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数据统计,强奸罪多发于熟人之间,传统意义上的强奸罪实践中少有发生。由于熟人这层关系,存在着复杂的利益纠葛,行为人往往以女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同意发生关系,来否认自己的强奸行为,也有不少女子当目的未能达到时,事后告强奸等,诸如此类,加之强奸案发生在私密场所,办案人员取证极其困难。于是,在人们的观念中形成这样一种抱怨,法律对女性的性自主权保护得极为周到,难道男性的性资源就不值得保护?!

提出这样的质疑,确实有现实问题,但更多的是对法的不错误认识,如,有人问:当男女双方均处于醉酒状态下发生关系,酒醒后女方告强奸就认定男方构成强奸罪,明显男女不平等嘛!提出这样的问题,表面看上去有其合理性,细思提出这样的问题的,一方面是对强奸罪的概念不了解,另一方面对刑法的规定不掌握,刑法明确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犯罪的是男方,是男方趁女方处于醉酒状态与其发生了关系。这种情况下,如果醉酒的女方与醉男方发生关系,女方涉嫌强制猥亵罪,这样一来还能说男妇不平等?男性的性资源不值得保护吗?

强奸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而违背妇女意志的外在表现就是强奸罪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两者为充要条件关系。强奸罪的手段是强奸罪构成要件内容,如果没有手段行为因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强奸罪,如动机被骗的情况下与男子发生关系,当动机内容没有满足而告强奸的,由于行为时没有手段行为而不构成强奸罪。沿着上面的分析,我们来看一则案例,女子明知当时无法反抗,主动配合男子发生关系的,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简要案情】女子张某遇到自己的小学同学吴某,彼此聊了一会,吴某了解到张某没有工作,便推荐张某推销一种美容产品,可以做微商,以她的身材、相貌,为该产品代言,应该可以达到不错的销量,拿到很好的提成。张某有点心动。吴某趁机说,在外面一两句话也说不清楚,要带其找个地方坐下来详谈。张某表示同意,两个人到了吴某的出租屋。张某觉得两个人不太合适不愿意进去,说在门口或者楼下说就可以了。吴某强拉硬拽地把张某拉进宿舍,把门锁了起来。吴某顿时露出了本性,眼看无法反抗,自己势单力薄也反抗不了,女生干脆就不反抗了,主动脱下衣服,两个人在出租屋内发生了关系。张某脱身后,第一时间去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强奸。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与,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关系的自己决定权。

强奸罪由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共同构成,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得被害妇女处于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进而达到其奸淫的目的。暴力、胁迫是常见的强奸罪手段行为,这里要讨论的是强奸罪的其他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具有同质性的行为。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其中,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是强奸罪的其他手段之一,这种情况下,表面上看,虽然被害妇女没有反抗,甚至配合男子的行为,但是,此状态下的妇女处于意志不自由的状态,妇女所为的行为完全违背其意志,如果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要苛求妇女于勇敢反抗,否则就是同意与男子发生关系,似乎给予妇女太多不应有的苛求,就被害妇女来说,生命健康法益远远大于自己的性自主权,可以理解为,这种情况下,妇女以牺牲自己的性利益来保护自已的生命健康,是不是有点紧急避险的意思。当然,烈女除外。

结语:本案中,吴某将张某拉进自己的出租屋,此时,张某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为了避免无为的牺牲,张某牺牲自己的性利益,保全自己的生命健康,对张某来说为明智之举,对吴某来说,趁张某处于这种状态与其发生关系,是通过强奸罪的其他手段达到其奸淫张某的目的,涉嫌强奸罪。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