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有钱人的追索权如何进行?
文 | 马亚轩律师15010621932
(01)
商业保理业务,指应收账款债权人急用钱,就将现有的或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为其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
这操作有利于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应收账款账期问题,提高日常资金周转效率。
(02)
因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通常远超融资数额,保理人便有大利可图。
但保理业务属于准金融类业务,资金大,门槛高,监管严,只有富人能玩,一般人玩不起。
根据《北京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指引2020》。
第一,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1个亿起步,且一次性实缴。
第二,主要股东应为企业法人,该法人股东最近2年要连续盈利且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千万。
第三,同一投资人作为主要股东投资保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控股保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第四,董事应当具有专科以上学历,至少从事金融工作3年,高管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至少5年。
(03)
商业保理行业最初乱象丛生,由于主流金融资源一直被高度垄断和高强度监管,导致在某些时间,商业保理公司一度与P2P公司一样被监控。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商业保理公司有几个红线不能碰。
第一,保理商不得基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基础交易合同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即权属具有不确定性,如已在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等第三方办理出质或转让的应收账款。
第二,保理商不得基于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基于票据本身产生付款请求权,而非基于基础交易关系,有可能被认定为票据贴现。
根据《九民纪要》第101条:
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一旦被认定为民间贴现,则《保理合同》可能无效,这样保理费肯定没有了,而只能要求对方返还保理融资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损失不可谓不大。
第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第四,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与其他商业保理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专门从事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属于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不属于商业保理业务范围。
(04)
有些情况,虽然商业保理公司手里握有债权人的应收账款,但债务人并不能于保理融资到期日前足额支付应收账款。
此时,保理商如何追索,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当事人约定为追索权保理。
保理人既可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融资款本息或反转让(回购)应收账款债权,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亦可同时起诉,要求债务人对保理商承担第一顺位还款责任,债权人在债务人未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但如果保理人选择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在扣除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债权人。
注意,此时无论债权人是否已偿还全部保理融资款,保理人都可以向债务人,对债务人来讲,其债务仅需清偿一次,并未加重其责任,也未造成不公平,故债务人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清偿责任。
有追索权保理示范条款:
“买方未能于保理融资到期日之前足额支付相关应收账款的,保理商有权向卖方行使追索权,要求卖方于指定时间内回购买方未清偿的应收账款,若卖方无法按时回购,还需向保理商支付逾期管理费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卖方完全履行回购及支付义务后,保理商应将相应应收账款转回给卖方”
第二,当事人约定为无追索权保理。
保理人应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因该债权已完全转让给保理商,故无论收回多少,均无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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