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休所顾名思义干部休养所。
通常所指军队离休干部的管理部门。
其全称为“军队离职干部休养所”
说到干休所这个词,最早还要追溯到上世纪七十年代初。直至那时还没有干休所这一概念。
虽然早在五六十年代就有了离职休养干部这一说,但由于当时离职干部较少,并没有形成规模。
军队干部大批量离休源于林彪的“一号命令”。
1969年10月,“一号命令”发布后,根据所谓的战备需要,中央以及各地开始把老干部从各大城市向偏远地区疏散。
朱德、董必武从北京被疏散到广东、叶剑英被疏散到湖南、陈云、王震等被疏散到江西、聂荣臻、陈毅等被疏散到河北。刘少奇疏散到河南开封、邓小平被疏散往江西南昌、陶铸被送到安徽合肥。
各军种兵种、各大军区也开始裁减老干部,纷纷将其疏散到各部队“五七干校”的所在地统一管理。
从中央到各部队的对老干部实行裁减和疏散,名曰为战备需求(和苏修打仗)和保护老干部这一革命的宝贵财富,实际上大批老干部被从工作岗位上赶了下来。
时隔不到两年,林彪事件发生,许多老干部得以重新返回工作岗位,但更大数量的老干部因为失去了从前的工作岗位,只得在原属地留了下来。就此,为了更好地照顾这批军队离休干部,干休所应运而生。
按照当时的规定,1937年7月6日之前参军的老红军、1945年9月2日之前参军的副师级(副师职或13级)老八路可以享受进军队干休所离休的待遇。
干休所是团级建制。配备所长、政委、干事、通讯员、司机等工作人员。所长和政委大都是解放战争时期参军的团级干部。
时间到了八十年代初,按照军委新的规定,进入军队干休所的离休干部条件放宽到1945年9月2日之前参军的团级(副团职或16级)老八路、1949建国前参军的师级(副师职或14级)干部。
据此,军队离休干部进入干休所被划分为两种不同形式。
第一种是军队管理的干休所。 接收老红军;团以上级别的老八路(副团职或16级以上);解放战争期间参军的师以上级别干部(副师职或14级以上)。这类离休干部仍然保持军籍,待遇不变。
第二种是划归地方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干休所。 这类干休所接收团以下级别的老八路(营职或17级以下);解放战争期间参军的团以下级别干部(正团职或15级以下)。这类离休干部不再保留军籍,但其待遇基本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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