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案例,涨见识,防风险。让有罪之人,罪当其罚。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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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年1月,李某与张某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物品许可,开展合伙经营生意,在某年1月至10月期间私自销售汽油价值69万余元。袁某具备运送危险物品资质,但在了解张某无经营危险化学物品许可,仍接受他们的安排,于某年5月至8月期间三次运输汽油,共计约24吨多给张某用于经营。后来,袁某驾驶油罐车运送7吨多汽油给张某进行交接时被抓获。

问题:该行为可能涉及什么罪名?能不能取保候审?量刑如何?有没有可能缓刑或者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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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介绍道:三人的行为和案涉金额较大,可能触犯了非法经营罪,但尚未到达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需要说明的是,本罪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时,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不属严重,即使具有非法经营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一、本罪的定罪问题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二、本罪的量刑问题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本案中,明显已经超过50万的立案标准了。

三、案例评析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认为:

1、如果行为人在被采取刑事措施后,吴律师建议嫌疑人或者其家属,在公安侦查阶段,要及时委托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辩护,争取早点取保候审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和家人团聚。如果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则是可以阅到案件卷宗材料的。律师只有在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后,才能提出更加准确的辩护思路和方案,有罪之人,罪当其罚。让无罪之人,免受牢狱之灾。

2、本案当中,我们刚才了解到,李某与张某在未取得经营危险化学物品许可,开展合伙经营生意情况下,购进危险化学物品汽油后储存并销售,且销售金额达69万余元,明显已经超过50万的标准了,他们的行为在吴律师看来,应该是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3、在量刑问题上,李某、张某,在本案中如果是主犯,不考虑其他量罪情形,可能在3年左右。如果其中有人是从犯,且存在坦白,认罪认罚等情形,吴律师认为有可能在2年左右判刑,且有机会得到缓刑

至于袁某,虽然自己具备运送危险物品资质,但在其了解张某无经营危险化学物品许可,仍接受他们的安排,所以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该是本案的从犯,应当减轻刑罚。如果存在坦白,认罪认罚等情形,吴律师认为有可能在判刑6个月到8个月左右刑期,且有机会得到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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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小璐

复核:夏靖

来源: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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