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锅底重复用?赔1370万!判刑10年!”四川成都,某火锅店的厨师长在负责人付某的安排下,用其他顾客食用过的锅底,提炼出其中的油脂重复利用。也就是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老油”制作锅底再次销售。这样的操作从2018年开始,直到2020年11月案发,2年内制作、销售这样的老油锅底金额共计137万余元。(案件来自:光明网)
2021年2月,公安机关以付某等3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本案移送成都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本来,这个案件是以刑事案件立案的,因为很多消费者并不知道自己在该店食用火锅底料是这种材料制作的,所以暂时不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而检察机关审查中注意到这一点,认为火锅店的行为不仅仅触犯刑法,还损害到公众食品安全,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同时追究嫌疑人的民事责任。
于是,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后,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要求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付某等人的刑事责任,另一方要求判令付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76万元(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支付价款的10倍作为赔偿),并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过审理,2021年12月,成都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付某等人有期徒刑10年到5年不等,并处罚金260万元到6万元不等。同时,责令火锅店负责人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376万元。后付某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君子法之原以案说法]
1.“老油”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老油”就是用回收食品提炼出的物质,用老油制作的锅底就是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是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因此,付某等人的行为可以构成我国《刑法》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危害食品安全的10倍惩罚性赔偿。根据我《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本案中,检察机关要求付某等人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火锅店2年内销售老油锅底金额是137.6万元,那么赔偿1376万合法、合理。
3.检察院可以对食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对此你怎么看呢?听说很多火锅店都在使用老油,你信吗?老油和“地沟油”有啥区别?你觉得这样的判罚合理吗?如果遇到这样的店铺,你会维权吗?不妨留言讨论!感谢阅读@君子法之原 以案说法系列作品,关注相约更多法律知识分享!
以案说法:火锅店锅底重复用?赔1370万,还要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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