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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发布的《2021年度中国信托业发展评析》来看,自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颁布以来,我国信托行业在2008年至2018年间取得了高速的发展,随着“资管新规”和“两压一降”等监管措施的出台,信托行业自2018年进入了负增长的发展周期。时至2021年4季度末,信托行业发展态势逐渐企稳回升。为进一步厘清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引导信托公司以规范方式发挥信托制度优势和行业传统竞争优势,自今年4月以来,信托公司陆续收到了由监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信托业务分类通知》”)。根据《信托业务分类通知》要求,信托业务新划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本文将在信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基础上针对《信托业务分类通知》的新分类进行探讨。
一
信托业务发展过程中各主要分类标准的梳理
(一)《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规定的分类标准
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该份文件由中国信托业协会提出并起草,是信托行业针对信托业务分类标准做出的第一份较为正式的文件,该份文件主要从以下九个维度对信托业务进行大类划分: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虽从上述不同维度对信托业务进行了分类,但是在分类方法上存在一定的交叉和重叠,不足以准确反映信托业务的本质。
(二)信托业协会公布的行业数据统计口径所涉分类标准
“1104工程”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信息系统,监管收集银行数据最重要、最全面的一套工具,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来源。根据信托业协会定期公布的行业数据统计口径来看,信托业协会一直以信托公司上报的1104报表为基础,依据信托财产的形式、信托公司在信托关系中所承担的义务和风险对信托业务进行分类,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三)八大信托业务分类对应的分类标准
在2016年召开的信托业年会上,监管部门首次提出了信托八大业务分类的标准。第二年春季,银保监会下发了《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等文件,试点八大业务分类改革,八大业务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四)中信登产品公示项下的分类标准
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47号)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在信托产品成立前或发行前通过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预登记,在信托成立和生效后办理初始登记。预登记和初始登记的信息均包含信托类别,具体的分类标准如下:
(五)《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分类标准
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分类标准》(以下简称“《资管新规》”)。该文件将资产管理业务定义为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具体分类如下:
(六)《资金信托管理办法》规定的分类标准
2020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了《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文件明确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资管新规》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对资金信托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如下:
该文件中明确提及了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的定义,但是并未将其纳入该文件的规范范围。截至目前,《资金信托管理办法》尚未正式发布。
综上,在《信托业务分类通知》出台之前,信托按不同标准有不同的分类结果,但目前的这些分类都是学术分类。形成统一的信托分类,将有利于信托理念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普及和推广,有利于信托业务的开展和回归本源,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信托行业的理解和认可。1
二
《信托业务分类通知》确立的分类标准
根据《信托业务分类通知》的规定,信托公司应当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作为分类维度,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
(一)资产管理信托
《信托业务分类通知》将资产管理信托定义为“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为信托产品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金融服务的自益信托业务”。同时结合《资管新规》的监管思路,《信托业务分类通知》进一步将资产管理信托对应分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权益类资产管理信托、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信托和混合类资产管理信托。具体分类标准和要求如下:
同时,《信托业务分类通知》延续了《资管新规》关于风险管理、净值化管理、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要求,再次强调资产管理信托的私募性质及明确其自益信托业务的定位,即“通过非公开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来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且“信托计划投资者需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在信托关系中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同时明确了资产管理业务属于“私募资产管理服务”,“区别于为融资方创设融资工具并为其募集资金的私募投行服务”。
(二)资产服务信托
在《信托业务分类通知》中,监管部门对资产服务信托做出的定义为“信托公司依据信托法律关系、接受委托人委托并根据委托人需求为其量身定制托管、风险隔离、风险处置、财富规划和代际传承等专业信托服务”。根据文件的要求,资产服务信托业务既不涉及募集资金的行为,不能在信托项下开展负债业务,也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和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业务。此类信托业务可以是自益信托,也可以是他益信托。根据上述的特征,资产服务信托的分类标准如下:
(三)公益/慈善信托
在《信托业务分类通知》中,监管部门对公益/慈善信托定义为“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托业务”,同时要求,“其信托财产及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根据文件的要求,监管部门目前并未明确公益/慈善信托的私募属性定位,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公益/慈善信托在募集方式上尚存在一定拓展的可能。
另外,目前我国《信托法》尚未完成修订,信托机构开展公益/慈善信托可能面临配套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尴尬局面,相关法律法规还需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因此在开展该等业务的过程中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三
《信托业务分类通知》的解读与思考
(一)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信托业务转型的决心
首先,纵观《信托业务分类通知》全文,文件扬弃了过往信托业务的分类标准,明确了信托业务的新三大分类,表明了要求信托公司业务转型的决心。传统信托业务的分类方式在《信托业务分类通知》中鲜有提及,尤其是融资类信托,另外主动管理及事务管理类、单一及集合类、资金及财产权类、自营及固有类等传统分类模式均未出现。另外,《信托业务分类通知》有效衔接近些年监管部门对信托通道业务、影子银行和融资类信托的从严监管口径,明确“严禁新增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不得以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后续的整改原则坚持“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的方针进行推进。对于不符合《信托业务分类通知》分类的业务,将其归入资产管理信托项下设立的待整改信托分类,根据业务的实际情况进行整改。
其次,业内人士普遍认为,随着信托业务逐渐回归本源,资产服务信托将成为主流方向。从调整后的分类方式来看,新三大类对资产服务信托的划分也更为细致,增加了行政管理受托服务信托、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两个新类型,同时明确了资产证券化受托服务信托及财富管理受托服务信托的要求。2各信托公司应根据《信托业务分类通知》做好分类工作的基础上,立足信托本源重塑发展模式,摆脱传统路径依赖,以信托业务方式规范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积极探索资产服务信托和公益/慈善信托各类新业务。
(二)明确区分自益信托及他益信托
根据《信托法》及信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分类的基础上,并未针对何种信托业务只能是自益信托,何种业务可以设立他益信托做出明确规定,而《信托业务分类通知》中则明确指出,资产管理类信托应为自益信托业务,资产服务类信托可以是自益信托或他益信托。值得注意的是,在资产服务信托项下子分类中的家族信托属于特殊情况,文件要求委托人不能作为信托唯一受益人,因此,理论上家族信托一定具有他益信托的特征。
(三)资产管理业务延续《资管新规》的要求
《资管新规》作为资管产品的总体规范,对全品类资产管理产品起到指引和规范的作用。资管类信托作为资管产品的一种,《信托业务分类通知》项下资产管理信托的分类及相应规定延续了《资管新规》的要求,强调信托业务应落实净值化管理、加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以及应符合合格投资者准入的标准。
鉴于当下经济环境下存量信托业务出现的各种风险,《信托业务分类通知》同时强调应注意防控期限错配风险和集中度风险,避免出现因此导致的流动性问题和风险转移行为。3
(四)明确新型资产服务信托定义
目前,对于服务信托业务做出明确定义的是尚未正式发布实施的《资金信托管理办法》。根据《资金信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服务信托业务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不适用本办法规定。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
同时,针对服务信托业务的独立地位以及其具体的业务模式,在“《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中,银保监会负责人表示,对于以受托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信托业务,无论其信托财产是否为资金形式,均不再纳入资金信托,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及其他监管部门认可的服务信托。另外,资产服务信托顺应银保监会多次发文强调信托公司应“坚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的理念,是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的最好诠释。
特别提示注意的是,《信托业务分类通知》中明确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不涉及募集资金行为,不得在信托项下开展负债业务,不得以受托资金发放信托贷款,不得为各类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上述“四不”属于信托公司展开服务信托业务的“四条红线”。信托公司开展资产服务信托的过程中,不能挂资产服务信托之名,行资产管理信托之实。
(五)明确定义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
受经济形势及新冠疫情等影响,我国破产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审结的破产重整案件也同步增长。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破产案件13,416件,其中审结破产重整案件728件,占比约5.4%。2020年全年破产重整案件5183件,比2019年全年增长133%。2007年-2020年,我国共有73家A股上市公司的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通过,其中2020年共有13家,占总数17.81%。4自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多次发文强调信托公司应“坚持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服务型信托无疑是信托公司回归信托本源的最好诠释,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服务信托自然也成为信托公司转型的一条新思路。本次《信托业务分类通知》在资产服务信托项下明确增设风险处置受托服务信托这一类别,明确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面临债务危机、处于重组或破产过程中的企业委托,协助企业进行风险处置。
区别于传统的中小企业破产重整,中大型企业的破产重整存在一些共同特点,如主体存续时间长、法律关系复杂、债权债务体量大等,全盘梳理和解决需要充分的时间和大量人力及资金成本的投入。对于投资者而言,往往很难有单独的投资者有能力或者有意愿投资全部重整资产,而且投资者一般并不希望全盘收购所有资产,而希望剥离部分非核心资产,避免非核心资产的风险传递;对于破产管理人来说,破产主体资产的处置受整体破产重整的时效限制,若非核心资产无法妥善处理,将拖慢整个破产重整的时间进程;对于债权人来说,仓促处置非核心资产可能导致资产价值贬损严重,将难以实现利益最大化。
面对以上破产重整程序中的诸多难题,信托公司作为持牌类金融机构中经营范围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三大领域的金融机构,凭借信托制度投资范围灵活、财产风险隔离等制度优势,在实务中可以结合破产重整企业、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的资金需求、合作诉求及对破产重整企业本身的价值判断,灵活设计交易结构,体现不同的角色定位,较好的解决破产重整中各参与方的痛点,这一金融工具的引入无疑将为破产重整中的困境提供新的解决思路。
根据实践操作经验,信托公司可以采取的以下方式参与企业的破产重整:
1. 出售式重整+服务信托
拟破产企业的资产分类为核心经营资产和其他具有经营价值的剥离资产,针对剥离资产不单独新设实体法人平台承接,而是交付特殊目的载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管理,该等结构中,出现了将剥离资产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财产权信托的操作。
此类案例目前有渤钢系企业破产重整、市场关注度很高的方正集团破产重整案等。以渤钢系企业破产重整为例,在重整方案中,原渤钢系企业一分为二,分别重组为钢铁资产平台和非钢资产平台,钢铁资产平台引入战略投资人进行管理和运营,而非钢铁资产平台即承接未纳入钢铁资产平台的全部剩余资产,委托建信信托设立财产权他益信托,指定债权人作为信托受益人,财产权信托通过向债权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方式实现债权清偿,化解了约1000余亿元负债。基本结构如下:
2. 存续式重整+服务信托
存续型重整,是通过减免企业债务或者将债务展期等方式,维持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使得危困企业渡过困境的一种重整方式。它主要适用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在引入战略投资人的同时保留原部分股东,原债权债务关系由存续企业承接。比较典型案例就是海航集团321家重整方案。本次重整服务信托的委托人为海航集团新设的发起人公司,发起人公司持有“总持股平台”的100%股权。总持股平台以下分为六大板块持股主体,再向下为各具体公司。信托财产及底层资产为总持股平台的100%股权及发起人公司对业务板块享有的应收账款。
信托底层资产为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计划通过总持股平台实控及管理的全部底层资产。该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收益来源于其持有的股权资产的分红、处置收益以及应收账款的变现、处置,最终来源于重整完成后底层资产的经营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和未来战略投资者的投入以及持有的引战平台公司股权的未来分红。基本结构如下:
(六)对融资类信托业务开展的影响
针对融资类信托业务,《信托业务分类通知》并未将其纳入具体的分类中,该文件提及“融资”以及“融资类信托”字样的内容主要有“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以及资产管理业务“需坚持私募定位,属于私募资产管理服务,区别于为融资方创设融资工具并为其募集资金的私募投行服务”,两项规定对融资类信托业务均采取负面的监管态度。而据信托业协会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规模为3.58万亿元,比上年末压缩了1.28万亿元,降幅高达26.28%。那么,对于该类业务该何去何从,目前业内众说纷纭。
根据《信托业务分类通知》要求,信托公司应对各项存续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存量业务整改计划。对于基于信托关系开展的私募基金管理等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对于其他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信托业务,在资产管理信托项下单设待整改信托业务一类,将相关业务归入此类别,按照业务特点有序实施整改。5基于上述规定,业界有观点认为,融资类信托业务比较大的可能属于存量梳理中需要归入资产管理信托项下待整改信托业的分类。
针对此问题,银保监会信托部主任赖秀福曾在两会期间接受《中国银行保险报》的专访时表示,资产管理信托主要涉及以私募形式进行资金募集,形成包括固定收益类的信托计划,权益类的信托计划,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的信托计划以及包括混合类的信托计划。这项分类实际上与《资管新规》是完全对接的,其中,信托的融资功能也将少量存在。6有鉴于此,业界有观点认为,既然上述专访中提及资产管理信托的分为与《资管新规》是完全对接的,那么,可以理解为《信托业务分类通知》需衔接《资管新规》的规定,而根据《资管新规》对于资产管理类产品的分类,固定收益类产品应包含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因此,尽管《信托业务分类通知》仅规定资产管理信托中的“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信托”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应不低于80%,投资标的中未提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按照《资管新规》的精神,固定收益类产品应包括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传统融资类信托产品。但目前主流观点仍认为,融资类信托业务将在未来限额及限制在信托公司的自营业务范围内。
(七)落实信托公司的主体责任
《信托业务分类通知》要求信托公司根据信托业务新分类要求,严格遵守信托业务边界,准确区分各类信托业务,完善内部工作机制,确保做好业务分类工作。根据文件的要求,信托公司未来的展业方向应重点发力于资产管理类和服务类业务,上述要求对信托公司的风控能力、投研能力、运营能力均是挑战。同时,文件对新增通道业务和非标资金池业务也予以明确限制,坚持压降影子银行风险突出的融资类信托业务,明确信托公司不得以私募基金形式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
根据上述要求,待《信托业务分类通知》正式发布时,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各项存续业务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存量业务整改计划。对于基于信托关系开展的私募基金管理等业务,按照严禁新增、存量自然到期方式有序清零。对于其他不符合通知分类要求的信托业务,应当将相关业务归入在资产管理信托项下单设待整改信托业务一类,按照业务特点有序实施整改。
另外,《信托业务分类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应完善信托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公司自身信托业务的特点细化分类标准,按信托服务实质对信托业务进行全面、准确分类,不得人为调节,同一信托业务不得同时归入多个类别。同时,信托公司还应将信托业务分类工作纳入内部控制体系,明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业务 部门、合规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等相关部门职责,完善相关信息系统,建立信托业务分类数据质量监测机制,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对重大数据差错予以严肃问责,为确保信托业务分类质量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八)加强监管引领
《信托业务分类通知》鼓励信托公司按照资管新规要求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同时,文件还明确了属地银保监局应当督促信托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存量信托业务准确分类,对存量业务进行有序整改,并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信托业务分类及展业合规性实施持续监管,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属地银保监局应当责成信托公司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应当依法采取暂停业务等审慎监管措施,并要求信托公司严肃处理责任人员。
目前来看,针对信托业务分类制度层面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原则规定,有很多细节性问题尚待补充完善。未来,银保监会将根据信托业务的发展,制定完善的监管规则,引导信托公司展开合规的信托业务。同时,业界也有观点呼吁将配套制度中的资本管理、流动性管理等原本针对融资类业务的规定转化为长期性的根本制度安排,促使信托公司融资类业务完成标准投行化或者资本规则约束化的转型。
[注]
[1] 信托圈内人:《信托业务分类改革,融资类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深度解读)》http://news.sohu.com/a/537109572_12120592
[2] 第一财经:《信托分类改革开始征求意见:对标资管新规,融资、通道业务再压缩》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9515583636689733&wfr=spider&for=pc
[3]《信托业务分类新规征求意见 或为行业转型指明方向》
https://mp.weixin.qq.com/s/VJspVvtLwQMybf5fEIJweg
[4] 平安信托:《破产重整必看——服务信托如何神助攻!》
https://mp.weixin.qq.com/s/EDZT563fAAn-w4NaaFFyOA
[5]《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6] 金融界:《「两会专访」全国人大代表赖秀福:资产服务信托前景广阔》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6699716321993731&wfr=spider&for=pc
律师介绍
冯加庆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
冯加庆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历任副主任、主任,现任全国协调管理委员会主席。武汉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八、第九、第十届、第十一届代表。冯加庆律师专注领域:信托、基金等金融证券业务,并参与大量房地产项目的收购、融资。
李楠
海华永泰高级合伙人
李楠律师为大连海事大学法学硕士,现为海华永泰合伙人、上海市律师协会基金业务委员会委员。专长于基金、信托、融资担保、房地产项目开发及融资、外资并购、公司股权变更及日常运作等方面的法律事务。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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