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不仅损坏城市道路基础设施,给市容环境秩序带来严重的损害,还影响正常的交通出行。

2022年4月22日,陆川城管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新洲北路步行街西侧一铺面前,存在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经测量约1.6平方米,原本平整的道路被人为破坏,严重影响了市容环境及正常的交通出行。

执法人员要求作业人员出具城市道路施工作业的审批手续,告知其擅自开挖城市道路造成的危害及挖掘城市道路需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并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以及第四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并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执法工作。

陆川城管提醒:

广大市民朋友,因生产生活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请务必审批后按审批要求定时定点进行。

法律知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且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图文来源:陆川城管

原文陆川同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