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0106刑初4号

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柏冬,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于乌鲁木齐市,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捕前系原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住乌鲁木齐市。2019年5月14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8月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经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霆,新疆珅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头检公诉刑诉[2019]第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柏冬犯受贿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柏冬及其辩护人李晓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9年至2014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一大队民警、一大队副大队长、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许某于本市天山区人民电影院二楼、小西门,无证违法经营有赌博内容的游戏厅,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许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万元。

2.2011年至2012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刘某1于本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经营的游戏厅提供帮助和关照,分两次收受刘某1所送好处费人民币共计0.4万元。

3.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邓某于本市沙依巴克区南航凯宾斯基酒店、兵团大饭店经营有涉黄色情服务及卖淫嫖娼活动的凯芳洗浴中心和月牙泉洗浴中心,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以投资入股名义向邓某提供资金人民币30万元用于共同经营上述违法犯罪场所,并以分红形式分多次分得邓某给予的高额收益共计人民币150万元。

4.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宣某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迪泰酒店违法经营有营利性异性陪侍及涉黄色情内容、卖淫嫖娼活动的夜总会,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索要和收受宣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7万元。2018年5月,被告人宋柏冬以其利用职务给予宣某大量帮助为由,向宣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共计收受和索要宣某财物人民币177万元。

5.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路某于本市沙依巴克区半山别墅假日酒店违法经营有涉黄色情内容的洗浴中心,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三次收受路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

6.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赵某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迪泰酒店经营有赌博项目的棋牌室,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赵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万元。

7.2015年夏天,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杨某1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环球酒店内经营的君悦娱乐会所存在违规经营营利性异性陪侍项目后,接受张某1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未对该场所进行处罚,并收受杨某1托张某1转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8.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以减少履职检查次数等方式,为张某2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迪泰酒店经营的夜总会提供帮助和关照,遂分多次收受张某2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万元。

9.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刘某2于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塞外江南酒店经营有涉黄色情项目的洗浴中心,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刘某2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

10.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减少检查、降低检查标准等方式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陈某于乌鲁木齐市经营的唯美假日酒店、大和洗浴、德商洗浴、大商洗浴等场所其提供帮助和关照,遂分多次收受陈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13万元;2018年9月,向陈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2018年4、5月,被告人宋柏冬受陈某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南湖南路派出所所长代剑的职务行为为陈某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开办足疗养生馆提供帮助,遂于事成之后收受陈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以上共计收受、索要陈某财物共计人民币39万元。

11.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马某于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南路瑞豪酒店、火炬大厦、吐哈大酒店违规经营含有营利性异性陪侍的金柜壹加壹休闲会所、金柜壹加壹娱乐会所等营业场所,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马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万元。

12.2016年年底,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在日常履职检查过程中发现朱某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经营的七号公馆夜总会存在违规营利性异性陪侍情况,遂当场勒令停业整顿。后接受朱某请托并收受朱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后,许可该场所恢复营业。

13.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王某1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明园新时代大酒店经营含有涉黄色情服务、卖淫嫖娼活动的金色海岸洗浴会所,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王某1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

14.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通过减少检查频率,降低检查标准等方式,为王某2任职的希尔顿酒店提供帮助和关照,遂分多次收受王某2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

15.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高某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兵团大饭店违规经营含有涉黄色情项目的桑拿城、足疗城,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高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

16、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穆某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大酒店、海大酒店和锦江国际酒店违规经营含有营利性异性陪侍、涉黄色情和卖淫嫖娼活动的夜总会,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穆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

17.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刘某3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如意酒店违规经营含有营利性异性陪侍的缤纷一号夜总会,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刘某3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18.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李某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银都酒店违法经营含有涉黄色情、卖淫嫖娼活动的新花样年华桑拿中心,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李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

19.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刘某4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违法经营含有涉黄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活动的温德堡洗浴中心,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刘某4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万元。

20.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杨某2(曾用名:刘刚)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苏商大酒店违规经营含有营利性异性陪侍的夜总会,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经营的苏商大酒店及夜总会提供帮助和关照,遂多次收受杨某2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

21.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寇某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违规经营含有涉黄色情服务的格林威治城迪岸SPA,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寇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

22.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以减少检查次数、降低检查标准等方式为周某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经营的弘帝天元洗浴会所提供帮助和关照,分多次收受周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3.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以减少检查次数、降低检查标准等方式为夏某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经营的维斯特温泉假日酒店提供帮助和关照,遂分多次收受夏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4.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承诺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侯某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希尔顿酒店经营的夜总会提供帮助和关照,并收受侯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0.5万元的友好集团购物卡,共计收受侯某财物价值人民币1.5万元。

25.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梁某1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A家风尚酒店违法经营含有涉黄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活动的洗浴中心,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于2018年1月,收受梁某1为其支付的用于购买一辆路虎发现神行越野车的购车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

26.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以减少检查次数、降低检查标准等方面为王鑫(曾用名:樊某)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营管理的富丽华大酒店提供帮助和关照,遂分多次收受王鑫所送的友好集团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8万元。

27.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以减少检查次数、降低检查标准等方式为刘某5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经营的新疆沙漠绿洲酒店提供帮助和关照,遂分多次收受刘某5所送的沙漠绿洲消费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2万元、丝绸之路滑雪场储值卡共计人民币0.3万元、友好集团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0.6万元,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3.1万元。

以上被告人宋柏冬涉嫌受贿金额共计人民币556.80万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证人杨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柏冬的供述与辩解、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柏冬利用其担任公安民警的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56.8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宋柏冬认罪认罚,其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宋柏冬犯受贿罪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范围内确定刑期,并处罚金。

被告人宋柏冬对起诉书指控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第3起事实不应认定为犯罪,起诉书指控的第27起事实中所收取的沙漠绿洲酒店消费卡内金额与刘某5所给卡面金额不一致,其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恳请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1、起诉书指控的第2起事实中,因在案证据无证据证明行贿方有请托谋利的意思表示,也无证据证明收受方有为对谋取利益的承诺,更无证据证明有任何谋取利益的具体事实发生,因此被告人宋柏冬收取刘某10.4万元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2、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第3起事实中,宋柏冬实际出资30万元用于投资的事实真实存在,宋柏冬和邓某合作投资是建立在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础之上,自2017年之后受市场行情影响,洗浴中心经营效益不佳,宋柏冬就再也没能从邓某处领取到分红,实际上也承担了不能按期分红甚至亏损的经营风险,应属合理经营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3、起诉书指控的第27起事实中,消费卡、储值卡、滑雪票虽都有一定的代币功能,但情况较为复杂,特别是由酒店或体育、娱乐场所自行印发的消费卡券,名目繁多,形式多样,赠送给顾客的实际目的是为了广告宣传、招揽顾客、固定客户之用,面向的是不特定人,赠送给谁都可以,这些都是酒店正常的营销形式和手段之一,且该起事实没有提取笔录、实物证据、酒店账目票据、相关证言等证据佐证,没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认定证据明显不足,该卡、票名称即不能统一,相关性质无法判定,受贿数额就不能确认和固定,因此第27起事实中被告人宋柏冬收受刘某5所赠送价值2.2万元沙漠绿洲酒店卡和丝绸之路滑雪场0.6万元的滑雪票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4、被告人宋柏冬积极配合监委调查,认罪态度积极,坦白彻底,且供述稳定;5、被告人宋柏冬悔罪真诚、主观恶性小;6、被告人宋柏冬认罪表现好,具有积极退赃行为。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宋柏冬从轻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开展相关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负责监督、指导人员密集场所等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2014年1月,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负责监督、指导各级公安机关的“扫黄打非”工作。被告人宋柏冬在担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以下行为:

1.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一大队民警、一大队副大队长、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许某在乌鲁木齐市××区、小西门,无证违法经营有赌博内容的游戏厅,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许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万元。

2.2011年至2012年,刘某1在春节前前往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办事时碰到时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宋柏冬,为了跟宋柏冬维持关系,以后有事可以得到宋柏冬的关照,分两次向被告人宋柏冬送好处费人民币共计0.4万元。

3.2011年,时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的被告人宋柏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南航凯宾斯基酒店、兵团大饭店经营有涉黄色情服务及卖淫嫖娼活动的凯芳洗浴中心和月牙泉洗浴中心的负责人邓某提出要入股月牙泉洗浴中心事宜,遂二人便口头约定宋柏冬以投资入股名义向邓某提供资金人民币30万元用于共同经营月牙泉洗浴中心并保证宋柏冬在两年内回本,之后每年递增10万元现金给宋柏冬,后因月牙泉洗浴中心经营不善于2011年11月关门,被告人宋柏冬将前期投资的30万元与邓某协商后投资到凯芳洗浴中心,并以分红形式自2012年10月起至2016年10月多次分得邓某给予的高额收益共计人民币150万元(其中包含投资金额30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宋柏冬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邓某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

4.2012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一大队副大队长、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宣某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迪泰酒店违法经营有营利性异性陪侍及涉黄色情内容、卖淫嫖娼活动的尊荣娱乐会所,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索要和收受宣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7万元。2018年5月,被告人宋柏冬以其利用职务给予宣某大量帮助为由,向宣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共计收受和索要宣某财物人民币177万元。

5.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路某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半山别墅假日酒店内违法经营有涉黄色情内容的洗浴中心,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三次收受路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

6.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赵某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迪泰酒店经营有赌博项目的棋牌室,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赵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万元。

7.2015年夏天,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杨某1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环球酒店内经营的君悦娱乐会所存在违规经营营利性异性陪侍项目后,接受张某1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未对该场所进行处罚,并收受杨某1托张某1转送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

8.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以减少履职检查次数等方式,为张某2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迪泰酒店经营的夜总会提供帮助和关照,遂分多次收受张某2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8万元。

9.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刘某2在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塞外江南酒店经营有涉黄色情项目的洗浴中心,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刘某2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

10.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减少检查、降低检查标准等方式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陈某在乌鲁木齐市经营的唯美假日酒店、大和洗浴、德商洗浴、大商洗浴等场所其提供帮助和关照,遂分多次收受陈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13万元;2018年9月,向陈某索要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2018年4、5月,被告人宋柏冬受陈某请托,利用其职务便利,通过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南湖南路派出所所长代剑的职务便利为陈某在乌鲁木齐市××区开办足疗养生馆提供帮助,遂于事成之后收受陈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万元。以上共计收受、索要陈某财物共计人民币39万元。

11.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马某在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河南路瑞豪酒店、火炬大厦、吐哈大酒店违规经营含有营利性异性陪侍的金柜壹加壹休闲会所、金柜壹加壹娱乐会所等营业场所,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马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万元。

12.2016年年底,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在日常履职检查过程中发现朱某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长江路经营的七号公馆夜总会存在违规营利性异性陪侍情况,遂当场勒令停业整顿。后接受朱某请托并收受朱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后,许可该场所恢复营业。

13.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王某1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明园新时代大酒店经营含有涉黄色情服务、卖淫嫖娼活动的金色海岸水疗会所,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王某1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万元。

14.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通过减少检查频率,降低检查标准等方式,为王某2任职的希尔顿酒店提供帮助和关照,遂分多次收受王某2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

15.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高某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兵团大饭店违规经营含有涉黄色情项目的桑拿城、足疗城,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高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

16、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穆某在乌鲁木齐市××区华凌大酒店、海大酒店和锦江国际酒店违规经营含有营利性异性陪侍、涉黄色情和卖淫嫖娼活动的娱乐会所,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穆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万元。

17.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刘某3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如意酒店违规经营含有营利性异性陪侍的缤纷一号夜总会,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刘某3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18.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李某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银都酒店违法经营含有涉黄色情、卖淫嫖娼活动的新花样年华桑拿中心,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李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5万元。

19.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刘某4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违法经营含有涉黄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活动的温德堡洗浴中心,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刘某4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3万元。

20.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杨某2(曾用名:刘刚)在乌鲁木齐市××区苏商大酒店违规经营含有营利性异性陪侍的夜总会,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经营的苏商大酒店及夜总会提供帮助和关照,遂多次收受杨某2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

21.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寇某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违规经营含有涉黄色情服务的格林威治城迪岸SPA,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分多次收受寇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万元。

22.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以减少检查次数、降低检查标准等方式为周某在乌鲁木齐市××区经营的弘帝天元洗浴会所提供帮助和关照,分多次收受周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3.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以减少检查次数、降低检查标准等方式为夏某在乌鲁木齐市××区经营的维斯特温泉假日酒店提供帮助和关照,遂分多次收受夏某所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4.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承诺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侯某在乌鲁木齐市××区希尔顿酒店经营的夜总会提供帮助和关照,并收受侯某所送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0.5万元的友好集团购物卡,共计收受侯某财物价值人民币1.5万元。

25.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纵容梁某1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A家风尚酒店违法经营含有涉黄色情服务和卖淫嫖娼活动的洗浴中心,并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和关照,使其免遭查处,遂于2018年1月,收受梁某1支付的人民币40万元为其购买一辆路虎发现神行越野车,并将该涉案车辆落户到其妻子哥哥张伟名下,由其妻子使用。案发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监察委员会扣押该涉案×××路虎神行越野车一辆。

26.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以减少检查次数、降低检查标准等方面为王鑫(曾用名:樊某)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经营管理的富丽华大酒店提供帮助和关照,遂分多次收受王鑫所送的友好集团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1.8万元。

27.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宋柏冬任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大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日常履职管理、检查过程中以减少检查次数、降低检查标准等方式为刘某5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经营的新疆沙漠绿洲酒店提供帮助和关照,遂分多次收受刘某5所送的8张面值为2,000元的沙漠绿洲消费卡、2张面值为3,000元的沙漠绿洲消费卡、3张面值为1,000元的丝绸之路滑雪场消费卡、6张面值1,000元的友好集团购物卡,以上共计价值人民币3.1万元。

另查明,2019年5月14日,被告人宋柏冬在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被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宋柏冬向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监察委员会退赔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被告人宋柏冬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干部履历表、宋柏冬在治安大队任职情况、治安管理支队职责任务分工说明、治安管理支队五大队职责任务说明、证人穆某、王某1、马某、邓某、赵某、刘某5、樊某、杨某1、张某1、侯某、刘某1、陈某、刘某2、刘某3、寇某、孙某、朱某、梁某2、张某2、梁某1、路某、王某2、杨某2、夏某、许某、宣某、李某、刘某4、张某3、周某、高某等人的证言、购车凭证、张伟、曾君建设银行开户信息及相关流水明细、查封、扣押通知书、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监察委员会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一)关于定罪。被告人宋柏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受他人财物共计526.40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二)关于金额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柏冬犯受贿罪金额为556.80万元,经查,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中,被告人宋柏冬无索贿行为,且在案证据中,无证据证实宋柏冬收受刘某1赠送的0.4万元后为刘某1谋取利益,故宋柏冬收受刘某10.4万元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被告人宋柏冬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事实中,被告人宋柏冬收取的150万元收益中包含其所投资的30万元,因此应将投资款30万元予以扣除。故被告人宋柏冬犯受贿罪金额应认定为526.40万元。

(三)关于量刑。被告人宋柏冬的部分受贿属于索贿,对索贿部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柏冬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退赔部分赃款等量刑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四)意见采纳与否。关于被告人宋柏冬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事实不应认定为受贿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柏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邓某主动提出入股月牙泉洗浴中心并实际投资入股30万元,后因月牙泉洗浴中心经营不善关门,随后宋柏冬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邓某提出要求将月牙泉洗浴中心的30万元投资款投资到凯芳洗浴中心,并在此期间向邓某提供帮助,宋柏冬只是象征性地出资,却获得额外的巨额利润,并利用其职务便利为邓某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权财交易的本质特征,故被告人宋柏冬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宋柏冬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27起事实被告人宋柏冬收受刘某5所赠送价值2.2万元沙漠绿洲酒店卡和丝绸之路滑雪场0.6万元的滑雪票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宋柏冬与刘某5虽对于收受丝绸之路滑雪场消费卡还是储值卡之名称所陈述不一致,但均认可宋柏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刘某5谋取利益,并收受刘某5所送沙漠绿洲消费卡、丝绸之路滑雪场消费卡及友好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3.1万元的事实,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宋柏冬积极配合监委调查,认罪态度积极,坦白彻底,且供述稳定、悔罪真诚、主观恶性小、认罪表现好,具有积极退赃行为,恳请法庭对宋柏冬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量刑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柏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9年5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宋柏冬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张伟名下的×××黑色路虎神行越野车一辆折价、变价后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未退赔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   玉   玲

审  判  员   李       娜

审  判  员   祖哈丽努 尔·祖龙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艾孜买提江·阿尔肯

来源:刑事备忘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