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讯(记者李朝霞、通讯员白明刚)5月1日从省商务厅获悉,《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起施行,为我省在外商投诉领域第一部专门的省政府规章。
据悉,截至2021年底,我省累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5825家,累计实际使用外资504.9亿美元。今年一季度,全省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113家,同比增长8.65%,实际使用外资(FDI)11.95亿元,同比增长151.69%,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办法旨在保护来鄂投资外商合法权益,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办法从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投诉及投诉受理、投诉处理、法律责任、生效时间及其他说明事项五方面,完善我省外商投诉工作机制、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事项受理范围和投诉处理时限,加大了对投诉人的权益保障力度。
此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工作部门(以下统称外商投诉工作部门)申请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行为;不包括投诉人申请协调解决其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行为。
办法提出,投诉人可以通过现场提交、信函、传真、电子邮件、门户网站投诉平台等方式提交纸质或电子投诉材料,外商投诉工作部门收到投诉材料后,应当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受理,并向投诉人出具投诉受理通知书。不能当场受理的,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及理由。
受理后,外商投诉工作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投诉处理意见,并书面反馈投诉人。其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投诉内容简单的投诉事项,或者投诉人、被投诉人双方约定采取简便方式处理的投诉事项,外商投诉工作部门应当采取简便方式召集双方当事人、送达文书、处理投诉,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投诉处理意见,并书面反馈投诉人。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所投资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投诉工作,参照此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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