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平凉,有一位38岁的李先生,离婚后独自生活。去年7月,他的朋友介绍了一位离异单身的梁女士给李先生认识。两人交往后,不久后,梁女士便怀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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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梁女士要求李先生先将李先生的婚前财产赠与给她,梁女士才同意结婚。李先生拒绝后,两人随之分手。后来,梁女士便终止了妊娠,要求李先生补偿其10万元。
李先生拒绝后,梁女士于是从他家中拿走了4万元。李先生将梁女士告上法庭,一审判定梁女士无需返还这4万元。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梁女士需返还不当得利4万元。【@广州律师吴国雄】
问:律师,你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律师:这涉及到民法典婚姻编以及民事诉讼法等多方面的法律问题。
首先,关于梁女士要求李先生将婚前财产赠与给她才同意结婚的问题,这在我国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如果李先生自愿将财产赠与给梁女士,那么这属于赠与合同,梁女士接受后就无需返还。
问:关于梁女士提出的10万元补偿要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关于梁女士提出的10万元补偿要求,这需要看具体情况。梁女士在终止妊娠后要求李先生补偿10万元。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具体到本案中,如果李先生认为梁女士拿走的4万元属于不当得利,他可以要求梁女士返还。但是,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
问:二审法院为什么改判梁女士需返还不当得利4万元呢?
律师:二审法院改判梁女士需返还不当得利4万元,主要是因为以下几点:
首先,梁女士提交的抑郁症鉴定报告没有医院的盖章,且她无法证明两位证人作伪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反驳对方的主张时,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庭审时双方均承认两次支付1万元给梁女士是因为她没有能力交房租,所以这2万元属于自愿赠与,并非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
最后,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梁女士拿了4万元,但未能证明双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梁女士取得这4万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不当得利。
问:李先生是否可以报警,认为梁女士属于盗窃?
律师:关于李先生是否可以再报警,这需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梁女士拿走的4万元是在两人分手后,李先生自愿给予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李先生认为梁女士盗窃,他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梁女士采取了非法手段获取这4万元。否则,报警可能无法得到警方的支持。
同时,这起案件已经经过了二审法院的审判,法院判决梁女士需返还不当得利4万元,这也表明法院认为梁女士的行为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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