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仙游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仙游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法院门户网(http://fjxyxfy.chinacourt.gov.cn/)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现将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
送达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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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世达:
本院受理原告李铭与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闽0322民初72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李铭索尼相机作价赔偿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你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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