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行道上边走边接电话,50多岁的男子任某被安装在路面上的地锁绊倒致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未查出地锁的安装者,任某将使用地锁的5家商户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4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乌鲁木齐市中院上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任某及5家商户的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认定5家商户分别承担12%的责任、任某自担40%责任,并判决5家商户各赔偿任某2.3万余元。
▲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5月17日19时许,任某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车站站台背后的人行道行走时,被安装在地上的黄色“T”形地锁绊倒。任某报案后,警务人员到场调查,任某称警务人员回复附近监控设备掉线,无法查明地锁实际安装者。当天,任某先后前往两家医院急诊检查,分别被诊断为“多处损伤,左桡骨骨折”和“左桡骨小头骨折”。此后,任某两次在医院检查,两次住院治疗共1个多月,并三次在医院复查。
2024年7月26日至8月27日期间,天山区城管局对本案私设地锁事宜进行调查。2025年3月11日,天山区城管局出具了情况说明,内容为:明确该“T”形地锁不是相关部门设置,为周边商户为方便自营商铺装卸货物,自行设置并使用的。经对涉嫌安装及使用该“T”形地锁的5家商户作询问笔录,及属地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和周围居民多方证实,明确5家商户均多次使用过该地锁为其商铺装卸货物。5家商户也对此表示认可,但对于安装行为均不予以承认。该局作为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将全部5家使用过该地锁的商户视作破坏原有阻车石、擅自安装地锁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予以立案。
经法院委托鉴定,2025年5月,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任某机体损伤与2024年5月17日外伤存在完全直接因果关系,左肘关节损伤致功能障碍之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各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经司法鉴定,任某受伤系被案涉地锁绊倒所致的事实清楚。经天山区城管局调查后,没有查出涉案地锁的实际安装者,以现有证据,法院无从认定本案的具体侵权人。虽然无法查明5家商户是否是案涉地锁的实际安装者,但是在庭审中,到庭的3家商户均自认使用过涉案地锁,未到庭的2家商户在城管部门的调查笔录中也自认使用过案涉地锁。案涉地锁位于公共道路,行人来往频繁,在公共道路私设地锁属于违法行为,案涉地锁致路人绊倒的风险较大,关乎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公共利益。5家商户明知有安全隐患,仍相互配置该私设地锁的钥匙,继续保持使用,控制地锁的起落为己所用,且没有设置任何安全提示标识,存在过错,应当共同承担60%的责任,各商户分别承担12%的责任。
此外,根据被告提供的监控视频及任某提供的事发后现场照片等,可以看出事发时间是下午7点多,本地时间仍是白天,案涉地锁是黄色,任某行走时一直在接听电话。由此可以认定,任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行走时应注意周围环境及道路情况,其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致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应自担40%的责任。
在认定任某的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后,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5家商户各赔偿任某2.3万余元,驳回任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因不服一审判决,任某及5家商户均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无法查清地锁最初安装主体,但天山区城管局调查材料、社区情况说明、一审现场勘验笔录相互印证,能够证实5家商户长期共同使用,互通钥匙,管控案涉地锁,用于自身经营装卸货物并从中获益。5家商户明知在公共道路私设地锁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却长期放任危险存续、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识,主观存在过错,其行为与任某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结合事发原因、双方过错程度,认定任某自行承担40%责任、5家商户共同承担60%责任,裁量尺度适当,并无不当。
今年5月18日,乌鲁木齐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张莉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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