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高伊琛 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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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150份熟肉被判赔5万”案背后,是职业打假人的社会认知问题。(人民视觉/图)

  • 买家邵某陷入“知假买假”争议:“天天有人在网上骂我,而且还把我的名字、地址、身份证号码全部在网上(曝光)网暴。”
    卖家王女士:“这件事情给我们家里面带来严重的影响。我现在一个字也不想说。目前我们在准备六个月内请求法院再审的各种材料和资料。”

文|南方周末记者 高伊琛

南方周末实习生 王思雨

责任编辑|何海宁

“150份熟肉”打假索赔事件近日持续发酵,当事双方皆受争议。

事件最初以“农民卖扣碗被举报为三无产品,法院判罚其退赔5万”的话题出现在公众眼前。2021年7月,买家邵某向“毛妈妈土特产店”购买150份熟肉,因其包装上没有任何标识,将卖方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4500元,另赔10倍,经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二审均胜诉。

卖方王女士否认产品“三无”,认为受到职业打假人敲诈勒索。“我们蒸了几十年的烧白,现在说我们是三无产品,我们全部都是给他包装好的。”2022年4月17日,其婆婆“毛妈妈”捧着保鲜膜包裹好的食品在视频中哭诉,“我们心里还是想不通,我们到底错在哪里。”

买家邵某则陷入“知假买假”争议,他表示自己遭遇网暴,“天天有人在网上骂我,而且还把我的名字、地址、身份证号码全部在网上(曝光)网暴。”

在舆论关注中,这起产品责任纠纷案,逐渐演变为双方的拉锯战。

1

是不是“三无产品”

“150份熟肉”事件,始于法院对王女士店铺售卖“三无产品”的认定。

王女士曾在视频里展示了营业执照、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和健康证:“我们办理了各种证件,怎么被认定产品是三无产品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博向南方周末记者介绍,“三无产品”通常是指标识中缺少检验合格证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产品,它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大家根据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简化而来。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者应确保产品包装上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名称、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

孟博表示并非所有的产品都需要标注产品标识。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因此,自制食品是否属于“三无产品”,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自制食品的特点加以区分。

同时,孟博表示,司法实践中关于“三无产品”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亦存在争议。目前相关裁判标准和裁判结果大致分为三类:符合形式要件即可得到支持、有实质损害才能得到支持、法官可自由裁量。

在这一案件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这些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的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于邵某要求被告退还货款4499.16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还认为,该案被告明知自己生产经营的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应当进行标识仍然未标识从而径行出售,属于生产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对于原告要求的支付价款10倍即44991.6元的赔偿金,也予以支持。

王女士在一则视频中,认为自家卖的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属于散装食品,而非预包装食品,“每一次我们的扣肉蒸出来,我们冰箱上面我都有标记,是什么时候蒸的,生产日期,品名这些,每一批都有标记。所以说我们这个不是三无产品。”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传科科长张志清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该案件已经处于二审判决生效的状态,法院目前暂未接到王女士申诉和再审的要求。如果案情后续发生变化,法院将通过官方账号公布相关信息。

王女士此前还向媒体表示,邵某一次性购买150份产品再举报的行为涉嫌敲诈。

邵某对此予以否认。“关于我事先买了3份然后又买了150份钓鱼打假的声明,从头到尾我只买过一次150份,第一次的3份不是我买的,可以接受任何调查。”他4月24日在网上发文称。

而在王女士的讲述中,邵某是“卧底”在微信群中的老顾客。

邵某对于此前进入“毛妈妈农产品”顾客微信群予以否认,但并未向南方周末记者提供相应证据。“他们(指王女士方)可以提供证据。也甚至可以起诉我,如果这个人是我的话,我愿意承担所有一切的法律后果,但是如果这个人不是我的话,我也会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告她诽谤。”

邵某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毛妈妈农产品”店是自己2021年在小红书上面无意间刷到的。“刷着玩,然后(被)推送了一个链接。”而在4月23日接受极目新闻采访时,他曾提到,“是我朋友偶然发现了这个网店,在去年七八月间花188元被拉进群了,可以打折。”朋友曾在毛妈妈店购买过三次,“包括3碗肉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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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妈妈”曾在视频中申诉,后被网友质疑是“卖惨”。 (网络截图/图)

2

争议“知假买假”

为何花费近4500元一次性购买150份产品,是邵某面临的最大质疑点之一。

他的行为被部分网友认为是恶意索赔。在一处网络评论区,一条四千余点赞数的评论要求:“你出示买150份肉的动机和原因,为什么要买这么多,还一个人,我没算错这150份光肉的重量就有上百斤。”

邵某对南方周末记者的解释是:“我是外卖员,生活作息很不规律。我需要回家就可以吃,而不是自己回来炒菜。”他情绪激动地回应:“我买了是50份粉蒸肉、50份烧白、50份回锅肉,这是三道菜。”

收货后开箱时,邵某全程进行录像。他解释“是因为这样的网上买东西就很怕买到假货,所以说比较谨慎”。

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后,媒体发现,这并非邵某第一次涉及产品责任纠纷案。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邵某曾起诉小黑子副食超市、华联食品超市、鑫时代超市、家佳好生活超市、乐卖特购物中心等商家,案件大多按原告撤诉处理。

邵某曾向媒体表示,有19项起诉拿到索赔款。“19个案件,一个案件1000块钱,就算是和解,一个案子600块钱,一年几千块钱的利润。”但他否认是职业打假人:“我给自己的定论和定位,是一个懂法较真的消费者。”

围绕“知假买假”的争议还在持续。对于知假买假能否要求商品经营者或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孟博律师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后简称《意见》)当中认可了职业打假人自出现以来,对于增强消费者权利意识,鼓励百姓运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打假,打击经营者的违法侵权行为所产生的一定积极作用。同时,《意见》明确指出许多职业打假人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此类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支持这种治理模式。

而在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眼中,“知假买假”问题归根结底是价值观的分歧。

“在我看来,动机从来就不是判断是非的标准,认为知假买假是为了谋私利这样的想法很愚昧。”他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初衷本身就是要运用这种利益驱动机制,让假冒伪劣产品无处遁形。

3

争议店铺卖惨

因被披露年销五十余万元,王女士此前的行为被部分网友认为是“卖惨博同情”。

其抖音视频中,王女士的婆婆“毛妈妈”多次出镜,或是流泪哭诉,或是用骨节变形的双手剥姜,或是夜晚还在手工做扣碗,并感谢网友们支持。其中一则视频中,王女士的儿子眼泛泪光,配文写道:“视频中的儿子知道奶奶做的烧白被职业打假人告了,伤心的哭着说,奶奶、爷爷那么辛苦做的东西,那么好吃的东西,为什么别人要告我们?”

王女士与丈夫自2017年起在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创业。忠州日报的报道《“毛妈妈”的老味道这样飘出了山》提到:通过不断发展,“毛妈妈”传统产品2019年的年销售额50余万元,利润25万余元,其中电商平台销售额达35万余元。通过务工、收购农产品等方式,还带动了20余个贫困户脱贫致富。这与公众理解中的“家庭作坊”规模并不相符。

企查查显示,王女士名下关联着三家企业,其中忠县还元甲修脚店已注销,忠县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重庆毛妈妈农产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则是存续状态,前者法定代表人为王女士,后者显示法定代表人名为张某某,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确实我们有一个毛妈妈农产品的公司的营业执照,那是我爱人办的。那时他们说为了方便以后贷款,或者说享受一些国家补贴,我们办了执照。但是这个执照办起来一直没有起用,我们一直是用的这个小作坊。”王女士在视频中解释。

4月25日,王女士在电话中拒绝了南方周末记者的采访邀约,“这件事情给我们家里面带来严重的影响。我现在一个字也不想说。”两日后,4月27日,她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目前我们在准备六个月内请求法院再审的各种材料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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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抖音网店网络截图。

王女士的抖音网店现在并无任何在售产品。她在4月22日发布视频表示产品已下架,“下架的原因是因为我们这个量做不出来。”她否认日均500份产量,“说实话连50份做起都困难。”

有网友认为,“毛妈妈”店铺出售的食品外包装确实不符合要求,但产品质量本身暂时未对人体造成损害,是否还需要对其进行处罚?

但在王海看来,这个案子本身最大的问题还是“毛妈妈”店的产品包装有问题,“即便食品质量没有问题,外包装有问题也是违法的。”

他解释,食品安全法的解释是不能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不是关注这个产品是否有毒有害,只要不符合强制性的食品安全标准,就得赔款。食品安全法要约束的不仅是制售有毒有害的产品,更是为了防止生产者制售可能危及消费者健康安全的产品。

近年来,随着物流体系和电商平台的发展,线上和线下涌现出不少出售地方特产、自制食品的网店或小作坊,不乏产品外包装不规范的情况。对此,王海建议经营者遵循正当性、必要性、合理合法原则,遵守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的义务,”明示担保就是对产品进行说明,“比如肉,八两重还是500克,肉是五花肉还是肘子。产品的瑕疵缺陷,也有必要向消费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