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一女子夏女士的丈夫因身患癌症,担心妻子和儿子未来的生活,于是留下了三张字据,表示将全部遗产留给妹妹王女士。然而,王先生的妻子夏女士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她和孩子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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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女士随后拿出了结婚证、儿子的出生证和丈夫王先生的死亡证明,主张自己和孩子应分别获得遗产的1/2和1/6的份额。

然而王先生的母亲和妹妹则拿出了王先生留下的字据,表示自己有王先生的遗嘱,遗产应全部分给王女士,王先生的妻子夏女士不能分的财产。

问:律师,您对于这起案件有什么看法?

律师:这起案件涉及到继承等相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的遗产应首先分割一半给其妻子夏女士,然后剩余部分由法定第一继承人,即夏女士、儿子和婆婆共同继承。

民法典第1061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027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有立遗嘱继承遗产;没有立遗嘱的,由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第一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

问:本案中王先生的遗嘱,是否有效?

律师: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在这起案件中,王先生的遗嘱如果是他亲笔书写的,但如果没有签名和日期,那么这种形式的遗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要件,会被视为无效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问:双方各执一词,律师您判断哪一方的主张可能会被法院支持?

律师:依照目前现有的证据材料,夏女士的观点可能会被法院支持。也就是说夏女士、儿子、婆婆分别可以获得遗产的4/6、1/6、1/6的份额。儿子那份由监护人夏女士暂时保管。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留下的字据没有签名、日期,且不符合遗嘱的法律要求,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王先生的遗产应由配偶、子女和父母等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最终,法院判决夏女士、孩子和王先生的母亲分别获得遗产的4/6、1/6、1/6的份额。儿子那份由监护人夏女士暂时保管。

问:有网友认为王先生太自私,这样做只会让妻子改嫁得更快,而且妻子、儿子以后再也不会与母亲来往了。您如何看待这种观点?

律师:关于这个问题,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尽相同。王先生在面临生命即将走到尽头的时候,或许有自己的顾虑和考虑。但我们应该尊重法律的规定,法律是为了解决问题,而不是制造矛盾。我们要理性地看待,每个家庭都有其独特的情感和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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