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男子 陈先生与刘女士在大学时期相识并陷入爱河,毕业后因家庭原因导致两地分居。尽管分居两地,两人的感情依然稳固。然而,在谈婚论嫁时,刘女士的父母要求陈先生婚后搬到女方家乡生活,并支付30万元彩礼。陈先生因家人反对,未能与刘女士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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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陈先生认识了另一位女子并恋爱。一年多后,两人准备结婚。然而,在得知前男友陈先生即将结婚的消息后,刘女士心生愤怒,从外地飞到广州与陈先生见面。两人重逢后,旧情复燃。尽管如此,陈先生并未取消与新女友的婚礼,并瞒着刘女士与新女友登记结婚。
陈先生的行为让刘女士感到不满,她认为自己是陈先生先认识的人,为何新娘不是自己。于是,刘女士要求陈先生补偿她30万元。陈先生最初不同意,但最终在刘女士的坚持下,同意支付补偿款。
一天,两人在约定地点见面。陈先生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着3扎、每扎10万元的现金。然而,在给钱时,陈先生要求刘女士先签署一份协议。协议内容是刘女士放弃以后对陈先生的权利主张。刘女士拒绝签署协议,双方发生争执。
争执中,刘女士趁陈先生上厕所期间,拿走装有30万元的塑料袋离开。陈先生发现后,立即驾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刘女士将装有钱的塑料袋扔到路边的绿化带。陈先生将其捡回,但一个月后才报警,声称刘女士盗窃了他10万元和一部手机。
陈先生为证明自己的说法,拿出了妻子取款35万元现金的取款凭证和购买手机的发票。但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女士有犯罪事实,于是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随后,陈先生将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和一部手机。
对此,广州律师吴国雄如何评价此事:
本案属于民事纠纷,男子报警,刑事和民事纠纷同时出现,法律上一般如何处理?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0条的规定,如果民商事案件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也就是说,法院会暂停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审理。
刘女士在反诉中提出的索赔30万元的理由是什么?
因陈先生的原因导致其宫外孕不能再生育,故要求陈先生赔偿30万元。
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刘女士的反诉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32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因此,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刘女士的反诉请求。
具体到本案中,在判断陈先生未能证明手机一直在刘女士家中时,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的规定,要求陈先生提交证据证明。但是,陈先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陈先生可能需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刘女士的主张是否合理呢?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本案中双方是情人关系的情况,刘女士主张手机是陈先生的赠与,如果陈先生不能举证反驳就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不能认定陈先生存在过错,因此驳回双方的诉求,双方的诉求均缺乏证据支持,驳回了双方的诉求。
双方均不服判决,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双方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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