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吴国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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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瑞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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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权益合伙人,办案经验丰富

  • 河南周口,一名男子在某商业广场的地下车库里,被自己的妻女和儿子撞见与一名女性第三者及其父母同车。在面对家人的阻拦时,该男子竟然不顾儿女的安全,顶着引擎盖上的女儿加速踩油门企图逃离。
    据现场视频显示,这名男子驾驶着一辆白色起亚小轿车,车里搭载着年轻的女性第三者和她的父母。当他们在车内开心庆祝生日时,完全没有料到会被妻女和儿子发现。面对家人的突然出现,男子并没有选择解释或沟通,而是执意驾车离开。 妻女和儿子见状,试图阻止男子的行为。这时,男子却毫不顾忌家人的安全,竟然顶着引擎盖上的女儿加速行驶。这一幕被车库内的行人目睹,纷纷驻足观看。 在视频中,可以清晰地听到女儿心碎的哭诉声,她质问父亲:“你带着小三女子出来过生日,给自己的女儿和老婆过过生日吗?”然而,男子对此毫不动摇,继续加速试图逃离现场。 这起事件发生后,当地派出所介入调查,并表示该事件为家务事,清官难断家务事。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评价此事呢?@广州律师吴国雄 1、从法律角度来看,男子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家务事的范畴,涉嫌违反法律。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该男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公然带着婚外女子出入公共场所,违反了民法典的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规定。 《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从刑事角度来说男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河南周口男子驾车撞向家人,涉嫌违法行为引起公愤

    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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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一男子张某系工地上辛勤工作的小包工头,一直以来都承担着为工人们提供工作机会的责任。一天,张某发现原来的处理方式可能无法应对工伤事故带来的赔偿问题。这使的张某深感担忧,因为一旦工人受伤,张某负责工地项目挣的钱,甚至可能不够赔偿工人受伤。
    面对这一困境,张某于是向保险公司咨询了解决方案。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张某推荐了一款当下非常热门的保险产品,声称这款产品专为保护像他们这样的包工头而设计。该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团医险,直接赔付给受伤工人。这种雇主责任险,雇主赔付工人后,可以直接找到保险公司理赔。 张某随后对这款保险产生了浓厚兴趣,并决定花1千多元购买该保险。第一年,工地上平安无事,没有任何事故发生。然而,到了第二年,张某心想,第一年安全,并不代表以后安全,于是,张某继续投保。不久后,张某负责承办的项目下一名工人不幸受伤了。 案发当时,工人坐在车里操作挖土机,本来一切正常,可是突然之间,挖土机与车辆之间的连接泵断裂了,工人没有预料到这一情况,像被端了一下似的,结果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 张某直接赔付了工人18万元,随后赶紧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单中的特殊条款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渣土卸货过程中,根据条款约定,如果在卸货的过程中发生事故,是不理赔的。 张某感到非常气愤和无奈,表示自己不清楚该条款,而且字体太小,需要放大镜才能看见。 第二,自己已经全部赔偿受伤工人18万元,自己吃点亏,你们赔付15万也行,这事情就了结了。保险公司不同意张某的意见。 张某随后委托了我们律师团队去起诉。在庭审的时候,我们律师发表了如下几点意见: 首先,保险公司合同里面有一个特殊条款的,叫24小时扩展责任条款,该条款约定临时停车,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发生了意外,这种情况也是理赔的,我们认为案涉情形属于这种情况。 保险公司表示:他们的保险单中有明确的约定,说在中途或者终点装卸货物以及与运输无关的事物,保险公司不需要理赔。 随后,我们团队律师反驳道,这个条款中用了“以及”两个字,说明前面和后面要做同类解释。装卸货物受伤,得是和运输无关。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也就是说,事故发生的时候,我们是不能在车里的,而是在外边装搬货。不小心出了事故,货把人给砸了,这种情况下才属于拒赔的范围。 但是,案涉事故发生的时候,我们人是在车里坐着的,车也没有熄火车,而是车辆在自动卸渣土过程中,因为车辆本身出现了失误,发生了意外,故应当属于理赔范围。 其次,现在双方对保险单的条款理解有歧义吗?根据民法典第498条,以及保险法第30条的相关规定,需要做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三,我们认为这是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一个条款,保险公司必须要以足以引起我方注意的一个方式做出提示。且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向我们明确说明特别约定的内容。保险公司这些没有做,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不利的结果,即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支持了我方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我方18万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 律师评析:包工头遭遇工伤难题,保险条款引发争议

    202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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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红主播虚构人设接受打赏是否构成诈骗罪?律师为您解析法律风险

    202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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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主播在网上秀出自己的才艺、生活和人设,吸引了大量粉丝和观众。然而,一些主播却因虚构人设和接受打赏而引发了争议,甚至涉及到法律问题。
    在此,我们邀请广州律师吴国雄探讨网红主播虚构人设和接受打赏是否构成诈骗罪的问题。 首先,虚构人设和接受打赏是否构成诈骗罪?从法律角度来看,虚构人设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虚构人设的目的通常是为了提高自己的曝光度和增加粉丝,而不是为了骗取他人财物。同样地,接受打赏也不一定构成诈骗罪。打赏行为可能基于其他目的,比如是出于行善积德的信仰,而非必然是基于被虚构人设所吸引。因此,虚构人设和接受打赏之间并不必然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其次,虚构人设的主播在主观上也不一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为他们的行为本身就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变现,例如可以通过引流变现、账号转让等方式获取利润。因此虚构人设和接受打赏并不一定构成诈骗罪。 然而,虚构人设和接受打赏并不意味着网红主播没有任何法律风险。 吴律师评析道,在网红主播的行为中,可能还涉及到触犯广告、销售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劣产品、介绍淫秽等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涉及到欺诈、非法经营等罪名。 也就是说网红主播在互联网上的活动不是没有拘束,可以为所欲为,其仍然需要遵守诸多法律法规,谨慎行事。
  • 张先生购买一个房子,准备用来居住的,后来开发商的楼盘烂尾了,前两天刚开完庭审。张先生们付了房子的首付,然而开发商却一直未催促他们办理贷款事宜,双方也就此也就搁置了。直到年底交房时,张先生就起诉了开发商,要求交房子。
    起诉后,开发商的工作人员态度十分强硬,开发商表示:张先生继续履行合同,并说现在正在实行保交流政策,房子肯定能交付。 张先生随后质疑开发商是否有房子,自己已经付了房子的首付,这个损失已经发生了,不可能继续再等待下去。 张先生表示,自己可以吃点亏,让开发商赔偿一半的损失即可。 但开发商却不同意张先生的主张,开发商提出可以合同解除,房子卖给其他人,但要扣除一半首付。 张先生认为开发商这是无理要求,双方调解失败。后来,张先生在自己聘请的律师协助下,从法理和事实上进行辩论,列举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数月后,法院判决迟迟未下来,张先生怀疑这是开发商拖延时间的手段。张先生随后又找到律师,让律师和法院联系,如果法院判决时间过长,自己愿意与开发商协商解决,甚至同意赔偿一万两万的差价。 律师随后联系法官,但律师从法官处了解到,开发商没有钱,之前开发商的内部法务也因此离职了,需要等他们重新招聘一个新的法务,再处理。 张先生感慨不已,认为大家在购房时要谨慎,避免陷入类似的困境,打官司这个过程实在太过曲折,让他心力交瘁。 事实上,张先生面临的困境并非个案。在我国,许多购房者都在购房过程中遭遇过各种问题。这其中,既有开发商恶意欺诈,也有政策变动导致的无法交房。 广州律师吴国雄表示,购房者在购房前应当做好充分的调查,了解开发商的背景和项目的具体情况。在购房过程中,务必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问题,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权益。
  • 购房者的困境 维权之路漫漫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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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广州,一男子 陈先生与刘女士在大学时期相识并陷入爱河,毕业后因家庭原因导致两地分居。尽管分居两地,两人的感情依然稳固。然而,在谈婚论嫁时,刘女士的父母要求陈先生婚后搬到女方家乡生活,并支付30万元彩礼。陈先生因家人反对,未能与刘女士结婚。
    分手后,陈先生认识了另一位女子并恋爱。一年多后,两人准备结婚。然而,在得知前男友陈先生即将结婚的消息后,刘女士心生愤怒,从外地飞到广州与陈先生见面。两人重逢后,旧情复燃。尽管如此,陈先生并未取消与新女友的婚礼,并瞒着刘女士与新女友登记结婚。 陈先生的行为让刘女士感到不满,她认为自己是陈先生先认识的人,为何新娘不是自己。于是,刘女士要求陈先生补偿她30万元。陈先生最初不同意,但最终在刘女士的坚持下,同意支付补偿款。 一天,两人在约定地点见面。陈先生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着3扎、每扎10万元的现金。然而,在给钱时,陈先生要求刘女士先签署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刘女士放弃以后对陈先生的权利主张。刘女士拒绝签署协议,双方发生争执。 争执中,刘女士趁陈先生上厕所期间,拿走装有30万元的塑料袋离开。陈先生发现后,立即驾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刘女士将装有钱的塑料袋扔到路边的绿化带。陈先生将其捡回,但一个月后才报警,声称刘女士盗窃了他10万元和一部手机。 陈先生为证明自己的说法,拿出了妻子取款35万元现金的取款凭证和购买手机的发票。但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女士有犯罪事实,于是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随后,陈先生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和一部手机。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如何评价此事: 本案属于民事纠纷,男子报警,刑事和民事纠纷同时出现,法律上一般如何处理?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0条的规定,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也就是说,法院会暂停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 刘女士在反诉中提出的索赔30万元的理由是什么? 因陈先生的原因导致其宫外孕不能再生育,故要求陈先生赔偿30万元。 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刘女士的反诉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刘女士的反诉请求。 具体到本案中,在判断陈先生未能证明手机一直在刘女士家中时,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要求陈先生提交证据证明。但是,陈先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陈先生可能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刘女士的主张是否合理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本案中双方是情人关系的情况,刘女士主张手机是陈先生的赠与,如果陈先生不能举证反驳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不能认定陈先生存在过错,因此驳回双方的诉求,双方的诉求均缺乏证据支持,驳回了双方的诉求。 双方均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 律师评析:一对恋人分手后,引发一场法律纠纷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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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持人: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广州著名房地产律师吴国雄,为大家解答关于购房者权益保障及退房技巧的问题。让我们一起来欢迎吴律师如何为我们解答这些疑惑吧!
    主持人:吴律师,请问在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作为购房者是否有权要求退房呢? 律师:是的,作为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如果开发商在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购房合同,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购房者有权要求全额退还购房款。但请注意,一旦开发商在一审开庭前获得预售许可证,合同将变为有效,此时退房可能会遇到困难。因此,购房者应在发现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尽快起诉退房。 主持人:有时候我们会碰到关于定金、诚意金、意向金之类的,作为购房者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律师:如果收据上写的是订金、诚意金、意向金,而不是定金,并且没有特别约定违约责任或定金罚则,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这些款项。 主持人:如果购房者因限购政策无法购房,是否有权退房呢? 律师:有的,如果购房者因为没有当地购房资格而无法购房,可以以开发商未履行购房资格审查义务为由要求退房。但同样要注意,尽快起诉退房,因为限购政策可能会随着政策调整而放松,一旦政策松绑,购房者可能无法再要求退房。 主持人:在哪些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因政策调控而要求退房呢? 律师:如果购房后当地出台限购、限贷等政策导致购房者无法履约,这种情况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主持人:如果购房时,开发商表示可以通过协商调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内容,我们是否有权退房呢? 律师:如果购房时,开发商表示可以通过协商调整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内容,说明双方尚未就全部条款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 主持人:如果房子做了设计变更,但开发商未通知购房者,我们是否有权退房呢? 律师:可以的,如果房子做了设计变更,但开发商未通知购房者,或通知后购房者不同意,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退款。 主持人:在什么情况下,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退款,如面积误差超过3%呢? 律师:当交房时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的差距超过3%,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退款。 主持人: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我们能否要求退房呢? 律师:当然可以啦,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退款。 主持人:关于房产证的办理,如果开发商逾期办理,我们能否要求退房呢? 律师:如果开发商逾期办理房产证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退款。 主持人:如果房屋主体结构不合规,我们能否要求退房呢? 律师:可以要求退款,如果经鉴定显示房屋主体结构不合规,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退款。 主持人:在什么情况下,房屋质量问题会影响我们的正常居住使用,从而有权要求退房呢? 律师:一般来说,如果房屋质量问题已经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退款。 主持人:感谢吴律师为我们解答这些问题。希望大家在购房过程中能够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选购到满意的房子。本期节目到这里就结束了,我们下期再见! 律师:再见,祝大家购房顺利!
  • 关于购房者的权益保障及退房退定金方面的技巧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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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济南,一天下午,一男子程某突然走进入饭店,男子醉醺醺的,并要求饭店老板范某找膏药贴,说自己在饭店门口摔倒了。老板范某随后给了他膏药后。没想到第二天,程某再次来到饭店,声称因饭店门口台阶湿滑导致他摔伤,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5000元。
    程某认为:饭店在打扫卫生时用湿拖把拖地,导致台阶湿滑,进而导致自己摔伤,故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饭店老板范某认为:程某的行为属于碰瓷行为,因为程某当天并非来饭店就餐,而是在门口故意摔倒。此外,案发当天天气寒冷,程某拿膏药后给他,也并未表现出明显不适,现在却要求赔偿,实在不可信。 问:双方各执一词,律师你如何评价此事? 律师:饭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履行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程某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侵权行为人如果给他人造成了侵害,其需要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饭店应承担程某受伤的赔偿责任。 饭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认为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 饭店门口摔倒,男子索赔5千元,是否有理?

    2023-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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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郑州,一男子宋先生和其妻子花费130多万元在郑州购买一套房子打算养老。他们为了避免麻烦,直接将房子登记在了女儿小宋的名下,结果女儿小宋却擅自将房子挂到网上准备卖掉。
    问:律师,您是如何评价此事的?在小宋擅自将房子挂在网上售卖,作为父母的宋先生和妻子能否要回房子? 答:关于这个问题,我们需要从三个方面分析。 首先,这套房子登记在小宋名下,原则上就是小宋的房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这套房子不是小宋所有的,否则小宋有权处置这套房子。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小宋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满18周岁,那么按照《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如果父母不予追认,小宋与买家签订的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父母可以要回房子。 再有,如果小宋已是成年人,且买家支付了合理对价,宋先生要回房子的可能性就较小了,只能追究小宋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最后还是要提醒有些大爷大妈,如果您将房子登记在子女名下时,需要考虑子女擅自卖掉房子或不让父母住的情况。
  • 律师评析:夫妻买房养老,房子却被女儿擅自卖掉

    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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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一男子陈先生,认识李女士后,不久后陈先生便和李女士结婚了,在他们的努力下,婚后育有一个女儿。陈先生不久后发现女儿并非其亲生的,于是起诉离婚并要求李女士净身出户,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李女士承认自己出轨,但表示陈先生在结婚时已经原谅了她,因此不应再提出要求,不同意陈先生的诉求。
    问:律师,您是如何评价此事的? 律师:这案件涉及到夫妻关系、抚养义务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问:本案中,丈夫发现女儿非亲生,是否可以免除他的抚养义务呢? 律师:是的,如果丈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抚养了妻子与他人的孩子,这种情况属于受到欺诈的情形,丈夫对女儿是没有抚养义务。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问: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如果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出轨行为,这种行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对丈夫严重的精神损害,丈夫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亦然。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婚内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问:丈夫要求妻子净身出户,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律师:丈夫在虽然婚姻中遭受了损失,但丈夫要求妻子净身出户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但陈先生可以以对方存在过错行为,要求多分点夫妻财产来作为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丈夫陈先生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70%份额,妻子李女士需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16万元,并支付陈先生精神损害赔偿。 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于是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李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丈夫陈先生当年知道她怀孕的事实,因此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 丈夫发现女儿非亲生,要求妻子净身出户被法院驳回

    202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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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厦门,一女子夏女士的丈夫因身患癌症,担心妻子和儿子未来的生活,于是留下了三张字据,表示将全部遗产留给妹妹王女士。然而,王先生的妻子夏女士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她和孩子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夏女士随后拿出了结婚证、儿子的出生证和丈夫王先生的死亡证明,主张自己和孩子应分别获得遗产的1/2和1/6的份额。 然而王先生的母亲和妹妹则拿出了王先生留下的字据,表示自己有王先生的遗嘱,遗产应全部分给王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夏女士不能分的财产。 问:律师,您对于这起案件有什么看法? 律师:这起案件涉及到继承等相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的遗产应首先分割一半给其妻子夏女士,然后剩余部分由法定第一继承人,即夏女士、儿子和婆婆共同继承。 民法典第1061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0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有立遗嘱继承遗产;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第一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 问:本案中王先生的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在这起案件中,王先生的遗嘱如果是他亲笔书写的,但如果没有签名和日期,那么这种形式的遗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会被视为无效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问:双方各执一词,律师您判断哪一方的主张可能会被法院支持? 律师:依照目前现有的证据材料,夏女士的观点可能会被法院支持。也就是说夏女士、儿子、婆婆分别可以获得遗产的4/6、1/6、1/6的份额。儿子那份由监护人夏女士暂时保管。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留下的字据没有签名、日期,且不符合遗嘱的法律要求,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王先生的遗产应由配偶、子女和父母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最终,法院判决夏女士、孩子和王先生的母亲分别获得遗产的4/6、1/6、1/6的份额。儿子那份由监护人夏女士暂时保管。 问:有网友认为王先生太自私,这样做只会让妻子改嫁得更快,而且妻子、儿子以后再也不会与母亲来往了。您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律师:关于这个问题,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尽相同。王先生在面临生命即将走到尽头的时候,或许有自己的顾虑和考虑。但我们应该尊重法律的规定,法律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矛盾。我们要理性地看待,每个家庭都有其独特的情感和处境。
  • 福建厦门一起遗产纠纷案,家人闹上法庭,法院如何裁决

    202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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