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河南郑州的大学生因为浪漫给女生放烟火惹出了麻烦,据传闻这个学生已经因为燃放烟花被治安处罚,又因为被治安处罚这个学生被学校开除了。
很多网友觉得有点惩戒过度,应该给这个年轻人一个机会。大家这样想这个问题是因为大家不了解这件事学校开除他的真实原因。所以才会觉得这件事小题大做。
我非常赞同开除这个学生,但是非常不赞同学校开除的理由。学校有教育学生的责任和义务,不能说只要是违规了就要开除,并且也没有规定学生违规就一定要开除。
第一个问题,这个学生行为是否违法违规?
这个学生当然违规了。关于这点,大家几乎没有什么异议,估计这个违规的学生也没有什么异议。
根据2016年郑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郑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对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个人处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
第二个问题,治安处罚了这个学生,那么学校可以不可以因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追加处罚?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部分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所以说根据管理规定,学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才能成为开除他的理由。但是现在还没有治安处罚,至少还没有走完整个流程。现在以这个理由开除他非常不妥当。学校要是认为这属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可以在走完治安处罚整个流程以后再开除他。现在治安处罚的流程还没有走完,在程序上不符合规定。如果这个学生连治安拘留都没有,那么这个学生就不能认定为性质恶劣。
绝大多数网友感觉这个学生很无辜,就是因为按照治安管理的角度来说,这个学生怎么都感觉不严重,怎么都感觉性质不恶劣。不就是年少轻狂吗?谁还没有年轻过,谁还不犯点错误,年轻男孩和女孩的那点事,谁还没有干过一点出格的事情。干嘛要直接把这个学生开除了。
第三个问题,学校可以不可以开除他。
当然可以开除他,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学校也是讲纪律的地方。就算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学校也可以按照学校的规定开除他。但是开除作为学校最严厉的手段一定要师出有名。要给被开除的学生一个合理的理由,证明学校的行为非常有必要。有别的学生违反,也是按照相同的标准执行。
对于学校来说,在操场上放烟火,这个事情最严重的不是违反治安条例,而是给校园带来了火灾隐患。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这件事学校可以不继续追究,但是给校园带来火灾隐患这件事,学校绝对可以因此开除他。
学校最怕的是什么?毫无疑问是火灾!学校必须要保证学生的安全。这个学生要是放那种手摇的其实性质不算恶劣,但是这种满天花舞的看起来好看,但是火灾隐患非常大。根据这个理由开除这个学生完全没有问题。
我给大家举一个真实的例子。我们学校下属学院的一个书记,上任的第一天学生寝室有人用吹风机导致寝室冒烟被宿管抓到。处罚结果是这个书记罚一年的绩效,因为第一天上任,没有开展工作免去检讨,这个学院一年没有评优。
任何学校,无论中小学还是大学,只要是发生火灾,无论大小,无论是否伤人s人,这个学校都惨死了。从领导一直追究到具体的负责人,因为校园火灾属于校园最容易出现群死群伤的事件,所以标准要求非常高。这个学生竟然在校园里面放这种烟火,的确应该杀一儆百。并且再有违反,也是一个标准执行。
我写本文就是想说明这个学生是否应该被开除吗?当然不是!这件事我最想说的是学校要有一点担当。学校之所以说是因为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而开除这个学生而不是按照校规,其实学校就是想逃避开除这个学生的责任。因为你不仔细想你会感觉是按照治安管理条例开除这个学生的。国有国法,校有校规,既然违反校规了,那么可以光明正大的说,这个学生是因为违反本校的校规开除这个学生。何必躲躲闪闪,何必假借社会上的治安条例?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网友对这个处罚非常不解。让原本简单的事情变得非常负责。
最后,这也不是仅仅是学校的问题,现在都是相互推卸责任,谁都不愿意承担责任。无论这是不是你的责任,只要把责任推出去就可以,多一事不如小一事,少一事不如没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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