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资料:群众出版社,公安部三局编《刑事侦察案例选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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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大楼

1979年1月28日(农历大年初一)清晨6时左右,天津市蓟县公安局(今蓟州区分局)接到五百户公社(今州河湾镇)公安特派员的电话报告:魏各庄大队(今魏各庄村)第一生产队队长惠某明和其妻子黄某霞被炸,惠某明伤势很重。接到报告后,蓟县公安局局长立即打电话向天津市公安局汇报,同时率领刑侦和技术人员顶风冒雪驱车赶赴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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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很好的体现了79年代末80年代初的天津市公安局民警形象

根据五百户公社公安特派员的报告:凌晨5时左右,惠某明全家四口正在家里熟睡,突然一声巨响,惠某明的妻子黄某霞被惊醒,发现丈夫惠某明正躺在炕角“哎呀哎呀”地痛苦喊叫,说肚子疼得厉害,让妻子给翻翻身子。然而黄某霞刚迈了一步,就一脚踏空掉进了炕洞。原来炕当中莫名地“出现”了一个大窟窿,屋里烟气弥漫,一股浓浓的火药味非常刺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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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在炕上的一家人

左邻右舍听到巨响后纷纷赶来惠家救人,人们发现惠某明浑身是血,肚子已经破了,肠子都流了出来。当公安特派员赶到后,奄奄一息的惠某明拉住他的手说:“同志,要给我报仇啊。”随后就说出了三个嫌疑人——王某某、仇某某和王跃明,随后惠某明就被抬上拖拉机送往蓟县人民医院抢救。然而最新的消息传来——惠某明在前往县医院的路上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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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蓟县人民医院(蓟州区人民医院)

由于群众进入现场抢救惠某明,原始现场已经被破坏殆尽,给现场勘查带来极大的困难。县局的干警们能力不足,只能先做群众访问,当天下午天津市公安局的增援力量乘坐吉普车赶到现场,勘查才正式开始。

现场院子内距离房子南窗20厘米的地面上发现一块40厘米长的新脱落的榆树皮,距离南窗95厘米处有一股15厘米长的麻绳;院子内水井以北100厘米处有一根使用过的导火索,长20厘米。

现场室内的窗户纸全被震碎,炕中间被炸出了一个大窟窿。炕上铺的芦苇席、被褥和棉衣都被冲击波蹂躏得乱七八糟,棉絮飞得到处都是,被褥上沾有大量的血迹。被炸碎的土坯中有砂石颗粒和被炸成“细盐”状的玻璃碴子以及若干新榆木的碎小木渣,其中还掺杂着少许弧形的小木渣;屋内的缝纫机上散落了不少稀碎的棉絮、砂粒、玻璃碎末以及碎小木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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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树棍

群众查访得知:惠某明和妻子黄某霞平时作风正派,育有两个孩子,夫妻感情很好,和亲戚、邻居也没有什么纠纷矛盾,在群众中也有一定的威信,当生产队长期间长期坚持原则,敢于大胆管理,赏罚分明,可能会有个别人对他有看法;根据惠某明的邻居介绍:他们听到爆炸声时大约是在5时10分左右,当时还以为是有人在庆祝新年没在意,因为本村部分人因为买不起鞭炮,因此就用放雷管来代替,但看到惠家冒了烟才知道大事不好。

根据现场勘查和群众访问,警方对案情有了如下刻画:

现场遗留物中有使用过的导火索和其他的爆炸物质,经检验不是由本人压响雷管而导致的,而是被人为蓄意预设的爆炸物,因此,这起案件应该是一起蓄谋已久的仇杀案;现场发现的导火索经试验需要半分钟可以烧完,因此判断凶手作案时间应该在5时5分左右;根据现场的破坏程度,一个雷管的爆炸力远达不到,至少还要一管炸药;现场的榆树皮、弧形木质渣应该是一根圆形榆木棍被炸裂时形成的,这是惠家没有的东西。罪犯很可能是采用一根榆木棍为挑杆,将装着炸药、雷管和砂粒、导火索的玻璃瓶用麻绳捆绑在榆木棍上,然后从惠某明家的前窗户捅了进去,放在惠某明的身旁后点火并引爆。这样做既炸得准确,又避免伤害自己,显然罪犯的手段很刁钻毒辣,而且对死者的家的情况有一定的了解,说明罪犯很可能就是本村人。

于是,警方就将侦查范围锁定在魏各庄大队中所有和惠某明生前有龃龉矛盾且在大年初一清晨行踪不明并具备作案工具和条件的人。

五百户公社公安特派员回忆道:惠某明临死前给他说过三个嫌疑对象——王某某、仇某某和王跃明。警方随即就这三个人对现场群众进行查访——

查访得知,1978年秋王跃明和仇某某因为连续好几天偷懒不下田,曾经被惠某明扣罚了工分,导致两人的不满。腊月生产队改选生产队长时,有60多人参与投票,惠某明以40票续任生产队长。而副队长的票比较分散,其中得票最多的是王跃明,得票为17票,按照常规,王跃明应该当选为副队长,然而惠某明认为王跃明的副队长得票数虽然最多,但也只有17票,不到整个生产队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换句话讲有超过三分之二的人不支持王跃明当选,恐怕这种局面今后工作难以展开,不好领导。于是就将自己的看法反映给魏各庄大队,大队经讨论采纳了惠某明的意见,由大队长主持又组织了两次副队长的选举,结果两次选举王跃明都落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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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给队员布置任务的生产队队长

为此,王跃明勃然大怒,多次扬言就是惠某明捣鬼将他“选掉了”,跟惠某明势不两立,随后又联合王某某和仇某某暗地里对惠某明搞了不小的小动作,说了惠某明夫妇不少的坏话,但因为惠某明因为威望高,因此这些小动作没有奏效。

于是,王跃明被警方列为头号嫌疑人,王某某和仇某某被列为重要嫌疑人。经过一番明察暗访,王某某和仇某某虽然对惠某明不满,但他们一个没有作案时间,另一个没有条件接触到炸药和雷管,所以被先后排除。而王跃明的嫌疑却越来越大。

据了解,王跃明以前当过开山炸药的炮手,因此懂得爆炸知识,而且他负责管理生产队的炸药和雷管的王某熟识,有条件获得爆炸物。且王跃明和惠某明关系一直很紧张,虽然是邻居,住处的院墙紧挨着,但王跃明平时几乎不去惠某明家串门,显示出他对惠某明的厌恶。但是当天爆炸声响后,他却是第二个冲进现场的,行为明显反常并有破坏现场的嫌疑,因为根据当时第一个冲进现场的邻居——惠某明的姐夫黄某某回忆,王跃明冲进现场后不先救人,而是在炕上一通胡乱折腾,对他要求“搭把手”充耳不闻。

另外,群众还反映:王跃明在案发后一直在村里散布谣言,说:“惠某明胆子可大了,他很可能想在大年初一放雷管。昨天晚上把雷管放在口袋里忘了,没掏出去,(睡觉)翻身时把雷管压响了。”

据此,警方认为王跃明有重大作案嫌疑。不过因为群众反映王跃明此人生性狡猾,尤其是嘴特别硬,之前曾经偷窃生产队的种子,人赃并获都死不认账。所以警方没有直接抓人,而是一边派人正面接触王跃明,一面对王跃明的社会关系和能够接触到的地方进行排查,获取犯罪证据。

王跃明说:腊月二十六(1979年1月24日)那天他向本村管炸药的雷管的王某要了四管炸药和一根二尺长的导火索,说是要炸石头来盖房。警方随后找王某核实,王某确认了王跃明在腊月二十六那天向他要炸药的事情却说给了他五管炸药,而不是四管。

显然王跃明撒了谎。

警方在结束对王跃明的询问后离开时在他家的院子里发现了一根130厘米长、一端已经被炸成菊花瓣状、树皮脱落的榆木棍,上面沾有棉絮和血迹;经检验,这根榆木棍上脱落的树皮痕迹与现场被炸脱落的那块树皮一帖——严丝合缝,完全可以做同一认定。

为了稳妥起见,警方将这根榆木棍和王跃明家存放的其他榆木棍的茬口进行比对,最后认定这些榆木棍都是用同一把砍柴刀在同一片山上砍来的,最终判定这根榆木棍就是王跃明用以作案的工具。因此,王跃明被依法拘留。

不出警方所料,王跃明百般抵赖,拒绝承认罪行。但是当警方将榆木棍、带血的棉絮以及王某的证词后王跃明终于败下阵来,表示愿意交代。

“惠某明是我炸死的,他以前扣罚过我的工分,这次选举生产(副)队长时,第一次我17票已经选上了,就是惠某明不同意,大队才进行第二、第三次选举,这样就把我给选掉了。我认为他(惠某明)欺侮我,所以我才想炸死他。”

1月24日午后,王跃明以炸石头修房子的借口向本村管炸药的王某要了五管炸药和二尺导火索,在1月26日晚上向王某某要了一个空的二锅头白酒玻璃瓶,然后去河滩弄了点沙子,将一管炸药和自家原来私藏的一个雷管和沙子一起装在玻璃瓶里封好后藏在自家装糠的麻袋里。又在自家前院找了一根榆木棍和一条麻绳也藏好,算是备齐了作案工具。然后决定在大年初一(1月28日)大家放鞭炮的时候动手,因为之前经常有人拿雷管当做鞭炮放,声音大点也不会引起人们的怀疑。

1月28日当天早上约5时左右,王跃明悄悄拿着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由惠某明家前院进入到主屋的南窗底下,看惠家里的电灯没关,透着玻璃窗看到惠某明的两个孩子睡在炕头,惠妻黄某霞紧挨着孩子睡,而惠某明睡在炕脚那头。于是王跃明偷偷将南窗上用于遮风的塑料布撕开一个口子,准备好炸药瓶,用榆木棍为挑杆,将扎药瓶用绳子挂在挑杆一头,然后点着了导火索,用挑杆将炸药瓶子挑到惠某明身旁放下,然后转身就走。刚没走出几步就听到一声巨响,炸药爆炸,声音大到直接把王跃明自己的耳朵都震得嗡嗡作响,但他脚步不停地一路快走回家。

当王跃明刚到自家院中时就看到住在东边的黄某某一家听到爆炸声后出来看情况,看到惠某明家冒烟就去看怎么回事,为了不引起怀疑,王跃明也顺便跟着黄某某先后进了惠某明的屋子。进屋后,王跃明看到惠某明躺在炕脚头“哎呀哎呀”地叫,黄某霞也已经吓傻了,惠家两个小孩也被吓得哇哇大哭。就在这时,王跃明发现那根被炸得面目全非的榆木挑杆还在炕上,就跳上炕将杆子从窗户破损处扔到了院子里,然后趁着众人抢救惠某明的混乱中混出屋子,趁人不注意将那根杆子捡起来由墙外扔到自家的院子里。

从接到报案到王跃明认罪,仅仅只过了18个小时。王跃明最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枪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