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生活、工作、待遇、改革等
如果你喜欢本文,请分享到朋友圈,想要获得更多辅警资讯,请微信、微博关注“辅警故事”,辅警故事讲述你我她的故事。
4月21日
蓟州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并当庭宣判
被告人王某某受贿罪、洗钱罪一案
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
蓟州法院审理的首例
职务犯罪“自洗钱”案件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某原系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辅警,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掌握交通事故信息的职务便利,私下将事故信息泄露给从事汽车修理工作的李某某等人,上述人员收到王某某提供的信息后,立即安排救援人员和救援车辆前往事故现场,以达到揽取业务、赚取利润的目的。为表示感谢,李某某等人多次送给王某某钱款。
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1月1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为掩饰、隐瞒其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事先将其朋友的微信收款二维码借来交予他人,专门用于收取受贿赃款,并要求其将部分钱款取现后交予王某某本人,另一部分转至王某某亲人的微信收款账户。
蓟州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王某某为掩饰、隐瞒受贿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利用他人资金账户收款后,通过转账、取现方式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具有的
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情节
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相应刑罚
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由天津市蓟州区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
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END
来源:光明网
免责声明: 本文转自网络,转载此文章仅为个人收藏,分享,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同基层,共战友!
辅警故事,讲述你我!
扩散给身边的战友,让更多战友都在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