劳动收入份额占国民收入的比重整体呈下降趋势,2008年之后有所回升,但至今仍低于90年代初期,这是居民收入占比下降的主要原因。

图1 劳动者报酬占国民收入的比重(1978-2018年)

与欧美国家同一经济发展时期相比,我国劳动报酬也处于中低等水平。

图2 全球主要国家劳动报酬占GDP比重

资料来源:《中国居民收入年度报告2020》,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21年出版。

表2 关于缩小收入分配差距的调查数据

资料来源:国家发改委体改研究所《体制与管理》2021年第7期。

“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必须坚持多劳多得原则,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报酬,从而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缩小分配差距。

提高工资在一次分配中的占比,应进一步完善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生产经营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包括劳动报酬增长机制和薪酬支付保障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进一步探讨完善劳动力需求方和劳动力供给方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同时参照市场工资水平,合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劳动报酬。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在现代劳动力市场条件下,由供求关系决定劳动者工资水平的机制,并不是简单局限于单个雇主与单个劳动者之间的契约关系,劳动报酬与资本收益的平衡,在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框架下,还受集体协商机制的制约。

劳资集体协商可以较大幅度提高劳动报酬的现象,英国经济学家阿特丽斯.韦伯在早在1891年出版的《英国工会运动》中就注意到了:“为了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个人不得不与雇主进行艰难的个人交涉,但如果工人团结起来,推选代表,以整个团体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地位将会即刻得到改变。”

亚当·斯密曾关注过这一趋势,后来克拉克、庇古等经济学家也研究过相关问题。但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欧洲工业化国家禁止工人组织独立工会,如19世纪初英国法律规定“凡两人或两人以上联合要挟雇主改良劳动条件的,一律给予徒刑或罚金处置”,并取缔工会,禁止罢工。

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工人运动兴起,尤其是苏联社会主义革命的成功,迫使西方国家为缓和国内激烈的阶级矛盾而不得不承认工会有集体谈判的权利。美国1933年通过《国家工业复兴法案》宣布雇员“有权组织起来,通过自己选择的代表进行集体谈判”,此后欧洲各国也相继出台了有关集体谈判的法律法规。

1949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98号公约,标志着集体谈判成为世界通行的现代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

我国1983年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活动后,很快批准了98号公约,并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中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

2006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集体协商机制进一步完善。2020年,全国人社部门备案的集体合同达145万份,覆盖职工1.4亿人。

三是构建发挥各类生产要素活力的分配体制。强化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让资本、管理、技术以及数据等要素在生产经营中更加活跃起来,使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科研技术人员和职业技能人员的各种创造潜能得以充分发挥,并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2020年初,中央出台了《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对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和数据等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提出指导意见。认真贯彻这一意见的精神,对构建发挥各类生产要素活力的分配体制将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

例如,针对当前技术要素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意见》提出了 “两个激活”:一是激活技术产权激励,“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并行推进职务成果“三权”改革和所有权改革试点。

二是激活中介服务活力,培养一批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支持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基地等新型研发机构”,“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分类改革,加快推进应用技术类科研院所市场化、企业化发展”,“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体系”。

此外,《意见》还提出“开展创新要素跨境便利流动试点,发展离岸创新创业,探索推动外籍科学家领衔承担政府支持科技项目”。这对于疏通科研成果转化途径,形成市场化社会化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发挥企业的创新主体作用,同时构建国家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拓宽国际科技交流具有重大意义,是我国经济社会步入创新发展阶段,让技术要素在经济发展成果中得到合理分配的重大举措。

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一点是,《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没有提到管理要素,一些同志对管理是否作为生产要素产生了疑问。我们认为,这是对《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的误解。

作为一个行政性文件,意见侧重于当前完善要素市场配置的可操作措施,并没有对生产要素做出学术性概括,更没有否定管理要素。

工业化进展的历史说明,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链的国际扩张,企业的技术水平提升,生产规模扩大、管理的复杂性大大提高,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的资本所得与企业经营者的管理所得相应分离。

企业家或职业经理人在组织生产经营方面的管理能力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几百年来中外企业诸多成功和失败的案例都说明了这一点。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厂长经理是行政干部。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企业家是管理要素的人格化体现。改革开放之后,管理要素合理参与收益分配早已付诸实践,理论上也没有多少争议。

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提到“健全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时,也明确了管理是生产要素之一。

我们认为,强调指出管理是重要的生产要素,企业家理应得到合理的收益分配,对于鼓励企业家精神,尤其是激励企业家的创新精神是十分必要的。

二、提高基本社会保障公平性,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应当进一步加大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共济性,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对提高国内广大中低收入者的消费水平,平抑贫富差距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方向。在一次分配差距很大的情况下,二次分配应该缩小一次分配的差距。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针对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背景,曾提出把一次分配的激励原则引入二次分配,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

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创造了高速经济发展奇迹的同时,逐步积累了许多问题,其中十分突出的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在这种情况下,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强调并提高其公平性、共济性,以平抑一次分配的差距,实现共享发展。

二是尽快实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平衡各地畸轻畸重的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负担,并促进全国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问题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提出来了。

从世界各国的法定公共养老保险,凡实行就业关联原则的,除加拿大外,全部是实行全国统筹。即便是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有相对独立的立法权,其联邦法定养老保险从1935年社会保障法实施起也是全美国统筹的。现在回顾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改革过程,在这个问题上走了很大一段弯路。这也是区域发展不协调的重要原因之一。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统计概览2020》提供的数据,2019年社保支出中财政补贴所占比例,南方平均16.4%,北方平均23.8%,其中东北地区的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财政补贴已超过养老保险支出的三分之一,每年补贴超过2000亿元,其中黑龙江已经接近40%,而同期东部地区财政补贴均在10%以下,西部地区也均在30%以下,大量的补贴不仅挤占了对创新、城市更新、产业升级的投资,而且也造成了北方财政资金事实上向南方最终消费流向,对南北方发展差距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了筹集资金补贴养老保险确保社会稳定,有的老工业基地省份不得已取消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支持创新平台建设的省级配套资金,对地方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进一步加剧了沿海新工业化城市与老工业基地的区域差距。

表3 各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公共财政费用比重(单位:%)

资料来源:《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统计概览2020》

为了解决各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畸轻畸重问题,2018年建立了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节基金,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东北、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省份的收支平衡压力。

“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实行职工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尽快实现统一费基、统一费率、统一经办机构,统筹划转国有资本补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工作。这需要打破长期以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地统筹而形成的既得利益格局,阻力还是很大的。

其实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务院有关部门开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调研时,就有一些新兴的效益好的行业或企业反对加入地方统筹,认为自己的行业、企业是所谓“贡献户”,老行业、老企业是“受益户”。

现在反对职工基本老保险全国统筹,认为这是在地方之间实行“南水北调”等,不过是声阶提高了的老调重弹。

三是视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调整并缩小城乡之间以及不同人群之间的基本社会保障待遇差别。针对当前一些同志仍然片面强调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中突出激励机制,主张提高个人账户占比的观点,需要强调指出,基本社会保障最重大的项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的方向也应坚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向,提高其公平性和共济性。

目前一个突出问题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多年调整费率与提高发放标准,统筹账户占比下降,同时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由2-3%上调至6%以上,进一步带来了再分配效应下降,再提高个人账户占比,必然进一步扩大一次分配差距。

四是加大对医疗、养老和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步伐。目前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大部分在地方,各地财政收入的巨大差距导致各地基本公共服务的标准差距很大,难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且不同群体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二次分配还存在逆向转移的趋势,如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卫生体系、义务教育体系、养老服务体系等。

我国防治新冠病毒已经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效,同时这次疫情也暴露出我国的公共卫生体系还是社会事业中的一块短板。

据全国的统计数据,疾控机构的卫生人员占全国卫生人员的比重,从2009年的2.53%下降到2020年的1.53%。这是应对新冠病毒重大公共卫生应急事件时初期显得十分被动的原因之一。

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仍待加强。此外,我们早已进入老龄化国家,“十四五”末期将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面对迅猛而来的银发浪潮,特别是养老和医疗相结合的康养基础设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现在高端的康养机构有一些,但适用于广大普通工薪阶层的普遍缺乏。

再有,城市与农村、沿海地区与东北、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的差距仍然很大。落实共享发展的理念,在“十四五”期间应当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适时对全国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统筹规划,并相应调整中央与地方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财权、事权。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全国而言,不能局限在一省一市。因此,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体系建设、老年康养服务体系建设、义务教育体系建设等基本公共服务,要强基层、强农村并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倾斜,这是缩小地区差距的重大举措。

卫生、养老、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投资还可以与人工智能机器人、5G远程诊疗技术、网络远程教育等高新科技成果的应用紧密结合。

如通过康养体系收集大数据,对不同年龄段、不同社会阶层老年人的不同需求特征加以分析,找出规律有针对性地提供养老服务;利用网络远程教育弥补农村以及偏远落后地区的教师资源短缺;利用网络技术开展远程医疗诊断及手术指导等。

医疗、养老、教育这三方面的投资,与高新科技的应用结合起来,需要的投资量相当大,且完全符合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这类投入,年度内、短期内拉动GDP的作用可能不很明显,但这将对全民的健康、社会的稳定,人才的培养具有长远的影响,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建设,功在千秋。

三、提高直接税比重,发挥税收平抑贫富差距作用

如果说社会保障制度平抑我国贫富差距的作用还有待加强,那么多个研究报告说明,我国税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扩大了贫富差距,亟待深化改革。

一是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扩大综合征收范围,实行家庭申报制度,并适当降低劳务所得最高边际税率,加大对短期资本利得、财产交易所得的调节力度。

实行累进性税率制的个人所得税,对居民收入分配具有很强的正向调节作用,但我国个人所得税几经提高起征点,虽然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对促进消费起到一定作用,同时应当看到,这一措施致使目前个人所得税覆盖面过窄、收入规模过小、占比过低,严重限制了其收入分配正向调节作用的发挥。

我国就业总人数中,2002年至2018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比重从 44%降到15%,约有1.23亿低收入 群体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末, 我国个税纳税人数量约1亿人,占总人口比重约为7%。相比世界较大国家, 我国个税覆盖面很小(很多国家采用家庭申报,因此申报单数不等于申报纳税人数)。我们认为,“十四五”时期不宜再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图3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申报单)占总人口比重

图4 历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及其占总税收收入比重 (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数据计算整理

二是稳妥开征房地产税。根据瑞银集团测算,中国家庭的住房存量总值是170万亿元人民币,约占中国居民财富的50%以上。目前房价过高,居民房贷的快速增长在很大程度上挤占了居民消费支出,城镇居民购房支出占其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2003年的7.3%上升为2019年的26.7%。

此外,多年来房价大幅度提升也抵消了职工工资增长正效应。2007-2018 年,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涨幅为 3.41倍,但同期居住支出涨幅为6.37倍。

图5 城镇人均消费支出及平均工资涨幅(2007-2018年)

数据来源:根据 CHOICE 数据库数据计算

为缩小贫富差距并抑制商品房的投资行为,在总结一些城市探索房产税经验的基础上,“十四五”时期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科技,尽快摸清居民住房实际情况,稳妥启动开征房地产税。

需要强调指出,房地产税的主要征收对象不是广大中低收入普通劳动者,而是高收入多套住房家庭,这一点完全可以通过设计较高的累进调节机制,适时调整起征点达到。

目前一些人把房地产税炒作为人头税,似乎开征房地产税不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抑制房地产投机投资行为,而是政府与民争利的措施,这是有意或无意误导群众。

房产税是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税种。中国古籍《周礼》上所称“廛布”即为最初的房产税。至唐代的间架税、清代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房捐,均属房产税性质。现代房地产税在发达国家也是很成熟的税种。但由于我国的土地的公有制性质以及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使我国房地产税的立法相当慎重。

重庆、上海先行探索房地产税已经10多年,在此基础之上,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地方进行房地产税的试点,试点期限为5年。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三是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是世界各国调节财富差距的常用手段。开征遗产税的时间,荷兰是1598年、英国是1694年、法国是1703年、美国是1788年、意大利是1862年、日本是1905年、德国是1906年。

我国在1996年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曾明确提出要逐步开征遗产和赠与税,2013年经国务院同意发布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第15条再次明确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但至今遗产税没有出台,且争议很大。

我们认为,我国已经出现了数量庞大的拥有巨额资产的家庭,这就具备了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条件。

2021年《胡润2021全球富豪榜》资料显示,世界富豪榜中有1058位富豪居住在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拥有1000位已知十亿美金企业家的国家。美国以696位上榜富豪排在第二。

2021年新财富500富人榜发布的消息,中国大陆排名前 500人家产总计近18万亿元,超过北上广深一线城市GDP之和。世界财富研究机构发表的数据,我国拥有千万资产的206万人,亿万资产的14.5万人。

图6 中美财富超过10亿美金富豪人数比较

资料来源:《胡润2020全球富豪榜》

所谓中国经济社会还未达到开征遗产税的发展阶段、开征遗产税将促使资本外流、开征遗产税成本高效益低、开征遗产税不符合中国子承父业的传统观念,等等反对遗产税的理由,根本经不起辩驳,在构建共享社会,实现共同富裕的理念面前,更是站不住脚的。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设立遗产和赠与税不是对全体公民一律征收。各国遗产税都是针对富人的,征不到老百姓头上。一般遗产税的起征点都定在普通家庭财产水平之上,超出这一水平才征遗产税。

我们建议,在研究开征遗产税时,可考虑将起征点设立在3%或5%最高收入组的下限。这样,97%或95%的居民是免征或最多象征性地缴纳少量遗产税。

四、遵循自愿原则,促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

随着我国《慈善法》的颁布实施,特别是互联网慈善和社区慈善的蓬勃发展,公众的慈善意识逐步提升,我国慈善事业大众化氛围加快形成。但是总体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发展理念、政策环境、资源动员能力仍然存在较多问题。

因此,要加大对慈善事业的重视程度,明确发展理念、完善政策法制环境,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增强慈善事业的资源动员能力。

一是修订完善《慈善法》,完善第三次分配的政策体系和实践机制。

《慈善法》的修订要针对以下几个问题:慈善组织公开募捐、使用透明度不足问题,明确界定公益募捐的主体范围与资格,依法规制公益募捐主体,加强募捐特别是善款使用的有效监管,完善公开机制,推进线上、线下同步监管,增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网络捐赠等慈善形式变化带来的“骗善逼捐”新问题,当前网络捐赠迅速发展,水滴筹、轻松筹等第三方募捐类平台快速兴起,在给困难家庭带来资源的同时,也出现了伪造病例、花钱雇人转发、道德逼捐等新问题,需要完善募捐类平台的审核制度,加大对募捐类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大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管。

慈善组织权利与义务不匹配问题,要加强慈善组织权益保障,构建慈善法人制度,完善登记与认定制度。此外,出台与《慈善法》配套的政策措施,协调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与慈善事业捐赠法等多部法律之间的关系。

二是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举措,完善捐赠激励机制。慈善作为一种基础性制度安排,通过税收减免等方式,实现对社会再分配的制度性调解,已经成为发达国家的共识。借鉴相关实践经验,通过税收赋能公益慈善积极构建分配新格局。

对从事公益性事业的社会组织提供税收优惠,建立捐赠直接扣除制度,完善互联网等募捐平台的捐赠政策,适度适当扩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捐赠扣除比例,延长纳税减免结转期限,完善捐赠扣除体系,特别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实物、股权、不动产捐赠给予相应的纳税扣除。

此外,还应从声誉等级、参与程度等不同维度,建立完善企业和个人捐赠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企业和个人捐赠积极性,提升企业捐赠规模和个人捐赠比例。

三是发挥社会组织在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构建共享型社会,实现共同富裕,其内涵是指不同阶层或不同群体合理分享经济发展成果。

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社会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不同市场主体出现了,大的分层如雇主与雇员,细的分层如在雇主中还有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的雇主,在雇员中还有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等区分。

至于自由职业者、自雇个体工商业者等,更是分化为种类繁多的不同利益群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能再以指令性行政计划来平衡各类不同群体的收入分配利益,需要建立不同利益群体的自我维权和相互协调机制。

以改革激活社会组织活力,是当前完善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社会生活日益多样化、社会群体不断分化的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诸多可以由社会组织自行管理和协调的职能,如果政府再长期包揽,那么不仅是越俎代庖,更会难以为继。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发挥社会组织“动员社会力量、链接各方资源、提供专业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能力,是推进三次分配的重要社会基础。

同时提倡志愿服务、个人捐赠,营造全社会参与慈善的积极氛围。导财富向善,鼓励人人向善,让公益慈善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行为,让公益慈善真正融入生活。

结语:促进初次、再次与三次分配协调配套,完善基础性制度安排

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这三个领域的分配制度之间既有紧密的有机联系,又各自遵循不同的原则。

一次分配是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以及管理和数据等要素都应由市场配置,并各自按贡献取得回报。

二次分配是建立在一次分配基础之上的,如果没有社会各阶层充裕的合理合法的一次分配收入,国家就难以建立规范的包括基本社会保障、税收和财政转移支付等二次分配制度。

三次分配应当激励和引导高收入群体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更是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为基础。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初次分配还搞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职工吃企业的大锅饭,平均主义盛行,就谈不上三次分配。

有人认为:“初次分配靠市场、再分配靠政府、三次分配靠自愿”。这样的概括比较简明易记,但也有些简单化。

在初次分配方面,如果市场体系比较成熟健全,“初次分配靠市场”的提法原则上没有大问题。但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市场体系构建方面,尤其是包括劳动力在内的要素市场建设还不够完善。

例如,城乡户籍制度以及与此密切关联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分割了劳动力市场,致使近3亿农民工的收入长期被压低。农民工初次分配问题,显然不能简单用企业自主用工,农民工自主择业这样的个体劳动契约关系来解决。

深层次的问题是政府如何进一步打破城乡行政分割,加快培育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再有,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指导线、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提供就业公共服务等,也是政府不可或缺的责任。

“再分配靠政府”原则上没有问题。基本社会保障、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再分配制度是政府立法实施的。我国已经建立起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免征农业税以及在疫情期间减免企业税费负担,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对老少边穷等困难地区支持力度,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在二次分配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再分配制度对于平抑初次分配差距发挥的作用很不够。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针对平均主义盛行的社会背景,曾提出把初次分配的激励原则引入再次分配,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

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创造了高速经济发展奇迹的同时,逐步积累了许多问题,其中十分突出的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

在这种情况下,“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应强调并提高其公平性、共济性。在税收制度方面,我国直接税所占比重仍然偏低,其中劳动报酬的最高边际税率又高于资本所得税率,且我国的直接税种中,目前主要针对流量收入,调节存量财产差距的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多年酝酿,未见出台。

长期积累,对居民的财富差距必将起放大作用。因此,“十四五”及今后一个时期,政府再分配的着力点应当放在平抑初次分配的过大差距上。

“三次分配靠自愿”的提法不够严谨。自愿捐赠当然是值得提倡和肯定的。2016年我国颁布了慈善法,明确规定“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三次分配在我国还处在起步阶段,人均捐款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家产十亿美元的富豪人数已经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位。从国际经验看,如果没有遗产税、赠与税等税种,仅靠宣传号召、道德感召,三次分配也是很难规范地发展起来。

有了遗产税、赠与税的平台,同时给予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税收优惠,建立有利于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并加强监督管理,三次分配才能更充分地得到发展。

概括说,初次分配重在调动社会各阶层市场竞争的积极性,让一切能够创造财富的源泉都充分涌现出来。再分配重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校正市场的“马太效应”,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三次分配重在慈善公益事业,让经济发展的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国民。

这三个领域的分配制度不可顾此失彼,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调整组合。构建各有侧重又内在关联的分配体系,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平台。

本文摘编自深圳创新发展研究院《2021中国改革报告》之收入分配改革篇。作者宋晓梧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席,第十一届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历任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副部长级),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党组成员兼秘书长、机关党委书记、宏观体制司司长等职。

END

编辑排版 | 林美丹

文章来源 | 《2021中国改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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