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离婚家务补偿的案例登上热搜榜,引发大量网友讨论。
近日,北京密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离婚男子刘某获得家务补偿。
2016年,刘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18年生育一子。自孩子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不久便开始分居生活。
此后,孩子跟随刘某一起生活,王某偶尔对孩子进行探望。
刘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王的婚姻关系,孩子由刘抚养。
另外,刘认为自己因分居期间独立抚育孩子承担了较多义务,要求王支付补偿款6万元。王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支付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要求离婚,王表示同意,法院予以准许。
对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确定由刘抚养更为合适。
另外,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刘出示的证据,刘确实负担了较多抚育子女的义务,刘对于子女抚养贡献更大,王应给予一定的补偿。
最终,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婚生子由刘抚养,王承担一定抚养费。同时,王支付刘补偿款1万余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为啥要女赔男?网友们吵翻了!
事实上男赔女案例也很多
案子披露后,迅速引发了网友讨论。
有网友评论说:“女人怀孕生孩子带孩子做家务,孩子还跟男的姓,离婚获得家务赔偿的有几个……男人不用怀孕不用生,孩子跟他姓,只是带孩子,就可以赔偿这么多?不公平。”
也有网友提出:“我结婚生完小孩,小孩一开始在婆家由婆婆带,我赚钱给她,后来我自己带,还得赚钱教育小孩,小孩老公都住我娘家,吃住我爸妈出,老公从未出一分钱,婆婆还觉得天经地义,我因为月子没坐好腰总是特别痛,也没人关心。请问这种情况离婚,老公是不是该给我补偿?”
那么,这桩案子,法院为什么这么判?
办案法官说,“结婚后,原则上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贡献相等,付出相等,因此离婚时平均分割财产,但为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还有能力提高、学历增长等无形的牺牲。
因此,这一条款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作出的更清晰保护。
民法典新规明确肯定,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男女在家务劳动的地位是平等的,每个人在家庭中都有应当承担的责任。
记者检索发现,关于离婚案中的家务劳动补偿,此前各地法院判例也很多。
2020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离婚诉讼案。
2015年,陈先生与全职太太王女士结婚并育有一子。2018年,双方产生矛盾,于当年7月开始分居。2020年10月,陈先生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陈先生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王女士认为,婚后她照顾孩子、料理家务,陈先生除上班,其他家务几乎不参与,所以要求分割财产,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律师说法:
家务补偿相关判例
实施起来并不容易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的赵婧律师,曾在两年半里代理了50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不少是婚姻家事案件。
赵婧律师:
“今年是民法典实施一周年,关于婚姻家庭、财产继承一些新增制度和热点问题,已在司法实践中初显端倪。”
为此,我们进行了数据整理和分析。家务补偿这种判例,是有法可依的。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分别所有的,付出较多一方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补偿”。
而2021年元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从立法本意和司法实践来看,离婚家务补偿,更多是对婚姻里付出较多方的抚慰和损失填补,但并不是将其付出货币化、精确化计算。
以受惠方的个人财产,对付出较多方进行家务补偿和损失填补,相对符合公平,更有利于倡导婚姻家庭里的勤勉、忠实价值。
事实上,判决前的取证错综复杂,“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我们在司法数据库里检索“离婚家务补偿”,2021年相关离婚判决有85份,其中支持家务补偿诉请的9份,以家务补偿无证据驳回的8份,另有2份驳回家务补偿诉请的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不宜判定家务补偿”。
换言之,离婚家务补偿,需以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前提。
现实中,家务补偿这种判例,实施起来不容易。
我国目前没有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多数情况下,居家照料家庭和家务的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数额所知甚少。
部分人离婚时,为防止配偶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甚至会出具虚假经营状况、虚构经营债务,导致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付出较多一方处于劣势地位。
家务补偿判定依据是什么? 具体数额如何考量?
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里,补偿数额最高的是20万元,其余补偿额度均在1万到2万元。
赵婧列举了一起判例:今年元月,福建厦门思明一对再婚夫妻对簿公堂。
丈夫老王是原告,妻子秋阿姨是被告。两人上世纪80年代结婚,老王第一任妻子因病去世,留下6个未成年孩子。与秋阿姨婚后,又生了2个儿子。
老王说,他婚后长期在外地做生意,妻子在老家,双方聚少离多,感情变淡。
秋阿姨说,两人分居多年感情破裂,同意离婚。但结婚时,老王与前妻的6个子女不满10岁,最小的1岁。后来婆婆年纪大也要照顾,丈夫长年在外,老人和孩子都由她照顾。在老家她一边照顾家庭,一边还要种地、养猪。
秋阿姨认为,30多年来她为这个家尽心尽力,除了应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还应该获得家务劳动补偿。
思明法院一审认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各50%比例分配。但秋阿姨为家庭付出的辛劳应予肯定,要求额外支付家务经济补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酌情认定老王向秋阿姨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20万元。
在大部分离婚诉讼中,家务补偿的判定依据是什么?具体数额又如何考量?
赵婧律师认为,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家务补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具体到家务补偿标准,从此次查阅的判决数据,及各法院对外公布的案例来看,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家庭付出虽无法物化衡量,但一方的付出和另一方受益可从时间上做横向判断。如新婚1年感情破裂和婚后30年离婚,付出较多方在婚姻里的投入、损耗及期待是完全不同的。以婚姻关系存续年限做横向标尺判定家务补偿的必要和额度,相对切合实际。
2.家务付出情形。
随着社会分工细化,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婚姻协作模式,已渐成少数。多数情形是女性既要承担家务、照料老幼,又要兼顾工作和社会价值,同时还需平衡夫妻角色、调和夫妻关系。因此,家务补偿制度当下的首要对标群体,是兼顾数身的职场婚育女性。通过这一制度,让婚姻破裂的职场婚育女性,离婚姻里的公平近点、婚姻的失望远点。
除了这些,还要考量离婚后双方的经济状况。
家务补偿不分男女
是对家庭付出较多方的抚慰
赵婧律师认为,离婚家务补偿,是对家庭付出较多方的经济补偿和损失平复。
另外,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夫妻双方离婚后,除离婚家务补偿,还有离婚困难帮助,这是针对一方离婚后的生活进行帮扶。
从法律规定及有限的判决数据来看,家务补偿制度,是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抚慰和损失填补,目的是鼓励忠实、勤勉的家庭投入和经营。
因此,无论男方女方,都要在婚姻里勤勉忠实,相互扶助。但从大数据及婚姻现实来看,家务补偿制度的落实和价值导向,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以上内容来自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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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向上生长的轨迹
愿每个生命
都能被这座城市温柔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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