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申请人敦煌市某村委会与被执行人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将某村林场路东侧的36亩4分荒地承包给被执行人经营水泥预制厂,承包期限40 年。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征用该土地或商业开发时合同解除,对被执行人投资的地面建筑物、设备、植物归被执行人所有,由征用方足额支付附属物价款。2021年,敦煌市将位于市会展中心南侧、紧邻景观大道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划归鸣沙山月牙泉景区服务中心,被执行人承包的土地包含在内。某村委会据此规划提出解除承包合同,被执行人因补偿问题不同意解除,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随即将被执行人诉至法院。
该案经两审终审后,判决解除某村委会与被执行人2011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被执行人返还某村委会承包地。判决生效后,被告仍不履行生效判决,原告遂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详细翻阅卷宗了解案情后,发现该案涉及全市整体规划及景区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处理不好会影响景区建设进度甚至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景区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兼顾被执行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约谈,寻找该执行案件的突破点。一面对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一面与申请人计算补偿。经过反复沟通,2022年2月28日,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被执行人腾退土地,就征地补偿价款,双方再行协商解决。
2022年4月24日,申请人来到法院,拿着双方签署的征地补偿协议办理了结案手续。本案的执行,让双方当事人都感受到法律的庄严圣神,以及执行人员的为民之心。最终,双方当事人主动配合执行干警的执行工作,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从而避免了就征地补偿款再受诉累,该案得以圆满执结。(刘洋 陈小俊)
来源:敦煌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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