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口大三房、全城最高精装标准......”在楼盘宣传中,人们对这样的广告语早已屡见不鲜。事实上,这些具有误导和绝对化用词的广告语,已触犯了广告法。

4月13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度十大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全年佛山共查处各类广告违法案件418宗,罚没金额30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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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布的十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例中,有三例涉及房地产行业,包括时代天境、汇翠公馆、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最高罚款17.2万元。

01、佛山市时代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误导宣传内容的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佛山市时代天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布“时代天境 总价229万 买地铁口大三房”、“金沙洲·里广路(距广州地铁12号线里横路站约450米在建中)”等内容失实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7.2万元

案例点评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消费者通过广告宣传对商品房有购买意愿的,建议进行实地考察,仔细核实广告内容,并认真确认商品房合同条款,核实无误再决定是否购买。

02、佛山市展盈物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布含有误导宣传内容的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佛山市展盈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为销售推广“汇翠公馆”楼盘项目,在公众号内发布了“【汇翠公馆】重磅!南海区新市民积分制度来啦!入学入户帮到您”、“给力!【汇翠公馆】周边年内新增2700个学位!9月还有一大波高规格学校开门迎学生!内附清单”、“重磅!租房可贷100万、利率比买房低!”等17篇对“汇翠公馆”的规划用途、地理位置、投资回报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6.82万元

案例点评

房产投资是大宗消费,个别开发商为了提高售价和增加销量,可能会使用夸大性、误导性的违法违规广告语。消费者因广告宣传而对商品房有购买意愿的,必须到实地进行考察,仔细核实广告内容,避免购买房屋后发现宣传的交通条件无法兑现导致权益受损。

03、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佛山宗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全城最高精装标准…”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罚款2万元

案例点评

房地产商发布具有诱导性房地产广告或采用夸张的语言诱导消费者选购,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在购房中要查看房地产公司是否取得售房许可证,确保房源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上当受骗。

最严广告法实行7年

地产虚假广告屡禁不止

自2015年新《广告法》实行后,房地产广告乱象短时间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总有楼盘试图打擦边球,挑战法律边界。

总结一下房地产广告常见的违法风险点警示:

1、无证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规定,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

2、房地产广告须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规定,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3、面积要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都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标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

4、不得有房地产项目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承诺的内容。

5、不得有房地产项目享学区或学位的承诺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承诺的内容。

6、不得宣传房地产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所需时间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内容。

7、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的内容。(不得把政府未定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等设施拿来宣传,或者即使已有规划或在建,但进行误导宣传)

8、不得使用绝对化用语

《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广告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情形。

9、使用引证内容要表明出处

《广告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10、不得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

11、不得发布虚假内容广告

《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