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的小孩会在学校活活被打死?”网传3月31日,安徽省灵璧县鱼沟中学发生校园霸凌命案。14岁的初二学生王某磊父母常年不在外打工,为了给他营造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父亲给学校交了八百元的单独宿舍费用,但是学校在王某磊和家长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给王某磊宿舍安排进去一个高中生徐某邦,学校和徐某邦私下协商给王某磊三百元作为共用宿舍费用,但是王某磊在向徐某邦索要这三百元的宿舍费用时,徐某邦不但不给钱,还带了六名学生进入宿舍将王某磊活活打死。学校没经过家长同意,把遗体拉走,父母连孩子的最后一面都没有见到。现在学校还不愿意承担责任。

警方通报称,鱼沟中学八年级学生徐某邦(男,14岁)与同年级学生王某磊(男,14岁)因琐事发生肢体冲突,致王某磊倒地死亡,无其他学生参与,徐某邦已经被警方控制。

【叶律说法】

近年来,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屡见报道,其中原因既有小孩年幼调皮,也有学校及老师看管不严,各方的法律责任如何划分呢?

1、徐某邦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这两种罪名的区别在于,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目的,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他人死亡是由于过失导致。故意杀人罪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他人死亡是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

要判断故意的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要结合犯罪的起因、经过和结果,犯罪的手段、工具,打击部位和强度,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与条件,犯罪人犯罪前后的表现,双方之间的关系来综合分析。

徐某邦因为琐事与王某磊发生冲突,双方相互殴打,都有损害对方身体健康的目的,但是致死的结果超出了预料,是不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因此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要负刑事责任。案发时徐某邦已经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将要承担刑事责任。由于不满18周岁,徐某邦还将会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可能会被判处十年左右的有期徒刑。

2、徐某邦和学校要承担王某磊的身体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案发时,当婷婷看到本班同学亮亮与媛媛相互追赶时,不是及时向学校和老师报告,也没有言语劝阻,而是直接踢亮亮一脚,婷婷应对亮亮因此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婷婷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婷婷侵权行为造成亮亮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此次侵害行为发生在学生就寝时间,属于“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没有举出证据证明学校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对学生对就寝秩序进行管理,存在管理不规范,且学生在校园内发生霸凌侵害事件,学校不能及时了解情况,对该侵害事件发生存在教育、管理不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3、制止校园欺凌需要各方共同努力,要坚决反对欺凌行径;沉默放任,只会让校园欺凌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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