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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记者罗忠明 通讯员卢媛 张洁芳 引导当事人的思想认识从“要我履行”向“我要履行”转变,避免当事人在贷款授信方面受到不良影响,近日,鹤山法院发出首份执前《自动履行证明书》。

被告鹤山某鞋厂购买原告某鞋服公司70多万元货物,被告因一时资金周转困难未按时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即诉至鹤山法院要求被告鹤山某鞋厂偿还货款,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后鹤山某鞋厂主动并提前履行了上述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付款义务。

考虑到该企业在鹤山法院的涉诉案件均已履行完毕,无不良信用记录,该院根据实际情况向其发出《自动履行证明书》,以肯定鹤山某鞋厂积极主动履行的行为。

《自动履行证明书》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出具的证明其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凭证,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积极主动履行的一种正面回应。此次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给予主动履行的当事人信用重塑的机会,对倡导和鼓励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案件数量具有重要意义。

下一步,鹤山法院将继续深化司法服务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持续加大对失信人员惩戒力度,积极探索和完善自动履行正向引导和激励机制,用法治力量倡导社会诚信风尚,着力营造诚信和谐、风清气正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