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近日,#关晓彤及关联奶茶公司被起诉#的话题登上热搜,从立案信息看,原告为温州欧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包括上海至丙品牌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关晓彤、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案由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从公开数据看,成都天然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这两年已涉诉3起案件,均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今天大方就跟大家来聊一聊最高院对特许经营的几个比较重要的司法观点。

一、特许人故意隐瞒、提供不真实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构成欺诈并足以影响被特许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被特许人有权申请撤销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笔者注:该司法解释文件现已失效,该条款被《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所替代)

最高院案例:呼和浩特市捭阖道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丁莲征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427号民事裁定书]

捭阖道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向丁莲征提供不真实的经营信息和虚假宣传,直接影响到丁莲征对捭阖道公司的客观认知,进而在加盟项目选择、经营发展以及未来预期中可能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一、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捭阖道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并足以影响丁莲征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无不妥。

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均有违约行为致合同解除的,各自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和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笔者注:《合同法》现已失效,相关条款被《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所替代)

最高院案例:西安鑫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156号民事裁定书]

依据前述规定,朱玉有权解除合同。但朱玉在合同履行中拖欠鑫彤公司2015年4、5月货款,在双方发生纠纷时,朱玉也未按合同约定,在其认为不适宜继续经营时要求重新选址或停止经营、终止合同,并对加盟店残值进行评估后由鑫彤公司优先回购,亦存在违约行为。综合双方的违约程度,对造成设计费、室内外牌匾及形象费、装修费的损失由朱玉自行承担40%的责任,鑫彤公司承担60%的责任。

三、因特许人的经营模式不成熟,被特许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特许人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特许人应向被特许人返还相应费用。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第十四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最高院案例:济南瑞鱻餐饮技术有限公司与陈美娜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614号民事裁定书]

瑞鱻公司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涉案合同的约定,导致陈美娜无法使用建立在成熟经营模式基础上的经营资源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也就无法实现涉案合同目的。因此,二审判决关于瑞鱻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涉案合同目的的认定是正确的,其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认定陈美娜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二审判决以涉案合同解除系因瑞鱻公司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为由,判决瑞鱻公司将因涉案合同取得的加盟费79800元、保证金10000元、管理费5000元均应返还陈美娜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四、个体工商户以自己的字号与他人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不具备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资质。个体工商户应对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合同相对方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业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最高院案例:辛集市安定健康飞扬鲜奶饮品吧、王佳冲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532号民事裁定书]

由于健康飞扬饮吧不具备特许经营的主体资格,却对外签订了《特约加盟合同》,应对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杨丽荣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亦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

目前,关晓彤案件的相关事实还没有公开报道或者披露,还不确定争议焦点为何,据某天然呆加盟商声称,天然呆奶茶没有特许经营备案就开放加盟,那么符合我们前面讲的第一种情况,被特许人可以解除或撤销特许经营合同。

此外,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可能还会涉及到前面讲述的第三种情况,那么还应向被特许人返还相关费用。

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后续关注案件进展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