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定陶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18〕241号)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对“三小车辆”依法禁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车辆范围

机动三轮车(摩托三轮车、农用三轮车)、未列入国家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生产和销售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以上统称“三小车辆”(不能取得正式号牌的车辆)。

二、禁限行时间和区域

(一)2022年4月12日起为宣传发动、排查登记、自行处置阶段;5月1日起为全面治理阶段,在禁限行区内禁止销售“三小车辆”,禁止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停放“三小车辆”,禁止各居民小区内进出、停放“三小车辆”,在禁限行区内实施“三小车辆”全面禁限行。

(二)城区禁限行区域为:东至鳞迹路、鲁花东路(含),西至西环路(不含),南至定砀路(不含),北至希望路、向阳路(含)。

三、处罚措施

对驶入禁限行区的“三小车辆”及人员,由主管部门对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对于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暴力抗法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三小车辆”禁限行相关规定,提前妥善处理禁限行区内现有“三小车辆”,自禁限行之日起不盲目购买、不违规驾乘“三小车辆”,做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做文明出行的守护者和践行者,共同营造畅通、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日

来源:定陶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