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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再审案件中故意隐瞒主要证据的当事人杨某依法作出罚款3万元的司法惩戒决定。这是柳北法院今年以来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出击的第二记“重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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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在一起合伙纠纷原审案件中,杨某在沈某、郑某缺席庭审的情况下,坚称其三人未签订过书面的合作协议,法院据此作出原审判决。在原审判决执行过程中,郑某方得知诉讼情况。郑某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提交了一份其与杨某等人共同签订的《合作协议》。此时,杨某亦承认该书面协议的存在。且经法院再审查明,在原审案件审理之前,杨某曾于另一起案件中提交过该协议作为证据使用。但杨某在原审中却故意隐瞒该协议的存在,以此达到胜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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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杨某隐瞒案件的主要证据,最终导致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错误,并致使该案进入再审程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对社会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综上,柳北法院依法对杨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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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话说

法官提醒:

法庭之上容不得任何谎言。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追求正义和真相的过程中,始终秉承正直和诚信,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诚信”和“公平”。本案中,杨某隐瞒案件主要证据,回避客观事实,企图从诉讼中获取不当利益,其违反诉讼规则、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希望在法院与诉讼参与人的共同努力下,营造出诚实守信、和谐共赢的法治环境,实现司法可信赖、正义可期待、权利可保障,真正让人民群众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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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持有书证的当事人以妨碍对方当事人使用为目的,毁灭有关书证或者实施其他致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处以罚款、拘留。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文:张业洁

编辑:刘昭婷

校对:兰钰烨

责编:曾俊荣

审核:李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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