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没有法医怎么验尸?探索古代官员的验尸指南

清代验尸制度和现代有什么不同?

现代验尸靠法医,古代则是仰赖官员和仵作、稳婆的“合作”。但是你知道古人验尸不是在小房间验、工作不用考证照、官员也要亲自下海,照书核对吗?

图片为道光23年《补注洗寃录集证》书中内容,(宋)宋慈原著,(清)阮其新补注。

《洗冤录》:判断死因的重要依据

“你知道吗,古代人验尸不是靠医学,而是靠一本书来判定死因,甚至会影响办案方向和判决结果……”。“什么!你说看书验尸?不可能吧,哪本书这么厉害,掌控生杀大权……”

看到这二句,脑中应该立刻浮现熟悉的谈话节目风格和对话场景。虽然上述是虚构情境,但内容却半点不假。这本书是《洗冤录》,在传统检验尸体过程中,此书不仅是判断死因的重要依据,还可能影响罪刑轻重。继续深究,更发现传统验尸中,判断死因的人反而不是医生,而可能是官员和仵作联手根据《洗冤录》得出的结论……。

谢歆哲助研究员平常最爱看犯罪推理的电视节目,或悬而未决的奇案追踪报导。这与她的本职一点也不冲突,因为她的研究范畴正是从《洗冤录》出发,从嫌疑人、官府、仵作及被害者的故事中抽丝剥茧,探看古代人如何理解和应用传统尸体检验知识。

传统验尸知识其实与医学没有太大关系,与今日大众认知的法医学并不一样。

谢歆哲任研究员,研究古代验尸的知识史,透过她的研究可以发现,古代验尸与现代法医制度大不同。照片是她在 2021 年近史所“主体客体模仿摄影计画”中扮演现代法医,饰演尸体的是同所的马腾副研究员。

《洗冤录》的发展历史

《洗冤录》源自成书于 13 世纪的《洗冤集录》,由南宋官员宋慈集结当时尸伤检验知识所著,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检验尸体专书,记载验尸方法、现场勘察、检验尸伤的法令及鑑定死伤判断等内容。后世流传不同版本,甚至各地官府也有可能使用不同版本,导致可能跨一个行政区,验尸结果就完全不一样。

我们目前所知的统一官方版直至 1742 年(清代)才由律例馆编纂刊行。谢歆哲说,从《洗冤集录》到《律例馆校正洗冤录》,验尸知识及其思考模式基本上没有典范转移的巨大变动,国家官方地位的取得才是最具意义的变革。

不在衙门验尸!公开场合见证验尸过程

一件命案从侦察到审判相当耗时费神,从发现尸体、验尸到审问必须经过层层环节。清代怎么验尸?和现代有什么不一样?让我们继续看下去。

从清代刑案纪录中归纳出的大致通则是这样:当发现有人死亡,死者家属或证人通报地保、乡约。地保、乡约至官府通报命案,进入验尸准备程序。官员带着作到尸所验尸,裴作相验时会报身长、性别、衣著、面色、有无生病、身体伤口形状、颜色,伤口是否位于致命部位等。溥佐根据观察说明死因为何之后,官员会再次亲验,亲验无异后,返回衙门审问犯人及其他关係人。

从清代刑案纪录中归纳出的验尸流程说明。

这还只是第一次验尸,而且是比较理想、顺畅的流程。清代规定人命案件的判决需经过层层审查,州县一级审完再到府、省复审,最后才到中央。

每升一级,负责覆查的上司必须重新检视命案侦办报告中的各个环节,是否合情合理且合法。若审理结果和前一级相同,就会很顺利;反之,若发现案情不单纯,有时甚至必须重新验尸,因此通常一二年以上的审理时间跑不掉。

“清代验尸跟当代不一样,验尸一定是在‘尸所’,换言之,是尸体所在的地方,可能在案发现场,也有可能是陈尸处。”谢歆哲说,很多古装剧都会呈现官员或者坐在衙门的“验尸室”里验尸,这是错的。

清代的程序非常强调在尸所验尸,甚至禁止“外地检验”(意即将尸体带到他处检验)。同时,也十分强调涉案人、关係人和家属一定要在场,一般大众也可以围观。强调这点的目的在于使验尸过程中。

也就是说,一份验尸报告的公信力,甚至说它的真实性,不单单建立在官方书籍里的专门知识,以及操作此专门知识的人的权威上,而是需要民众的在场眼同监督,认可官府的确按照官方手册验尸,才能圆满。这是从验尸地点的差异,衍伸出清代验尸思维与现代的专家文化非常不同的所在。

清代验尸思维与现代专家文化不同,不单是专业知识和权威,还需要涉案关系人与尸所现场民众的监督与认可。

古代人面对死亡常常都是在街头巷尾,并直接跟尸体接触。相较于现代人办理死亡手续时,相关从业人员的细致分工以及一些程序上的规范,皆拉远了生与死的距离。谢歆哲表示,“对于死亡跟有死伤的犯罪,现代与清代不一样的地方就是把它物化了”,好像把这两种人类生活中正常会发生的事件特意强调成特别的事物,这是现代特有的观念。

另外,清代命案以斗殴致死为大宗,因此在报案时,多数已经知道凶手是谁,甚至在报案时便已被拎去衙门,再加上报案呈文的格式要求对案情做概略的说词,因此,当官府接获报案时,已经有一个既有的案情叙事,有待官府验证。

这种法律文化上的特色,直接影响到《洗冤录》的知识内容,导致书中常常以尸体、伤口两两对比的结构呈现。

谢歆哲补充,《洗冤录》在告诉读者,什么样的死因会对应到什么样的伤状时,很常是用二元对比的症状来说明。例如,若为上吊自杀者,则脖子后的绳痕两端不会交在一起。相反地若是被人勒死,这两道绳痕就会交在一起。“用两个互为相反的表像,去分别指向两个相似但互斥的死因”,谢歆哲说道,如此可以让官员很方便对照,并验证报案人的说词是真是假。

验尸过程的“微专家”:工作

验尸过程中的灵魂人物之一则是渣作。与现今社会地位较高的法医相比,清代工作的身份其实是贱民,其子孙都不能参加科考。

“因为以前觉得接触尸体这种事是相对不上流的”,谢歆哲说道。即使如此,工作还是要接受官府的考评。省长官会到各地抽验工作人员对《洗冤录》是否熟悉,没有考过的工作必须罚钱。“这份职业的考核不在于考试通过、拿到执照、入行,而是执业后接受抽验”。

仵作是验尸过程中的灵魂人物之一。

至于仵作的意见会被视为“专家意见”吗?谢歆哲说,官方《洗冤录》、仵作跟官员三方之间的关系很微妙。

官方《洗冤录》在法律和形式上皆有强制力,从国家的立场出发,会希望所有验尸都可以凭著谨遵官方手册的指引而顺利完成,在这个观点下,官员和仵作纯粹按表操课,并且互相监督、制衡(当然由于社会地位之悬殊,主要是官员监督仵作),因此很难说可以直接对应到现代意义下的“专家意见”。

但是,如果没有办法全然机械性地套用官方《洗冤录》,因而需要少作多做说明的时候呢?由于官员也会担心这种外于制度规范的补充解释可能会遭致上司批驳,因此会更小心地把关、检视其合理性。而当官员将这种额外解释写进正式报告的同时,其实就是在为工作的意见背书,也就是说他正在背负连带责任,是有风险的。

清代验尸≠法医检验

如此看来,传统验尸知识算是医学吗?谢歆哲强调,“回到古人的生活脉络去看,《洗冤录》的目的是帮助断案人判断死因与下手轻重的等级,几乎没有生理学原理的讨论,比较是法律上的依据”。

接著谢歆哲说,虽然从文献中偶尔会看到官员传唤医生到验尸现场,但是如果因此将尸体检验学理解为医学的一部分会有问题。因为研究刑案记录会发现,通常被叫来的医生,不是随机的,一定是死亡不久前曾医治过死者的医生。官员会依医生的证词来判断该次患病有没有可能是死因,所以医生给予的不是像当代法医的专家证据,而是一种目击证据。

一般刀伤尚能用观察纪录,下毒杀人应该与医学更相关吧?谢歆哲提到:“大部分案子发生时,报案人对案情已有初步认知,所以报案时便会说是服毒,官员再依此描述用银钗验毒。”而《洗冤录》中也有提到人若服下砒霜、断肠草等毒物后,尸体会呈现什么样的伤状。

后人增补毒杀实例时也有提到其他《洗冤录》没有提到的毒物。例如某嫌疑犯坦承用某物制成毒药,但是《洗冤录》却没有相关记载,官府因此不知如何结案。文献记载官员有将该物拿去喂鸡实验,不过后续如何不了了之。

谢歆哲说:“官员有没有将实验结果如实写进报告也无从得知。不过当时验尸都以《洗冤录》为根本,没办法用既有验尸知识验尸时,就得仰赖供词和官员查访,但这也脱离验尸知识的范畴了”。

不服判决?欢迎上诉

清代除了驳案以外、人民不服判决从而上告也有可能启动重新验尸的机制。有时候第二次验尸可能推翻第一次验尸的结果,连带发现官员根本没有亲验或不熟悉《洗冤录》的内容。

除此之外,有点夸张地说,清代任何人想到都能上告。谢歆哲笑说,“古代人可能还比当代人还爱提告”,动机千奇百怪,举凡质疑验尸结论或是质疑官员、磋作收贿等都可以上告。不只被告家属,死者家属也很爱上告。

但是,官府也有一套方法杜绝滥用上告权利,他们会要求上告人必须写清楚陈控理由,必须叙明质疑的点是什麽。如果质疑的是验尸结果,还必须具体地说明哪个部位验错?正确应为如何。一旦重新检验发现尸伤与陈控内容不合,以现代话来说,陈控人得负刑事责任,可能会吃上诬告的官司,罪行依照本罪减去一、二等,重至流放、死罪,皆有可能。

谢歆哲喜欢从《洗冤录》和验尸纪录的小细节,去瞭解清代验尸知识在当时如何运作。

验尸知识谈八卦:仵作收贿、借尸图赖、高知识刁民

相较于官箴书中批评地方官不用心检验的老生常谈,谢歆哲更关心清代验尸的具体故事和里面的各色人物,以期了解知识在当时被使用的多元样貌。

例如有些官员会去改文字记录,将木器改铁器;或是孽作改动尸体上的颜色或伤痕,以使嫌疑犯被判相对重的刑罚等。谢歆哲强调,不用心检验的官员,不代表不懂检验知识。常常发现这些“恶”官员其实很懂得利用检验知识和审理程序知识来保护自己或鑽漏洞。

清代《刑科题本》中记载一位县官孙廷标,他的手下收贿、篡改第一次验尸的纪录,以助凶手脱罪。被害者家属对不实的验尸报告自然不依,于是向省委呈告,要求重验。此时孙廷标想:若手下遭举发,他也须负连带责任。遂决定帮手下掩盖罪行,做法是抢在第二次检验前,在尸骨上伪装伤痕。

死者家属上告时,在指述书中指明了一处漏报的致命伤,可致嫌疑犯被判死刑。孙廷标得知后,命手下将尸骨挖出,用白腊等物掩盖家属指明的致命部位,并在该处旁的一个不致命部位上制造假伤,意图罗织成是被害者家属假造伤痕以诬陷主嫌。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孙廷标案件后来也东窗事发,全案的案件纪录长达好几百页。

谢歆哲表示,也有人会“借尸图赖”,亦即用尸体诈财。例如有儿子会让老妈妈自杀,他再把尸体放在大户人家门口索钱。大户人家保持着钱能解决就不要上官府的心态,便付钱了事。文献中甚至有记载“集团式藉尸诈财”,一旦得知某家人很穷且有人快病倒时,集团成员会先去“预约”,等到人一死便取得尸体,再去勒索他人。

诸如此类的故事在官方文书或官箴书里中不胜枚举。若有机会将古代验尸拍成影集,除了想改正验尸地点是“尸所”,不是在衙门的密室手术台之外,谢歆哲最想把“刁民”请上大萤幕。她说,有一些上告者真的可以说是刁民,而且多半是文化水准较高的民众。

例如一位知州曾在官箴书中记载一位讼师,不仅将《洗冤录》倒背如流,还知道官府专用的验尸表格。因此当讼师怀疑自己出嫁的女儿并非自杀身死时,他宣称说自行记录的内容和官方验尸表格不一样,坚持自己才是对的。案子缠斗到知州上任才办得了他。尽管这是知州为彰显政绩而写,但谢歆哲说,由此可窥见当时官民的权力关係如何围绕著验尸而互动。

知识史研究取径:医学面向之外的《洗冤录》

清代验尸知识不完全等于法医学的前身,其关键在于知识史研究角度的切入。谢歆哲说:“验尸知识只是一个案例研究,我好奇的是人类的知识在不同时代氛围怎么运作”。她认为知识史研究很像是这个星球的人去研究另外一个星球的人(清代士大夫)。

两个星球上的重力、引力完全不一样,需要设身处地去思考、找到他们的逻辑,所以研究者不能用自外于脉络的标准去定义什么是科学,或者什么是精准、确实。用自己对星球的认知去检验对方,是找不到答案的,意义也不大。

十八世纪,官方《洗冤录》推出后,一些士大夫或幕友以私人名义编撰各式“参考书籍”。其中一类是法律案件集,里面汇集编者认为对学习验尸实作可能有帮助的刑案纪录,通常是验尸过程比较无法如理想境界中那样机械性套用《洗冤录》的案子。

在这些案件中,与《洗冤录》内容明显有出入者,最受现代学者的注意。这多少反映了现代人对科学知识特性的一种认知,认为知识的发展是透过理论与实际现象的碰撞,最后修正错误这样的一个历程,从而便造就对古人如何改正既有知识内容的问题特别感兴趣。

可是谢歆哲比对后发现,此类案件集收录的案子,其实九成以上都还是完全按照《洗冤录》去验尸,只是有些案子裡的情境比较罕见,或者在另外某些案子中,需要办案官员更谨慎的推理。

这是要用实例告诉读者,通用规则应用在不同的具体个案时有一些眉角,必须对《洗冤录》裡的各种指引融会贯通。她说,因此,这些案件集的成书目的不是要来纠正《洗冤录》可能的错误,反而是要教人如何有效使用《洗冤录》。

谢歆哲认为,若单单以“理论”与现象的衝突乃至“理论”的修正,来看待这些案件集,会把当时人面对知识的态度,以及他们试图解决什麽样的问题等种种的多元性皆一併抹除。

这就是谢歆哲做知识史的方式。她说:“《洗冤录》呈现的是一个个很具体的知识成果,我的研究就是从这些看似很表层的知识内容中,挖出他们看事情的方式和预设的思考模式”。

只是看出思考风格还不够,研究者得再回到历史脉络中去探问,为什麽这群人会预设这些?验尸知识和什麽样的理念或文化有关联?如此一来,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清代士大夫是如何看待《洗冤录》,而不仅仅单纯地将其视为一本技术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