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警匪片中,我们常常能看到警察与悍匪斗智斗勇、将其绳之以法的画面,有时候那些歹徒不仅凶狠,而且态度顽劣,即便在铁证之下也不会束手就擒,被捕以后十分狡猾,甚至还妄图逃窜。这些影视剧中的片段,却曾真实地在现实社会中上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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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西安有个臭名昭著的悍匪魏振海,他组织了犯罪团伙,烧杀抢夺无恶不作,甚至还冒充公务人员抢劫。当他被抓的时候拒不认罪,态度十分恶劣,还不服管教,从监狱中逃脱。那么,最后他是如何被抓捕的呢?

让我们一起回到80年代。魏振海其人,谁都不知道他从何而来,从他的性格、人生轨迹中推断,早年他可能曾经受过教育。在误入歧途后,他走上了违法道路,并纠集起一帮混混,组建了犯罪组织“道北”,人称小黑。那时候,在西安的违法黑帮圈子中,提到小黑,人们都胆战心惊。因为他非常狠毒,不仅屠杀无辜百姓,有时候甚至会因为兄弟“不听话”而下毒手。据传闻,他的团伙里“帮规”繁复,小弟但凡触犯其中一条,后果都十分严重。

就是这样一个令人闻风丧胆的团伙,在1986年的时候开始频繁作案,这其中尤为恶劣的是在10月20日发生的一起冒充警务人员持枪抢劫案。这天下午一点多,住在居民区的廖某正在家中做家务,她的女邻居魏某待在自家无聊,于是挺着个大肚子来廖某家里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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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刚坐下没多久,有人敲了门,魏某从猫眼看到外面有几个穿着警服的公务人员,于是马上开门,正要询问发生了什么,却被打头的那个长相凶神恶煞的“警察”一枪毙命。这个假警察不是别人,正是魏振海。随后,他残忍地杀害了受到惊吓的孕妇魏某,并将屋子洗劫一空。

这起案件发生之后,警方非常重视,因为冒充警察抢劫是非常恶劣的行为。警察——群众们见到他们时通常会降低防备心,因为这样正义的角色是为了保护人民而存在的。然而现在却有人披上了虚假外壳,利用民众的信任而犯案,这种犯罪会让当地群众陷入深深的不安中。

正在他们夜以继日走访、调查的时候,魏振海又犯下了弥天大祸,杀害了三人并将其残忍碎尸。此案让民众们惊慌,也让警方赶到压力倍增,加大了工作强度。为了能把狡猾的魏振海抓获,警方派一名老练的警员秘密潜入了他的黑帮中,并用高超的伪装技巧成功将重要犯罪证据以及魏振海的行程递送出来。根据这些珍贵的证据,他们一举将魏振海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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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的面前,魏振海却仍旧嘴硬,坚称自己没有犯罪,而且态度十分恶劣,出言不逊。然而,纵使他如何狡辩,证据依然诚实地控诉着他犯下的每一起命案。就在警方准备结案并移送材料的时候,意外却突然发生——魏振海越狱了!

这一消息,让所有办案人员的心凉了半截,尤其是那位提供证据的同志,他的身份已经显露,现在非常危险。魏振海逃跑之后,还大言不惭,声称自己会复仇。警局立刻增派了人手保护了与此案相关的所有人员,但是最后很遗憾,还是有两名警员不幸牺牲。

为了正义,为了百姓,办案人员再次与魏振海展开殊死较量。显然,正义的力量要远远大于邪恶。在1990年1月29日的时候,警方抓获了道北黑帮中的关键犯罪成员,他们内心还没有魏振海这么变态,刚被抓获没多久,就在良心的谴责下将所有罪行都招供了,并且为警方提供了魏振海的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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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这一重要线索,警方很快将魏振海抓获,这次他再难逃出法网。魏振海也像第一次被抓回来那样,拒绝承认罪行。不过我国法律并没有要求犯人一定要招供才能够定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很显然,本案就属于“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形,即便魏振海不认罪又如何?只要证据认了罪,他依旧要伏法。

我国《刑法》(1979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查证,光是被魏振海杀害的受害者,就多达11人。魏振海及其主要犯罪成员杀害多人,并有碎尸等严重的情节,依法被判处死刑。

除此之外,他们还犯有抢劫罪,《刑法》(1979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 根据以上从重处罚的情节,魏振海等主要犯罪人员被判处死刑。最后合并,决定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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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执行死刑的时候,魏振海还猖狂地大喊:“我不甘心!”恐怕在他的心中,从来没有对那些被他残害的生命忏悔过。他已经变成一个没有人性、没有道德约束的恶魔,如果不将他罪恶的一生终结,他还会为非作歹,祸害更多无辜百姓。除了他之外,一些主要犯罪人员虽然没有这么恶劣,都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是他们也依旧罪孽深重,光是坦白根本无法抵消其罪过。因此最后,他们并未获得减刑,也和魏振海一样被处决。

像魏振海这样的抢劫、杀人犯,是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他们已经不为这个社会所容纳,其行为已经不能单纯地用道德二字来约束,只有用最严厉的《刑法》,才能够惩治他们。在《刑法》这堵强大的保护墙之下,百姓们能生活在安康、幸福的社会中。这是我们的幸运,也是时代的幸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