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有很多公司都推出了“跑腿”“代办”等业务,代购、代驾、闪送、代验车…大大便利了群众的生活。可是,在这些种类繁多的代办业务中,您是否也会经常看到诸如“代上京牌”“代办入学”“代申公租房”的身影 ?此类“代办”广告往往以手续简单、时效快捷、成功率高、无需各种资质等噱头作为宣传重点。在您看到它的那一刻,是否也曾有过片刻的心动?
北京维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最近接到多个法律维权的咨询案件,这些案件的共同点都指向了上述这种号称只需交齐代理费就能坐享其成的“代办”业务。咨询者也多有一个共同的称谓:受害者。他们在刚刚接收到这些宣传的时候,多数人还能保持一定的清醒,可是后来却出于多种原因,或是自身资质不全,或是过分追求办理时效,或是单纯被“成功案例”所迷惑,都没能止住“心魔”,在支付了大量的代理费后得到了人财两空的结果。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每每遇到这种案件的时候,甚至比受害人还要难过。多数受害人对追回损失往往还抱有的一丝憧憬,而我们律师却深深的知道,此类案件欺诈事实清楚,涉及金额较大,基本都会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但实际情况却是,即便犯罪嫌疑人能够落入法网,由于此类案件往往受害者众多,犯罪所得又大多遭到挥霍,受害者很难通过追缴或退赔追回全部损失。
这时,有一部分受害人会问,我被骗的钱款追缴不回来怎么办?我可不可以去法院起诉他?这些钱的利息我还能主张吗?面对这一连串的疑问,我们大多也只能报以遗憾的表情。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诈骗罪这类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类的刑事案件,受害人追回损失的途径只能是法院作出追缴或退赔决定的刑事判决,对于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由此可见,犯罪分子当然会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真的很难挽回了。
痛定思痛,当我们回顾这类案件的始终就会认识到,一切起因都是那片刻的“心动”。法律虽然是我们陷入危困时的安全带,但是如何积极避免将自身陷入危困的境地,更多还是要靠本人自律、守法的强大意志。在纷繁的诱惑面前,止住“心魔”才是我们最好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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