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1 | 壹

蓝图已绘就,奋进正当时,中国共产党宝鸡市第十三次代表大会提出,要用心用力办好民生实事,高品质建设健康宝鸡。毫不松懈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加强公共卫生防治、疾病预防控制、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建设。而我市在建的市中心医院港务区院区、市感染性疾病诊疗中心便是其中的一个缩影,为我市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区域均衡布局,群众“病有所医”再添助力。

2021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市级公立医院东进的重大部署,积极应对市区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西强东弱的“瓶颈”问题,其中宝鸡市中心医院港务区分院和宝鸡市传染病医院同时开工建设。今年以来,项目克服疫情防控、人员不足、天气影响等问题,基础性建设快速推进。

市中心医院院长、院党委副书记拓文:“杨广亭书记在报告中对我院提出了‘全面加快市中心医院港务区院区、市感染性疾病诊疗中心项目建设,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区域均衡布局’的明确要求。这既是对我们发展思路的充分肯定,更为我们做好下一步工作鼓足了干劲、增添了信心。”

宝鸡市中心医院港务区分院建设项目和市传染病医院(市感染性疾病诊疗中心)建设项目位于凤凰桥北的西环路以东、河堤堤顶路以北、西宝高速路以南片区。其中,宝鸡市中心医院港务区分院项目总投资17.98亿元,建设用地210亩,总建筑面积20.8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医疗综合楼、康复科教综合楼、高压氧舱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市传染病医院建设用地70亩,总建筑面积6.6万平方米,设置床位500张,总投资7.44亿元。

两个项目自2021年11月20日起全面动工建设,目前已顺利完成一季度进度任务。按照项目进度,预计两个项目将于2022年年底封顶。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提升我市医疗资源承载力,更有力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拓文:“到2025年,全面形成“一院两区一中心” (中心院区、港务区院区、高新区昌盛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体化发展格局,全面实现发展方式上从规模扩张向提质增效转变;运行模式上从粗放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资源配置上从注重物质要素向更加注重人才技术要素转变的“三个转变”。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全面建设成名副其实的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为切实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奋力谱写宝鸡高质量发展新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NO.2 | 贰

4月24日,宝鸡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获悉,为加大保障房租赁住房供给,降低保障性住房空置率,切实缓解新市民等群体住房困难,宝鸡市拿出1500套保障房,在“五一”假期后,开始申请租赁

据了解,去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首次明确了国家层面住房保障体系顶层设计。所谓“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且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宝鸡市结合实际,在市级保障房小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工作。

一、准入条件

主要保障对象是市区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等群体。申请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在宝鸡市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8平方米;

(二)未享受过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豪华品牌车辆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无工商注册企业或企业注册资金不大于14.4万元。

二、房源情况

龙山雅居、金河尚居、金陵湾二期、虢镇茗苑四大保障房小区拿出1500套房源为试点房源,进行租赁试点。

三、申请地点

1、宝鸡城市建设集团地址:陈仓园市民中心东楼5楼502室 联系电话:0917-3136932

2、龙山雅居缴费大厅地址:龙山路社区服务楼3楼 联系电话:0917-3206828

3、金河尚居缴费大厅地址:B10号楼1楼 联系电话:0917-3572722

4、金陵湾二期缴费大厅地址:金域阳光售楼部办公区 联系电话:0917-3572722

5、虢镇茗苑缴费大厅地址:虢镇茗苑两仪坊12号楼1楼

联系电话:0917-3216686

四、租金、租期和使用管理

(一)租金按同地段商品房小区租金的80%确定。

(二)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使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三)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租赁合同到期后,房源优先满足符合公租房条件保障家庭入住。如房源充足,入住人员经重新审核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以续租。

(四)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不得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租赁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出租单位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的违约责任。

来源:三秦都市报、广播宝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