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业为了避开试用期用工成本,选择招非全日制员工、无薪培训轮岗、签短期无薪上岗协议等违法方式“试用”员工,让本该拿到报酬的劳动者白干活。
人社部2005年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劳动关系成立。一旦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即便是1天,公司也应当支付劳动者报酬。本来就有供企业和员工双向选择的试用期,企业为何不考虑?采取这种方式的企业是通过无薪试岗获得无价或廉价劳动力。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根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薪试岗看似节省用工成本,其实加大了用工风险。制造业企业招聘时对操作工采取无薪试岗的情况比较多,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工伤保险。新上岗的员工由于技术不熟练,出工伤的风险较高。一旦工伤,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
作为劳动者,也应该自觉抵制无薪试岗,企业为劳动者的付出提供报酬,这才是劳动者的价值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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