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院!这份《自动履行证明书》很及时,切实解决了我们的后顾之忧,把我们公司涉诉不良影响降到了最小!”近日,一被执行企业对威海高区法院暖心做法表示感谢。
4月13日,威海高新区法院向被执行企业发出了《自动履行证明书》,该举措既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又消除了执行措施对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的不良影响,鼓励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法院生效文书。
申请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电气有限公司2020年11月签订购货合同,约定电气公司在科技公司处采购货物,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合同签订后,科技公司向第三方订购了货物,准备向电气公司发货时,电气公司却提出将付款方式变更为半年结算,被科技公司拒绝后,电气公司取消订单,导致深圳公司已经订购的货物滞留。电气公司单方终止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给科技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2021年4月9日诉至威海高新区法院,11月25日判决威海公司支付深圳公司货款和违约金约3万元。
判决生效后,电气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科技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干警与电气公司联系后了解到,电气公司并不是拒绝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因为疫情期间公司无法办理转账,导致货款迟迟未支付。4月8日复工后,电气公司立即将3万元货款支付给科技公司。
随着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不断完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会同步公开未结执行实施案件的被执行人信息,企业经营会因信用惩戒而受到诸多限制。威海高区法院认为,被执行公司因不可抗力无法在判决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并非拒不履行,在不可抗力条件消除后,该公司第一时间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信用修复的条件,可以向该公司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最大限度减轻因执行过程带来的经营限制。
提示
中小微企业如何申请信用修复
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已主动履行部分义务,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可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并将主动履行情况信息向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实现信息共享,便于被执行人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项目审批、企业上市、金融信贷、招标投标等方面行使权利,提高履行能力,激励被执行人再生产、再创业。
来源:威海高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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