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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4122177号“生鲜传奇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8290号

申请人:苏州生鲜传奇超市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徽生鲜传奇商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4月14日对第24122177号“生鲜传奇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6724267号“生鲜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短时间内注册300余件商标,其注册争议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申请人超市使用公证书、商标授权书、相关裁定书及判决书、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无攀附他人知名品牌的恶意。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官网介绍;
2. 相关报道;
3. 门店产品照片;
4. 发票;
5. 所获荣誉。
经审理查明:1. 争议商标由安徽乐城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15日申请注册,该商标经过异议程序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20年11月21日第1720期《商标公告》上,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于本案被申请人。
2. 申请人引证商标在2015年04月16日申请注册,并于2016年0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此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亚晶
刘盈盈
张会

2022年02月11日

以上内容由上海济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上海济语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整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