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集人:冯锦锡,福建天衡联合(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720829894,办公地址:福州市台江区福晟钱隆广场43层

案件情况:

一、手机号码:

被告人陈**、陈**系胞兄,被告人陈**经得被告人陈**同意,以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牟利。2013年至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陈**从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号百公司”)数据库获取区分不同行业、地区的手机号码信息提供给陈**,被告人陈**以人民币0.01元/条至0.2元/条不等的价格在网络上出售,获利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亿余条。被告人王*自2015年开始受被告人陈**指使帮助陈**从“号百公司”数据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发送到指定邮箱。被告人陈**将被告人陈**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获得的赃款部分分给陈**。

二、邮箱:

2014年起,被告人翁某采取侵入国内多家互联网公司服务器及与他人交换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约2016年,翁某将获取的数据多次提供给被告人韩某,且接受韩某邀请至蚌埠市工作。韩某利用上述数据进行广告推广,获利8万元,分给翁某4万元。蚌埠市公安局电子物证检验鉴定实验室对依法扣押的翁某使用的电子产品进行检验、统计:文件名为“zj_user.txt”文件中含有数据38173984行(条),内容是账号昵称、邮箱、密码。对依法扣押的韩某使用的电子产品进行检验、统计:文件名为“meilishuo.txt”文件中含有数据568行(条),内容是姓名、身份证号、出生日期、手机号码;文件名为“mogujie_qq.txt”文件中含有数据12378384行(条),内容是邮箱、密码等。

处理结果:

关于单纯的手机号码能否认定为个人信息。法院认为,根据工业部《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的规定,2013年9月1日起,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活动。同时为本规定施行前尚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所提供身份信息不全的电话用户补办登记手续。由此可知,手机号码与公民个人身份一一对应,通过手机号码也可以单独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故应当将单纯的手机号码纳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之中。

关于公民电子邮箱信息是否为“公民个人信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载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电子邮箱是公民利用互联网发送、接收邮件的通信通讯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的用户名、邮箱地址、密码及邮件内容具有隐私性,并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具有保护价值,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电子邮箱完全符合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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