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6 月 26 日上午 10 点,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2026)皖 0123 民初 10155 号实际控制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原告刘显文作为安徽金徽盛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登记股东与合法债权人,因企业破产后债权分配差距悬殊,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席友胜在 4800 万元未出资限额内,对公司破产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整场庭审事实清晰、证据完整,各方观点的优劣高下,从现有材料中不难分辨。
一、悬殊的债权分配,是原告提起诉讼的客观背景
案涉安徽金徽盛世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早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核查的数据缺乏真实性。
在人为操纵下,企业对外申报债权总额超过 3.1 亿元,可处置资产仅有产业园不动产评估价值 8900 万元,外加应收账款 1360 万元,资产总额完全无法覆盖全部债务,资不抵债已成定局。
债权清偿的差距,是引发本次纠纷的直接原因。席友胜名下一千四百余万元债权被认定为普通债权,按照现有资产规模测算,可获得约六成款项清偿;反观原告持有的 1214 万余元债权,经管理人调整后划为劣后债权。按照破产清偿顺位规则,劣后债权几乎没有受偿空间,原告投入的大额资金大概率无法收回。
原告认为,这样不公平的分配结果并非正常经营风险导致。席友胜长期实际掌控公司运营,刻意以民间借贷的形式规避巨额出资义务,又牵头推动企业进入破产流程,最终造成债权人权益受损,基于此,原告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多维度证据形成闭环,客观印证席友胜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 6 月 26 日庭审中,原告一共提交十八组证据,书面协议、音视频记录、第三方证言、官方材料彼此相互印证,完整还原席友胜长期支配公司经营的事实,每一项主张都有对应的客观材料支撑。
(一)各类商事书面文件,留存代持合意与决策权限的直接记录
早在 2020 年,《车辆入账协议》《股东协议书》等出资相关文件上,均有席友胜以股东身份签字确认。同年 12 月,公司为办理贷款向兴业银行出具《情况说明》,文中清晰写明乐世礼名下 42.9338% 股权由席友胜代持,这份文件出具前,也经过席友胜本人微信确认。
后续多份股东会决议,更是留下关键文字依据。2021 年 12 月 7 日股东会备注,席友胜享有的债权可优先抵扣乐世礼认缴出资;同月 10 日的决议直接载明,乐世礼代持席友胜股权,若无法按期足额出资,两人视为共同退出公司。
除此之外,公司公章管理制度、对外借款合同、对外担保股东会文件,全部需要席友胜签字审批,公章保管人员也由其指派。从出资约定到公章管控,公司核心经营环节,席友胜均掌握最终决定权。
(二)多年微信、通话记录,证实所有重大事项均需席友胜拍板
原告留存了数年完整的聊天与通话录音,内容覆盖产业园工程审计、二期土地摘牌、公司涉诉处理、律师费分摊、减资规划等核心事务。无论是原告,还是登记股东乐世礼、曹太田,遇到重大事项都需要提前向席友胜汇报,最终方案完全依照席友胜的意见执行。
沟通内容里,席友胜多次主动提及自身持股比例、股权对应的出资与债务分担规则,直白表示公司经营由自己和原告主导,其余股东仅配合落地执行,足以体现其对公司的绝对支配地位。
(三)政府对接材料 + 出庭证人,第三方视角佐证幕后控制
6 月 26 日开庭当日,崔娟、乔之国两名债权人出庭作证。肥西经开区管委会留存的企业协调材料同步作为证据提交,记载但凡企业债务纠纷、群众投诉约谈,席友胜均以实际经营负责人身份全程主导沟通。
两名证人当庭陈述,2020 年协商股权收购、债务化解时,乐世礼、曹太田全程极少发表意见,全部方案由席友胜制定;席友胜当场自述对项目投入数千万资金,两位登记股东全程听从其安排。两位证人本身持有公司债权,仅陈述亲身经历,证言内容和书证、录音完全对应,具备客观参考价值。
(四)破产司法文书,串联控制权与债权人受损的因果关系
金徽光电的预清算、破产申请均由席友胜牵头发起。原告主张,席友胜利用自身对公司的控制权,将本应履行的股东出资义务转化为普通民间借贷债权,在破产分配中占据优先顺位,直接导致原告千万债权沦为劣后,财产损失客观存在。
结合《公司法》对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通过投资、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本次 6 月 26 日庭审出示的全部证据相互串联,足以证明席友胜借助股权代持,全面掌控公司人事、财务、公章、重大投资决策,符合法律层面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三、被告三项抗辩,均存在明显事实与逻辑漏洞
6 月 26 日庭审质证、辩论环节,被告及其代理人针对原告证据提出三点抗辩,但每一项说法都和在案客观材料相悖,缺少有效证据支撑。
1. 本案属于重复恶意诉讼
被告拿出(2024)皖 0123 民初 9195 号生效判决,主张原告重复起诉。但两案存在本质区别:前案属于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诉求是调整席友胜债权清偿顺位;本案是实际控制人损害债权人责任纠纷,诉求是基于代持、滥用控制权主张连带偿债,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完全不同。
同时本次 6 月 26 日庭审,原告新增管委会官方材料、两名出庭证人证言、多份原始股东会决议等关键新证据,案件审理基础发生变化,并不满足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情形。
2. 席友胜仅短期受托协助经营,实际控制人是原告
被告辩称席友胜仅在 2020 年 8 月至 2021 年 2 月临时协助公司,身份只是债权人、潜在投资人,真正掌控公司的是刘显文。该说辞与大量书面证据冲突:若仅为临时顾问,股东会不会专门约定债权抵扣代持出资、股权退出等专属股东条款;即便超出其所说代管时段,土地开发、诉讼处置等重大事项依旧由席友胜拍板决定。至于原告私藏公章、侵占资金的说法,仅有被告口头陈述,无报案结论、资金流水等实质证据佐证,无法推翻整套书证、录音形成的完整事实链。登记股东乐世礼虽称股权以工商登记为准,却并未否认 “席友胜借款可抵扣自身出资” 的约定,侧面印证双方存在代持相关合意。
3. 出资追缴是前置程序,原告无权直接起诉席友胜
被告提出,破产管理人尚未启动登记股东出资追缴程序,原告起诉条件不成立。本案案由为实际控制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和股东出资追缴诉讼相互独立,不存在前置流程要求。乐世礼名下 4800 万元认缴出资实际代席友胜持有,出资义务的真正承担者本就是席友胜。目前企业债权核查全部完成,资不抵债、债权受损事实已经固定,受损债权人有权穿透工商登记表象,直接向实际操控企业、逃避出资责任的主体追责。
四、庭审发问直击核心矛盾,被告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6 月 26 日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代理人围绕股东会条款、录音原文、政府洽谈事实针对性发问。面对代持条款、录音中关于注册资本承担的表述、对外谈判独断权限等核心问题,席友胜表述模糊,无法给出统一、合理的答复;第三人乐世礼刻意回避股权代持核心问题,仅以工商登记简单带过,无法解释书面决议中专门记载的抵扣、退出条款。
五、案件折射商事审判核心逻辑
从 6 月 26 日当庭出示的全部证据、双方庭审对抗内容来看,原告的诉讼主张具备完整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工商登记仅具备对外公示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唯一依据。司法判断企业实际支配主体,需要结合股权代持合意、经营决策权限、出资安排、对外身份等全部客观材料综合评判。如若实际控制人借助他人代持悬空巨额认缴出资,同时利用控制权操纵破产债权认定,造成债权人分配严重不公,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则,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目前 6 月 26 日庭审已经结束,案件进入合议庭评议阶段,尚未宣判。
该案件也为广大企业债权人提供清晰维权参考:企业破产清偿无望时,不要局限于登记股东,完整留存书面文件、沟通记录、第三方佐证,是向幕后实际控制人追责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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