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忠县马灌白高村的王女士和她的婆婆,网上开店售卖当地的土特产,包括咸菜渣,泡菜辣椒,风豆豉,香肠腊肉等。
2021年,邵某通过网购方式,来到王女士的网店,购买粉蒸肉、扣肉、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每份单价30元,使用了微店现金红包0.84元,实付4499.16元。
没想到,邵某拿到快递后,全程视频记录了开箱过程,和验货过程。并指出这些产品包装无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经营者姓名和地址、保质期等,属于“三无产品”。同时,在去年7月份将王女士和她的网店告上了法庭,称其出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退还货款4500元,十倍赔偿45000元”。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过两审的意见都支持了邵某的诉求,是因为王某所售卖的产品的确属于”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对销售散装食品的规范性要求。
据悉,该邵某,和十几起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有关,诉求均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获得十倍惩罚性赔偿。邵某很可能借着“打假”之名,钻了法律的空子,赚取不义之财。
从法律角度来讲,邵某的做法无可厚非;从道义角度讲,邵某是典型的小人,为不义之财不择手段,和抢钱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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