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位残疾女子王女士在去理发店理发时,她本应支付38元的理发费,但最终却被理发店误导和欺骗,支付了16万元的费用。家人认为理发店采取了欺诈手段,并找到理发店进行理论。后经过市场监管部门的介入,理发店退还了部分费用。
王女士是一位残疾人,她前往小区门口的理发店,费用是38元,但结账时王女士被告知需要支付16万元。王女士表示自己没有足够的钱支付,于是理发店便怂恿王女士通过网贷来支付。王女士由于不会操作手机借贷软件,店员随后便假装帮助王女士,在几分钟内下载了十多个借贷软件。
王女士回家后告诉家人这件事,并认为这是理发店的套路消费。家人随后陪同王女士去找理发店理论,但理发店却表示自己没有多要一分钱,声称这一切都是王女士自愿的。
随后,王女士的弟弟解释说,他之前在理发店充值了一千元的卡,并告诉姐姐可以使用该卡支付理发费用。
然而,店员却告诉王女士该卡不能使用,然后推销了2280元的会员卡,并接连向她推荐了其他消费项目,其中包括一项免费的减肥项目。
可不曾想,王女士在完成这项减肥项目后,店员却表示说要收取了8800元的费用,并告诉王女士购买三次才免费送一次。
面对店员的欺骗行为,王女士表示自己没有足够的钱支付。之后,店员便建议她通过手机借贷软件来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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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店员便抢过王女士的手机,进行了一系列操作,随后下载了十多个借贷软件。最终,王女士发现自己借款了16万元。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如何评价的?【广州律师吴国雄法律咨询】
1、店员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换言之,消费者有权要求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之前获得准确、真实、完整的信息,包括商品的性能、品质、功能、成分、价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服务的范围、期限、方式、费用等。
具体到本案中,店员并没有明确告知王女士试用产品是需要收费的,也没有清楚说明减肥项目需要购买三次才能获得一次免费体验的。这导致了王女士的误解,使得王女士错误地认为试用是免费的。因此,店员的行为涉嫌违背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
换言之,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导致消费者遭受财产损失,经营者需要对商品进行修理、重做、更换或退货,并补偿商品数量不足或退还已支付的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消费者所遭受的损失。
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商家虚假宣传赔偿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也就是和说,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商家需要增加赔偿金额来弥补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增加的赔偿金额应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但如果增加的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应为五百元。
具体到本案中,王女士并没有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店员强迫或诱导王女士消费的证据。换言之,如果王女士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店员的强迫或诱导行为,法院可能难以支持王女士的主张。
之后,家人和理发店进行了多次协商,理发店坚称王女士是自愿消费的。无奈,王女士的弟弟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通过市场监管部门的协调,商家退还了9万元的费用给王女士,剩余的七万元的费用,还是要王女士自己负责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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