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和经济损失赔偿的适用范围

劳动者能否同时主张经济补偿和经济损失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认为,一方面,在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经济补偿只适用于特定情形,即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并且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他无效情形下,不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所以,其他无效情形仅适用经济损失赔偿。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手段,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并且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除了经济补偿外,如果劳动者同时主张经济损失赔偿的,虽然理论上可以,但是鉴于经济补偿具有救济功能,已经包含了对劳动者重新就业的补偿,所以在认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时,就劳动者因需重新就业遭受的损失这一部分,应当不再认定。其他损失可以据实认定,但应当注意对双方利益的保护,避免失衡。

以上内容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512页至513页。本期摘录仅供学习、研究、交流之用,摘录内容可能有所增删,只供参考,具体以原版纸质书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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