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一天下午,一男子程某突然走进入饭店,男子醉醺醺的,并要求饭店老板范某找膏药贴,说自己在饭店门口摔倒了。老板范某随后给了他膏药后。没想到第二天,程某再次来到饭店,声称因饭店门口台阶湿滑导致他摔伤,要求饭店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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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认为:饭店在打扫卫生时用湿拖把拖地,导致台阶湿滑,进而导致自己摔伤,故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饭店老板范某认为:程某的行为属于碰瓷行为,因为程某当天并非来饭店就餐,而是在门口故意摔倒。此外,案发当天天气寒冷,程某拿膏药后给他,也并未表现出明显不适,现在却要求赔偿,实在不可信。

问:双方各执一词,律师你如何评价此事?

律师:饭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确保经营场所的安全,履行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问:程某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有没有法律依据?

律师:侵权行为人如果给他人造成了侵害,其需要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饭店应承担程某受伤的赔偿责任。

饭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原判,认为饭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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