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喝多了,不仅有损身体健康,还容易犯事闯祸。

这不,日前,昭通市昭阳区法院依法对一名醉驾被告人发出了首份“禁酒令”,严禁对方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旨在通过警示和预防,促使对方遵纪守法,减少重新犯罪的机会,同时防止缓刑被乱用或滥用。

基本案情

醉驾男子收到“禁酒令”

据昭阳区法院通报,2021年12月23日,被告人范某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牌号为云CD****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到昭阳区布嘎派出所处理自己被王某殴打事务,刚行驶至布嘎派出所时,民警发现范某走路摇晃,身上有浓烈酒精味,便将范某转至昭阳区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守望中队处理。经民警现场酒精呼气式测试结果为317毫克/100毫升。经鉴定,范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1.10毫克/100毫升,已经涉嫌醉驾。

案发后,范某主动向昭阳区法院提交保证书,并说明自己因家庭生活原因和压力较大,喝了点闷酒后还骑车办事,完全没有意识到醉酒驾车的严重性。

日前,昭阳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社会危险性较小,便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范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

为促使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遵纪守法,减少重新犯罪的机会,昭阳区法院向被告人范某首次发出“禁酒令”,禁止被告人范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饮酒。

法官点评

这份“禁酒令”一举多得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我国现行《刑法》第72条第2款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有关对缓刑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禁止令的具体内容包括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与场所和禁止接触特定的人三种情形。”结合被告人范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昭阳区法院法官在进行释法明理时指出,禁止令制度本身并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缓刑犯具体执行监督的一项措施,其目的是加强对罪犯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教育矫正,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对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缓刑犯,人民法院将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请的建议书,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昭阳区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范某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意识淡薄,法院根据其犯罪成因有针对性地作出上述禁酒令,既有利于对被告人范某的教育改造,更有利于保护其他社会第三人人身财产安全,起到警示预防作用,促进缓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维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另外,这份“禁酒令”体现了法律宽严相济的一面,更有利于防止缓刑被乱用、滥用,避免违背了缓刑制度的初衷。

来源:春城晚报-开屏新闻记者 申时勋