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专攻行政诉讼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个发生在工地宿舍的案子。
胡某新与周某祥是宿迁某改造工地的工友,同住在工地宿舍区,其实就是联排搭建的8间集装箱式简易板房,共住20多个人。2022年5月16日,两人因工作问题发生矛盾,胡某新心生报复念头,在手机搜索密闭空间丙烷爆炸等内容,准备用工地切割金属的丙烷气体炸死周某祥。
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胡某新将丙烷气罐连接气割枪,趁周某祥等4人在宿舍熟睡之时,将气割枪放在宿舍后窗,向屋内排放丙烷气体,并把宿舍门从外面挂锁锁住。因丙烷气体有臭味,周某祥被熏醒,发现门被锁后从窗户伸手打开挂锁逃出。胡某新见状手持气割枪对着周某祥继续排放气体,声称要炸死他,并试图用打火机点燃气体,但未能点着。之后胡某新被周某祥等人控制,随之报警。
最终法院以爆炸罪判处胡某新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而是爆炸罪?
有网友可能认为,胡某新想炸死的是周某祥一个人,目标明确,为什么不定故意杀人罪?
这涉及刑法中一个重要的判断规则:用爆炸方法杀人,如果同时危及公共安全,就不再是单纯的故意杀人,而是爆炸罪。
(一)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根本区别
爆炸罪的关键在于公共安全,只要爆炸行为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就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
(二)本案为什么构成爆炸罪?
法院认定胡某新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理由有三个层面:
第一,空间上具有开放性。胡某新实施爆炸行为的宿舍,不是只有周某祥一个人,还有另外3名工友同住。而且整个宿舍区有8间板房,共住20多个人。一旦丙烷气体达到爆炸浓度,引爆后不仅会炸死周某祥,还会危及同宿舍另外3人,甚至波及整个宿舍区近20人的生命安全。
第二,时间上具有危险性。凌晨3点,大家都在熟睡,没有任何防备。如果气体真的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第三,主观上具有放任心态。胡某新虽然是想杀周某祥,但他明知宿舍里还有其他人在睡觉,明知宿舍区住了近20人,仍然实施爆炸行为。他对可能炸死其他人这个后果,持的是放任态度,也就是无所谓、不在乎。这在法律上属于间接故意,同样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胡某新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但为了全面评价其行为的危害性,法院以爆炸罪定罪处罚。
如果胡某新是在荒郊野外、只有周某祥一个人的地方实施爆炸,还会定爆炸罪吗?
答案是不会。如果爆炸不可能危及其他人,只针对周某祥一个人,那就属于故意杀人罪(或故意杀人未遂)。本案之所以定爆炸罪,关键就在于人多、空间集中、波及范围广。
(本文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编写,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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